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81/2024-166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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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24-09-11
縣司法局
縣司法局
通知
主動公開
象司〔2024〕8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海經區各單位(職能部門)、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現將《象山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象山縣司法局 2024年9月11日 象山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法性審查工作,提高合法性審查質量,根據《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要求,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是指由縣司法局設立的,專門從事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及其他行政涉法事務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機構。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主任由縣司法局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領導擔任。 第三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開展審查工作應嚴格按照審查標準、審查流程全面盡職審查,正確處理好依法依規與改革創新之間的關系,切實提升審查質效。 第四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承擔以下職責: (一)承擔縣政府合法性審查職責; (二)協助審查鎮鄉(街道)提交的重大疑難復雜事項; (三)備案審查鎮鄉(街道)報送的備案事項; (四)指導鎮鄉(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組織本地區合法性審查工作實踐實訓、經驗交流和案例研討等。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作為重大疑難復雜事項提交協審: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事項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或者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爭議的; (三)涉及難以把握的創新性、突破性、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事項。 鎮鄉(街道)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事項需要提交協助審查的,應當先出具初步審查意見,經鎮鄉(街道)分管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人同意后,向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提交協助審查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列入備案審查范圍: (一)鎮鄉(街道)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鎮鄉(街道)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 (三)鎮鄉(街道)簽訂的重大合同。 屬于備案審查事項的,鎮鄉(街道)應當按照《浙江省鎮鄉(街道)備案審查工作規則》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收到協助審查或備案審查材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報審事項不屬于審查范圍的,應當說明理由后退回;認為材料不完備、不規范的,可以要求按期補正。鎮鄉(街道)應當及時提交補正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可以退回。 第八條 審查工作原則上采用書面方式進行。 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審查事項,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可以采用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專家意見等方式進行審查。 審查事項受到縣委縣政府領導高度關注或者存在涉眾性、爭議性、創新性等特別重大情況的,經縣合法性審查中心負責人同意后,組織召集有關單位、法律顧問、專家庫成員等舉行聯審會議,集中討論后提出審查意見。 第九條 審查工作應當保障必要的審查時間。 協助審查時間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備案審查時間按照《浙江省鄉鎮(街道)備案審查工作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十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出具審查意見后,鎮鄉(街道)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采納情況。 第十一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提出的協助審查意見不能代替鎮鄉(街道)的合法性審查意見,鎮鄉(街道)應當參考協助審查意見并結合本地實際,以鎮鄉(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機構名義正式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應當充分發揮法治實踐實訓基地作用,做好法律職業和法學教育之間的有機銜接,整合法治力量,深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師事務所等交流合作。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案例研討,分批組織鎮鄉(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人員跟班學習,持續培養鎮鄉(街道)合法性審查工作人才。 第十三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在審查中發現鎮鄉(街道)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有權向責任追究機關提出追責建議。 第十四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可以吸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的法務骨干參與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縣合法性審查中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合法性審查專家庫,引入專家學者、執業律師等專業社會力量,為合法性審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