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活動,構建縣域內制度規則統一、交易平臺規范、分級監管到位的管理體系,營造公平競爭、規范透明、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根據《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文件精神,
結合我縣實際,縣營商環境辦研究制定了《象山縣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9月27日至10月30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xsxjgb@163.com,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象山縣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號,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人:朱美珍,聯系電話:0574-65654496
象山縣營商環境建設辦公室
2024年9月27日
象山縣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行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交易各方主體責任,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寧波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條例》《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小型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具體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入象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入象山縣公共資源小型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上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鎮鄉(街道)、縣直部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且規模在工程招標限額以下、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有關項目,也可以進入象山縣公共資源小型交易平臺交易。
第六條 經項目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下列規模標準的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可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能力的企業實施: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
(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應按相關規定選取服務機構。
第七條 小型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且項目資金已落實或者資金來源已落實。
第二章 發包方式
第九條 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方式分為公開發包、邀請發包和直接發包等方式。
(一)公開發包,是指發包人以發包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競包。
(二)邀請發包,是指發包人以競包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競包。
(三)直接發包,是指發包人直接選擇符合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發包。
第十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由項目審批部門認定后或經項目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可采用邀請發包方式: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發包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公開發包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發包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可采用直接發包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適宜公開或邀請發包的;
(二)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三)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過發包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包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發包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發包人對發包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競包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公開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對同一年度多個同類項目進行捆綁發包采購,但捆綁發包采購的總金額不應超過第二條所列的規模標準。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十四條 發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事宜,有能力的發包人也可以自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發包人應根據國家、浙江省、寧波市現行計價依據,結合市場價格編制預算、確定最高限價和合理報價區間,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發包文件應采用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提供的標準文本、統一表式。
第十七條 采用公開發包的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信息應在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網站發布,發包文件自發售(獲取)之日起至競包人提交競包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時間不應少于5個工作日(最后一日必須為工作日)。
發包人也可以在象山縣公共資源小型交易平臺交易主體庫中選擇一定數量的競包人參加競包,潛在競包人在確認接受參加競包后即可獲取發包文件,并參加競包。項目發包人在選擇競包人時應結合工程項目特點及實際需求,原則上應充分考慮企業的信用、業績、履約情況以及后期服務能力等。為保證充分競爭,發包人選擇家數應達到以下要求:建筑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類項目至少選擇25家;水利水電工程、公路水運工程類項目至少選擇15家;養護項目至少選擇10家。
第十八條 參加小型工程競包的單位須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申請情況進行資格核驗或評審,通過后錄入象山縣公共資源小型交易平臺交易主體庫。已錄入的企業及人員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變更申請,因未及時變更相關信息,導致影響競包結果的,由該單位承擔相關責任及經濟賠償。
第十九條 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辦法一般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等評標辦法,或采用比選采購、競價采購等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采用發包的項目,發包人應嚴格按照發包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交易活動,并做好現場交易記錄。
采用公開發包方式的,提交競包文件的競包人少于3個的,發包人應當在分析發包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重新發包,經重新發包后競包人仍少于3個的,可采用直接發包或其他方式發包。
采用邀請發包方式的,發包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發包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發包邀請書。
采用直接發包方式的,發包人應擇優選定符合資質或資格能力要求的承包人,與承包人進行合同談判,簽訂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條 小型工程建設項目評審應組建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發包人代表和經濟、技術類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審專家原則上委托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隨機抽取,可在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 采用發包的項目,發包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公示中包候選人,公示期應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確定中包人后7日內發出中包通知書。中包通知書對發包人和中包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和中包人應當自中包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按照發包文件和中包人的競包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發包人和中包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中包人不得將承建的工程轉包、擅自分包。
第二十五條 各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小型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資料整理歸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對全縣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監管,組織開展各類政策法規宣貫和業務指導,負責管理象山縣公共資源小型交易平臺軟件系統的運維。
第二十七條 各設有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單位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交易場所設施,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條件和方便。
各設有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單位應建立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和監管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制度的制定、各交易項目交易辦法的確定等,由單位行政主要領導兼任組長;監管小組主要負責各項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督、投訴處理等,由單位紀檢分管領導兼任組長。基層平臺主要負責人由縣管領導干部兼任,具體負責人由中層副職及以上人員擔任,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工作人員,且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八條 進入象山縣公共資源小型交易平臺交易的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工程有關項目,由縣財政局和縣營商環境辦共同監管,縣財政局采管辦負責交易活動投訴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潛在競包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發包文件以及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發包文件規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書面提出,發包人應及時書面答復。競包人對競包過程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發包人應當場答復并制作記錄。對答復不滿或者涉及違法違規的行為,潛在競包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相應交易監管機構投訴,相應交易監管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交易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有串通競包、弄虛作假、出借資質、以他人名義交易、無正當理由放棄中包、拒簽合同等情形的,中介機構、評審人員有違規違法行為的,相應監管機構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采取制止糾正或宣布交易無效,并報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的工程項目進入小型電子交易系統交易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監管機構指各設有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單位建立的基層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管小組。
第三十三條 各建設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監督機制,對交易過程和合同履約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現就起草的《象山縣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交易活動,營造公平競爭、規范透明、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根據《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文件,結合象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構建縣域內制度規則統一、交易平臺規范、分級監管到位的管理體系。規范我縣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行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交易各方主體責任,促進廉政建設。
三、制定文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關于加強非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交易管理的指導意見》(甬資交管委辦【2024】2號)文件等文件。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中主要明確了適用范圍、進場交易的限額標準、工程項目交易的平臺、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的監管職責,交易活動中投訴與異議的處理、以及違規處罰的相關規定。
五、制定情況
該文件在前期經縣營商環境辦相關科室人員反復研究探討的基礎上,于2024年8月23日下午召集縣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建管局等相關工作人員,在縣營商環境辦三樓(3)會議室,開展了《象山縣小型工程建設項目承發包管理辦法》的聯合探討,會上大家認可了方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