002962510/2024-163626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06-11
縣財政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12-2024-0002 | |||||||||||||||||||||||||||||||||||||||||||||||||||||||||||||||||||||
文件編號 | 象財綜〔2024〕20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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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現將《象山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財政局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6月11日 象山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制度,規范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為我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縣住建局負責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征收工作。 第二章 收費標準和方法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根據建設項目類別實行標準化收費。基準收費標準以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分別為: 住宅項目地上和地下均按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項目地上和地下均按每平方米100元。臨時建筑按照以上標準執行。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方式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綜合類項目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非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按照各自標準分別計算;地下區域不能明確區分的,按照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地上建筑面積和非住宅部分(含配套用房)地上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后,再按各自標準分別計算。 第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開工前繳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等其他行業建設項目,以及限額以下可以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放后五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基本情況抄告縣住建局。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時配合縣住建局告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住建部門申報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向縣住建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繳費申報表; (二)立項文件; (三)用地批準文件(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中一種);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僅項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 (六)工程項目符合減免政策的,需提供批準機關的文件及減免的依據材料(僅減免項目需提供); (七)拆除建筑的原不動產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僅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的需提供); (八)征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縣住建局對上述材料核實后,依據本實施細則辦理征收手續。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應當在工程項目竣工備案前按現行標準予以補繳或按原標準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孳息部分不退不補。 第十條 根據工程竣工規劃核實,需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住建局補繳;需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填寫《政府非稅收入退付申請書》,經縣住建局初審和縣財政局復審同意后退還。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項目依據國家規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項目; (三)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城中村改造項目; (四)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校舍建設項目; (五)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權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國家規定減免條件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表》(詳見附件),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后提交縣住建局審批。 第十三條 經批準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改變原批準用途的,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公示的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及對象、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繳費期限以及免征政策等。 第十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縣住建局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非稅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非稅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十七條 根據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第十八條 各部門應在職能范圍內向縣住建局、縣財政局共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和減免有關信息。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對收費單位的收費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履行繳款義務。對于未按規定的期限、金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征收部門負責催繳。催繳無果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時根據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進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補繳的除外。 第二十條 對未及時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4年6月12日起實施(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日期為界限)。 第二十二條 本縣此前已發布的相關文件內容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三條 上級部門另有規定或新出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表 附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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