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4-16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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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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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政辦發〔2024〕37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海經區各單位(職能部門)、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象山縣法治審查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1日 象山縣法治審查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合法性審查工作,加強法治審查員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升合法性審查工作質效,根據《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39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3〕30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各部門及各鎮鄉(街道)從事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及其他涉法事項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法治審查員(以下簡稱法審員)。 第三條 法審員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應堅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法審員參與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及其他涉法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并根據業務需要,為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審查工作提供智識支持。 第五條 法審員由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縣級主要行政執法部門及各鎮鄉(街道)應至少配備1名法審員。 鎮鄉(街道)應至少配備1名具有法學本科以上教育背景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法審員,且原則上應為鎮鄉(街道)在編人員。外聘法律顧問可以參與法審工作,但不能擔任鎮鄉(街道)法審員?,F有工作人員尚無法滿足該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調整到位。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擔任法審員的工作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擁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忠于憲法、法律;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三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五)未曾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過刑事責任; (六)具備履職所需的法律知識; (七)按照要求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八)其他履職所需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法審員由縣政府發文予以任命,各單位新增或調整法審員的,應及時履行報備手續,并參加法審員崗前培訓或業務培訓。 第八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各單位法審員參加定期輪訓、崗前培訓,具體可采取集中培訓或線上培訓等方式,并逐步建立健全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和各單位法審員“雙向交流”機制。 第九條 各單位法審員應積極參加法審員任職培訓、業務培訓和案例研討等實訓活動。鼓勵支持法審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提升法審員專業審查能力。 第十條 法審員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時,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勤勉敬業,廉潔自律; (二)對依法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項做到應審盡審; (三)按照規定的審查流程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四)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法審員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回避: (一)本人或近親屬是審查事項當事人的; (二)與審查事項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 (三)與審查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平公正審查的。 合法性審查工作實行起草人員和法審員內部分離制度。在個別審查事項辦理中,實現起草人員和審查人員內部分離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本單位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法審員存在或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及時調整,不再安排其從事法審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縣司法局報備: (一)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存在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客觀情形; (三)經調查認定合法性審查工作存在重大違規情形的; (四)存在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審員的情形。 第十三條 縣司法局負責對各單位合法性審查工作進行考核。 各單位法審員應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縣司法局報備上一年度履職情況,屆時將根據法審員參與審查、審件質效及實訓活動等情況,適時評選出優秀法審員。 各單位如未按照省、市、縣關于合法性審查工作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在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核中予以扣分,所涉法審員根據責任情況在法審員年度考核中予以體現。 第十四條 外聘法律顧問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除應符合法律顧問、執業律師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聘用協議要求外,可參照執行本辦法對于法審員的相關任職要求。 第十五條 法審員在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未能正確履行相關職責,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實行容錯免責機制,具體適用情形按照省、市、縣相關容錯免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