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海經區有關單位(職能部門)、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象山縣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5日
象山縣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咨詢機構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管理
3.2 預測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預案啟動
4.4 現場處置
4.5 擴大應急
4.6 安全防護
4.7 信息發布
4.8 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調查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醫療保障
6.5 資金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宣傳培訓
7.3 獎懲制度
8 附則
8.1 編制部門
8.2 解釋部門
8.3 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全縣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寧波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20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 事故分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爆炸、火災等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其性質、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1.3.1特別重大(Ⅰ級)危險化學品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需緊急疏散轉移5萬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3.2重大(Ⅱ級)危險化學品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需緊急疏散轉移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3.3較大(Ⅲ級)危險化學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需緊急疏散轉移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1.3.4一般(Ⅳ級)危險化學品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需緊急疏散轉移5000人以下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象山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超出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需要縣政府負責處置的,或縣政府決定自行負責處置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本預案不適用于燃氣、放射性物品、軍事設施和核能物質的事故應急處置;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應急處置按照《寧波市水域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甬政辦發〔2006〕87號)《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208號)和《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危險化學品運輸)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189號)執行。
本預案指導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預防為主,平戰結合;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統一指揮、上下聯動、協同應對。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建立象山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作為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縣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信息;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承辦相關綜合協調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的人員組成
總指揮:由常務副縣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副指揮:由縣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要成員單位分管副局長擔任。
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氣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人武部、縣總工會、國網象山縣供電公司以及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
2.1.2縣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下達命令并進行督察和指導;
(3)向縣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1.3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事故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組織協調事故現場記者采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在相關媒體上發布應急疏散、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縣公安局:負責受理事故報警,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實施警戒區域內無關人員的緊急疏散;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查明傷亡人員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3)縣應急管理局:根據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及時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承辦相關綜合協調工作;牽頭組建危險化學品應急專家組,協調專家組給予技術支持;指導協助事發地鎮鄉(街道)做好受災群眾的安置、救助等工作;負責應急物資調配;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綜合和研判,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負責控制災情,搜救受害人員,實施滅災和洗消,根據縣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4)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醫療救護隊伍、救護車輛,實施對傷病員的現場搶救、轉移和后續救治,并確定主要救治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裝備和急救藥品等工作。
(5)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大氣、土壤、水體的應急監測,測定事故污染區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環境恢復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環境污染處置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引起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理。
(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輸救援物資;負責調用危險化學品轉運車輛。
(7)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8)縣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氣象監測保障,提供有關事故應急救援的氣象參數。
(9)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現場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負責相關公共區域一般廢棄物的清理。
(10)縣傳媒中心:負責完整傳輸省、市、縣廣播電視節目。采、編、播及廣播、報刊、電視節目交流;負責策劃、采制、審查、包裝及播出編排對外宣傳和管理工作;負責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1)縣經信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
(12)國網象山縣供電公司:負責組織修復受損電力設施;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13)縣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14)縣人武部:參與應急救援,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等工作。
(15)縣總工會:參與有關人員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16)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應急指揮部,負責實施事故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保障等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2.1.4 現場指揮部的人員組成和主要職責
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由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成員,由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1)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范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強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斷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組織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實施現場搶救;
(3)必要時,調度或征集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受威脅人員和重要財產;
(5)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6)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現場應急結束的建議,經縣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宣布現場應急結束。
2.2 辦事機構
2.2.1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等分管副局長擔任。
2.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縣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履行全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負責承擔縣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統籌管理、協調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具體事務;
(2)編制和修訂縣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及其操作手冊,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任與措施的落實;
(3)督促指導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5)組織或參與危險化學品事故災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事故評估、調查處理工作;
(6)承辦縣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咨詢機構
2.3.1縣應急專家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公安局、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管局和危險化學品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等單位的專家組成。
2.3.2縣應急專家組職責
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意見;對事發地實施技術支持;作為專業性的咨詢機構,為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提供決策建議和專業咨詢服務。
3預防預警
3.1 預防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監管,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制訂完善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設施,并定期進行演練和預案修訂,完善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監控,強化日常安全檢查,做好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治。
3.2 預測預警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監測、預測和預警系統建設,動態掌握危險化學品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發展趨勢分析,及時發布事故預警信息,通知有關方面采取相應預防和應對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4.1.1報告內容
報告應盡可能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單位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地址;
(2)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等);
(3)事故的簡要經過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7)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4.1.2報告程序
(1)突發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接警部門接到報告應立即通知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查勘處理,并報告事發地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
(2)事發地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迅速、準確”的原則和有關安全生產事故報告的規定,立即報告縣政府及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接到報警后,視情立即調度縣公安局、縣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市場監管局和危險化學品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等單位的專家組等有關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控制災情。
4.1.3信息報告
4.1.3.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聯勤指揮中心)、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或險情報告后,立即報告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部和縣政府值班室。同時通知各成員單位,由指揮部視情召開成員單位和應急專家組參加的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
4.1.3.2縣政府值班室密切關注事故動態信息,將重要情況隨時報告縣政府領導,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將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事故信息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將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信息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國務院應急管理部。
4.1.3.3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4.2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鎮鄉(街道)級指揮部必須迅速做出反應,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并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立即啟動《鄉鎮級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迅速聯動,并做到:
(1)立即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
(2)維護現場秩序,組織人員疏散;
(3)了解事故救援情況并及時報告;
(4)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3 預案啟動
4.3.1根據事故的性質及發展趨勢,若事態超出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處置能力,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請求的,或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等部門提出建議的;或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險情較大,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的,經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同意,啟動本級預案,進入縣級應急響應。
4.3.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縣應急聯勤指揮中心通知各成員單位立即趕赴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有關部門進行應急處置。
4.4 現場處置
根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迅速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指揮長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
4.4.1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事故現場的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服從指揮長的統一指揮。
4.4.2現場指揮部視情設置現場警戒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治組、疏散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環境監測組、事故調查組、專家咨詢組等若干應急行動組,在充分考慮專家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1)現場警戒組。公安(交警)、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泄漏擴散、火焰輻射、爆炸涉及的范圍,劃定警戒區,并在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上實行交通管制。警戒區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由專人警戒,除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應急救援人員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泄漏的化學品為易燃易爆類的,警戒區內嚴禁各類火種。
(2)搶險救援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為主負責,消防等部門在組織搜救受害人員的同時,針對火災、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實施滅火、化學品堵漏、設備容器的冷卻等現場搶險作業,控制和消除危險源,并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3)醫療救治組。醫療衛生部門選擇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將重傷員護送至指定醫院作進一步治療。必要時,由現場指揮部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配醫療專家及轉治傷員等相關請求。
(4)疏散保障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運輸保障、電力保障和通信保障等工作,確保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氣象服務等救援條件;當地鎮鄉(街道)和事故單位組織所有可能受到威脅的人員和重要物資從危險區域有序轉移到安全區域,人員撤離應選擇安全的路線,盡可能從上風側離開,并避免橫穿危險區域。當撤離比就地保護更危險或撤離無法進行時,應組織受到威脅的人員迅速進入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內,視情關閉門窗和通風、加熱、冷卻系統,直至危險過去。對人員疏散區域,應組織實施治安巡邏。
(5)新聞宣傳組。按照《象山縣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67號)規定執行,指導相關部門迅速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發布;協調媒體采訪相關工作,開展互聯網信息的相關管理和指導。
(6)環境監測組。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等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測定危險物質的成分、濃度和污染區域范圍及程度,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處置方案并指導當地政府組織實施。
(7)事故調查組。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規定,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專家咨詢組。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工作;對應急準備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會商,開展專題研究,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支持;應邀參與事故調查。
4.5 擴大應急
危險化學品事故已經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發事件時,現場指揮部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報告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由總指揮視情指示啟動上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4.5.1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波及鄰縣(市、區)安全時,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縣政府,由縣政府立即通報鄰近相關縣(市、區)政府。
4.5.2事故危害已經或可能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縣政府視情及時報告市政府,請求應急支援。
4.6 安全防護
4.6.1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過程中,必須根據事故的特點、引發物質的種類和應急救援人員的職責,采取相應的人身防護措施,特別注意做好劇毒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安全防護。應急指揮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不進入毒物污染區域的應急救援人員,根據需要可配備過濾式防毒面罩、普通防護服等防護裝備。工程搶險、消防和偵檢等應急救援人員,進入毒物污染區域時應配備密閉型防毒面罩、防酸堿型防護服和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應急處置結束后,做好現場毒物、應急救援人員、設備設施和場所等洗消工作。
4.6.2組織群眾有序撤離危險區域時,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濕布、口罩等)進行簡易有效的防護。進入安全區域后,應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繼發性傷害。
4.7 信息發布
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由縣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負責發布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具體按《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67號)規定執行。
4.8 應急結束
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員獲救,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由現場指揮部提出建議,并報經縣應急指揮部同意后結束現場應急響應。同時,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做好對受害人員的救治、救助、賠償、補償、撫慰、撫恤和安置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助、補償,妥善解決因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做好現場清理、環境污染清除、公共設施修復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督促相關保險機構及時進行保險查勘和理賠。
5.2 調查評估
5.2.1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部門和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按程序報縣政府。
5.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吸取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將應急處置評估報告提交縣政府辦公室及縣應急管理局。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依托消防部門,整合各方面相關專(兼)職消防和危險化學品應急力量,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強化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6.2 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并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督促檢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應急物資和裝備。
6.3 技術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方法、技術和裝備的研究。縣應急管理局組建縣應急專家組,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信息庫,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咨詢。
6.4 醫療保障
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各級醫療救護隊伍實施醫療救治,并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落實專門救治醫院,配備相應藥品和器材。
6.5 資金保障
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財政應建立完善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有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不同形式、規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演練。
7.2 宣傳培訓
有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增強公眾的應急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 獎懲制度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和責任追究。
縣政府對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 編制部門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制訂,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縣政府批準。本預案應根據需要及時評估和修訂。
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編制子預案,并報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象山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2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