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49/2024-160760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03-11
縣漁業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5-2024-0101 |
文件編號 | 象漁發〔2024〕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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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為進一步規范象山縣漁業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本標準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漁業領域發展戰略規劃、產業規劃; (二)漁業領域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漁業領域重大基本建設項目; (四)漁業領域重大改革和措施、制定重要行政規范性文件; (五)漁業領域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本局認為應當納入重大決策目錄的其他事項。 二、下列決策事項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 (一)本局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二)本局內部管理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三)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五)涉漁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基層群眾組織能夠自治管理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決策事項已作出規定的落實事項。 三、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過集體審議并報局黨組同意,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目錄。當年無決策事項的,應當經集體討論后,形成會議紀要,并對外公布。 四、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縣司法局備案。 象山縣漁業局關于印發《象山縣漁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的通知.pdf 象山縣漁業局 2024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