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19-75081
文件解讀
2019-04-24
縣民政局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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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一、制定目的:為進一步保障我縣水庫移民的基本生活,切實解決水庫移民家庭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的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二、制定依據:參照《象山縣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三、主要內容 1、救助對象和范圍。持有本縣常住戶籍的水庫移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1)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突發性、臨時性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困難的家庭; (2)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巨大,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家庭; (3)家庭成員遭遇溺水、火災、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財產重大損失,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社會救助后,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4)其他遭遇特殊困難的家庭。 2、不予臨時救助或暫緩實施救助。 (1)拒絕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2)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3)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4)有賭博、吸毒、自毀人身財產等行為的,以及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致困的(法定追溯時效期間); (5)家庭財產、銀行存款、高檔消費等家庭經濟狀況明顯不符合困難群眾救助條件的。 3、救助標準和方式。 (1)由于突發性、臨時性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困難的家庭,給予三個月至六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00元; (2)其他遭遇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一個月至六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000元; (3)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后,因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巨大,基本生活仍難以維持的家庭;家庭成員遭遇溺水、火災、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財產重大損失,在獲得各種賠償、保險和其他社會救助后,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一個月至十個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最高不超過7000元。 4、辦理程序。 (1)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水庫移民家庭或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鄉(街道)提出申請; (2)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申請; (3)由發現地鎮鄉(街道)協助申請人向象山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5、審核審批程序。 (1)鎮鄉(街道)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鎮鄉(街道)將審核后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申請人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7天后,作出臨時救助審核意見并上報象山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象山縣民政局進行審批,由象山縣慈善總會發放救助款; (3)象山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象山縣民政局根據鎮鄉(街道)提交的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 6、法律責任。管理審批機關應建立工作回避制度。對工作人員在涉及自身及親屬利益等各種有可能影響公正、公平辦事的情形下實行回避。臨時救助申請人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回避申請;對行政機關在臨時救助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