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4-16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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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城市規劃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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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辦
通知
主動公開
象政發〔2024〕20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海經區有關單位(職能部門)、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促進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歷年實踐經驗,經研究,決定對《象山縣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象政發〔2013〕97號)(以下簡稱《規定》)中的部分條款進行補充、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補充建筑間距計算示意圖 二、刪除《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六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九款 第二十一條第六款:當多層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墻的任一側,且多層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山墻沒有相互對應的重疊部分(錯位布置)時,應滿足消防和日照要求,且延伸端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二條第九款:當高層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山墻的任一側,且高層建筑與居住建筑的山墻沒有相互對應的重疊部分(錯位布置)時,應滿足日照和消防要求,且延伸端距應不小于13米。 三、調整《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有關山墻間距的計算要求 (一)相對建筑山墻均不設陽臺時,低層建筑山墻間距不小于5米,多層建筑與低、多層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7米;相對低、多層建筑山墻一側設陽臺時,山墻間距不小于8米,相對低、多層建筑山墻均設陽臺時,山墻間距不小于10米; (二)高層建筑與低、多、高層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小于13米。高層建筑與高層建筑的山墻間距,相對建筑山墻不設陽臺時,不小于13米;相對建筑山墻一側設陽臺時,不小于15米;相對建筑山墻均設陽臺時,不小于18米。 本補充條款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