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4-165384
縣政府辦公室文件
縣級政策
政務公開,土地,城鄉建設(含住房)
2024-09-05
縣政府辦公室
縣府辦
通知
主動公開
象政辦發〔2024〕35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海經區有關單位(職能部門)、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為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做好耕地開墾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象山縣耕地占補指標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使用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試行)》以及國家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調整耕地占補指標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使用統籌管理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占補平衡,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積極引導用地主體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各類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補充耕地責任,提高補充耕地質量,做好后期管護和保護補償。沒有條件自行補充的,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并對未占用耕地但已實施墾造的主體給予適當補償。充分調動墾造耕地和種糧農民積極性,推動我縣耕地保護、糧食安全與共同富裕相互支撐、相互促進、相互提升。 二、調劑使用對象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單位,將耕地規模化轉為其他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單位,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通知調劑使用。 三、調劑使用價格 (一)耕地占補指標:8等水田38萬元/畝,9等水田37萬元/畝,10等水田36萬元/畝,11等水田35萬元/畝;8等旱地23萬元/畝,9等旱地22萬元/畝,10等旱地21萬元/畝,11等旱地20萬元/畝。 (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8等水田61萬元/畝、9等水田59萬元/畝,10等水田57萬元/畝,11等水田55萬元/畝;8等旱地56萬元/畝,9等旱地54萬元/畝,10等旱地52萬元/畝,11等旱地50萬元/畝。 四、調劑使用方式 鎮鄉(街道)墾造耕地產生的指標,符合耕地占補指標調劑使用要求的,30%可用于本鎮鄉(街道)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所需,結余部分指標允許按墾造耕地補助資金并追加10萬元/畝的標準回購,70%納入縣域統籌調劑。 符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調劑使用要求的,承擔統籌的鎮鄉(街道)40%允許按墾造耕地補助資金并追加10萬元/畝的標準回購,60%納入縣域統籌調劑。 已收取耕地占補指標費的項目,以及申請使用本鎮鄉(街道)30%耕地占補指標或40%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的項目,涉及耕地的區塊,在供地時不再另行收取耕地開墾費。 五、其他 占用耕地的單位申請使用耕地占補指標費,可納入項目建設成本。用地單位足額繳納耕地占補指標費后,不再額外收取補充耕地的相關費用。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