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海經區有關單位(職能部門)、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象山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7月15日
象山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故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
2.1 縣指揮部
2.2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3 縣指揮部辦公室
2.4 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2.5 應急救援隊伍
3 預防機制
3.1 礦山企業事故預防
3.2 政府礦山事故預防
3.3 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4.2 預案啟動
4.3 應急處置
4.4 人員疏散
4.5 擴大應急
4.6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調查評估
5.3 恢復重建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醫療衛生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資金保障
6.7 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
7.2 培訓
7.3 演練
7.4 責任與獎懲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解釋部門
8.3 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礦山事故”),規范礦山事故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與效率,確保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全縣經濟安全、可持續發展,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浙安監管應急〔2009〕135號)
《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細則》(甬安監管應急〔201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浙江省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寧波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與本預案銜接的上一級預案為《寧波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1.3 事故分級
按照礦山事故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人員傷亡情況和搶險救援工作難易程度,將礦山事故分為四級: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30人以上被掩埋、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重大礦山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較大礦山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一般礦山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上述有關數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象山縣行政區域內在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中發生的坍塌事故、爆破事故、墜落事故、車輛傷害、物體打擊、火災觸電、機械傷害等各類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Ⅲ級以下(含Ⅲ級)礦山事故。
(2)超出鎮鄉(街道)、管委會、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礦山事故。
(3)縣政府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礦山事故發生后,事發地政府迅速按照預案實施應急工作,處置礦山事故,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減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實行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根據礦山事故的嚴重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分工負責、協同應對。各鎮鄉(街道)應堅持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依靠當地公安、消防、應急、交通、醫療、供電等救援力量,積極開展轄區內發生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報告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各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共同做好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科學決策,專業救援。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實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措施,組織專(兼)職救護人員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 應急組織體系
2.1 縣指揮部
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礦山事故時,成立象山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作為全縣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全縣礦山事故應對工作。
2.1.1 縣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縣府辦分管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經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消防救援局、縣氣象局、國網象山供電公司、縣人武部以及事發地區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有關負責人組成。
2.1.2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作出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的重大決策,下達命令并進行督查和指導;
(3)向縣委縣政府和市安委會報告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2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做好事故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礦山事故報告;做好事故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牽頭組建礦山事故應急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為縣指揮部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組織搶險救援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引導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根據縣政府授權組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3.縣經信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的應急加工,參與調運計劃編制和調運具體工作,指導、協調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4.縣公安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參與事故調查處理;依法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行為。
5.縣民政局:負責做好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死傷者家屬社會救助工作。
6.縣財政局:負責縣本級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7.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提供礦山事故區域相關地質資料,協助開展事故搶險救援、應急處置等工作。
8.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負責對礦山事故所造成的環境污染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分析并提出污染處置建議。
9.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應急救援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運輸救援物資。
10.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醫療救護隊伍、救護車輛,實施對傷病員的現場搶救、轉移和后續救治工作。
11.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超重機械、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
12.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協助公安部門維護事故現場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秩序。
13.縣消防救援局:負責參與事故搶險和遇險人員搜救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
14.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氣象協助和專家咨詢。
15.國網象山供電公司:負責組織修復受損電力設施,為事故搶險救援提供電力保障。
16.縣人武部:負責組織所屬民兵分隊并協調駐象部隊,參加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
17.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縣指揮部負責實施事故現場控制、人員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維護、應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做好受災群眾的安撫和穩定工作,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
本預案中未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其他成員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縣指揮部的統一協調指揮,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能。
2.3 縣指揮部辦公室
2.3.1 縣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消防救援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
2.3.2 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縣指揮部辦公室作為縣指揮部的辦事機構,履行全縣礦山事故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負責承擔縣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1)統籌管理、協調處理礦山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具體事務,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做好礦山事故的預防工作;
(2)編制和修訂縣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及其操作手冊,組織協調預案演練、業務培訓和應急物資儲備,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責任與措施;
(3)督促指導各鎮鄉級政府制定相關預案,并做好預案的備案工作;
(4)動態掌握礦山事故風險、隱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預測和預警;
(5)組織或參與礦山事故統計、核查、上報、新聞發布和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6)承辦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與應急工作組
本預案啟動以后,縣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所在地鎮鄉(街道)負責人、礦山救援專家組組長等組成,指揮長由縣指揮部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協調,并批準礦山事故搶險救援方案。根據救援需要,現場指揮部下設有關應急工作組,負責做好相關工作,各應急工作組負責人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
1.秘書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指揮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記錄救援相關信息、傳達指揮部命令等工作。
2.現場救援組:由消防救援機構以及和礦山應急救援隊、專家及礦山企業相關負責人等組成,負責擬定搶險救援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醫療救護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負責傷員醫療救護,選擇事故現場附近的安全區域內設立臨時醫療救護點,對傷員進行緊急救治,并將重傷員護送至指定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4.秩序維護與環境監測組: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交通運輸局和事發地有關單位人員組成。負責保障正常救援秩序和環境安全監測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員、物資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在人員疏散區域進行治安巡邏;對現場及周邊人員進行防護指導、人員疏散等工作;負責檢查監測救援現場周邊安全狀況,防止發生次生災害;負責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5.物資保障組:由事發地鎮鄉(街道)、應急管理、糧食物資、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管理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應急搶險物資的調撥、購買、運送、裝卸等工作;組織修復受損的電力和通信設施,保障事發地現場的供電和通信;負責救援人員辦公設備和綜合后勤服務保障。
2.5 應急救援隊伍
各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組建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礦山應急救援隊伍依照各自服務范圍及應急救援需要,參加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各礦山應急救援隊在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按指令及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3 預防機制
3.1 礦山企業事故預防
所有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和修訂;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工作人員;完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強化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具體預防措施如下:
1.預防坍塌的措施:
(1)按《規程》規定確定邊坡角度、臺階高度;
(2)破碎巖層進行加固措施;
(3)人員、設備設置在安全距離內。
2.爆破安全措施:
(1)根據最小抵抗線確定炸藥量,校核爆破安全距離;
(2)加強爆破信號、警戒管理;
(3)嚴格按措施處理盲炮,禁止打殘眼;
(4)杜絕劣質爆破器材;
(5)爆破后待5分鐘進入采面。
3.防高空墜落的措施:
(1)危巖邊緣設立警示牌,禁止人員、設備進入;
(2)高空人員扎牢安全帶;
(3)加強設備管理,防護設施牢固可靠。
3.2 政府礦山事故預防
各鎮鄉(街道)、管委會及企業,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監控。
各鎮鄉(街道)、管委會及企業應制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各鎮鄉(街道)、管委會及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預案。
各鎮鄉(街道)、管委會及企業應掌握必備的救援設備和物資,保證事發時應急救援的需要;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礦山單位的監督,認真落實各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應定期組織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處置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3.3 報告
依照《象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告程序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礦山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作出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自救和先期處置,按照避災線路迅速組織撤出不安全區域的人員;查明事故類型和發生地點、范圍和被傷害及被困人員數量、位置等信息;關閉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場所或其影響區域,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事發地鎮鄉(街道)、管委會、企業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應急部門報告。同時,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企業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
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2 預案啟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本預案:
1.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被掩埋、有毒有害氣體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礦山事故。
2.超出鎮鄉(街道)、管委會、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礦山事故。
3.縣政府認為性質特別嚴重、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4.3 應急處置
4.3.1 爆破事故
4.3.1.1 爆破事故處置原則
(1)無關人員要立即撤離危險區,防止事故擴大;
(2)做好現場救援人員的安全監護,防止搶救中發生二次傷亡;
(3)當現場安全條件惡化,會危及救援人員安全時,要立即撤離,防止二次傷亡;
(4)搶救傷員要先重后輕;
(5)及時通知醫療救護人員到現場,對救出人員的現場臨時處置。
4.3.1.2 處置措施
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1)一般處置方案
①一旦發生爆破事故,應立即按圖紙了解爆炸地點、人員傷亡情況,判斷遇難者所處的位置、爆破環境,觀察已爆點有無再爆的可能,防止救護隊員到達再次發生爆破死傷事故,確定情況后,組織救護隊進入爆炸點,進行搶救;
②在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同時,迅速撤離、疏散現場人員,封鎖事故現場和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
③設法保護相鄰裝置、設備,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
④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受過專門的訓練,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及檢測儀器;
⑤掌握事故發展情況,及時修訂現場救援方案,補充應急救援力量。
(2)爆破、盲炮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①在生產過程中,任何人員發現盲炮或懷疑有盲炮時,都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向當班爆破員報告,爆破員應立即到現場查看,在不能立即處理的情況下,應在盲炮處設立明顯標志,告誡其他工作人員不要靠近,并向技術人員匯報情況,必要時應在現場看護;
②技術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到現場查看,依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方案,并將方案上報到現場救援組長;
③現場指揮組長接到處理方案后,應認真審查方案是否安全可行,并上報指揮部辦公室;
④處理方案批準后,技術人員應嚴格依據制定的方案,在現場組織爆破人員實施,并組織人員施放警戒,確保人員、設備安全;
⑤處理完畢后,技術、安全員必須嚴格檢查現場,確保不遺留爆破器材,然后通知生產人員恢復正常生產。
(3)盲炮事故應急處置注意事項
中深孔盲炮處理
①由于外部爆破網絡破壞造成的盲炮,檢查最小抵抗線變化不大時,可重新起爆;
②距中深孔盲炮不小于2米處打平行孔,裝藥起爆;
③采用導爆索起爆硝銨炸藥時,可按照爆破設計方案處理盲炮。
4.3.2 坍塌事故
4.3.2.1 處置原則
①無關人員要立即撤離危險區,防止事故擴大;
②做好現場救援人員的安全監護,防止搶救中發生二次傷亡;
③當現場安全條件惡化,會危及救援人員安全時,要立即撤離,防止二次傷亡;
④搶救傷員要先重后輕;
⑤及時通知醫療救護人員到現場,對救出人員的現場臨時處置。
4.3.2.2 處置措施
①一旦發生坍塌事故,首先查找出坍塌的原因,控制事故發生源,在事故現場半徑底圓100米的區域設置緊急隔離帶,此區域容易發生滾石,泥石流等事故,此區域非事故處理人員不得入內。
②應急救援隊伍未到之前,企業自己的應急救援力量首先組織人員疏散,清點人員,確定有無人員失蹤、受傷。
③應急救援隊伍到達后在確保無二次坍塌的情況下立即組織有效的挖掘工作,對掩埋人員實施搶救。掩埋人員施救之前向知情人員了解失蹤人員被埋的可能位置。
④搶險救援過程中應遵循“先人后物”的原則。
4.3.3 現場急救措施
4.3.3.1 外傷應急處理
止血急救:止血的方法通常采用壓迫止血法、止血帶止血法、加壓包扎止血法和加墊屈肢止血法等。
包扎處理:有外傷的傷員經過止血后,就要立即用急救包、紗布、繃帶或毛巾等包扎起來。
骨折固定處理:如果受傷人員發生骨折,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迅速、及時而準確地給傷員進行臨時固定。
4.3.3.2 燒傷急救
①迅速脫去著火的衣服(或被熱液浸濕的及沾染化學品衣服),用水澆灌或臥倒打滾等方法,熄滅火焰。
②用冷水沖洗、浸泡或濕敷受傷部位。
③現場燒傷創面無需特殊處理,只要外裹一層敷料或用清潔的被單、衣服等進行簡單的包扎。
④盡量減少鎮靜止痛藥物應用。
⑤對于休克患者,輕者可口服含鹽飲料防治;重者需靜脈補液。口服忌大量飲水,尤其白開水,一般一次口服不宜超過50毫升,謹防嘔吐。
⑥將患者送醫院進行救治。
4.3.3.3 傷員轉運
對受傷人員進行現場緊急處理后,應及時安排傷員轉運到醫院。傷員轉運由醫療救護組負責,安全保衛組協助。
4.4 人員疏散
4.4.1 建立警戒區域
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組應根據礦山事故所涉及的范圍建立警戒區,警戒范圍以事故發生點為圓心,直徑為至少100米的圓,警戒區涉及的道路應隔離,警戒區域的邊界應設警示標志并實行專人警戒。在預案實施期間,除搶險及應急處理人員外,警戒區內禁止一切人員前進。并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其他人員禁止進入警戒區。
4.4.2 緊急疏散
受災區域內被圍困人員由公安部門負責搜救;事故單位配合公安部門對警戒區域內的生產人員以及危險物品和事故發生點扇形區域內的人員按規定的疏散路線實施緊急疏散。
4.4.3 擴大疏散
當事故可能危及周邊地區較大范圍人員安全時,指揮長應綜合專家組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及時向縣指揮部提出實施群體性人員緊急疏散的建議,建議應明確疏散的范圍、時間與方向。
現場指揮組應及時發布事故信息,經縣指揮部批準,及時發布周邊地區人員緊急疏散的公告;當地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按照縣指揮部的指令,及時、有序、全面、安全地實施人員疏散,妥善解決疏散群眾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
4.5 擴大應急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置工作需要,及時啟動區域聯防,增派專家小組和各類應急小分隊,調動必要的物資、設備,支援應急工作。當事故發生區域超出區域范圍、事故隱患將要波及周邊地區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區域自身控制能力,縣指揮部應將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指揮部,請求上一級指揮部協調指揮相關地區政府共同參與處置。
4.6 應急結束
礦山事故發生地人員和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且礦山隱患或后果已得到有效控制,整個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指揮長提議,縣指揮部批準,由指揮長宣布解除應急狀態。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支持。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應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對污染物應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職責,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事發地鎮鄉(街道)應制定救助方案,明確救助職責和受災人員申請救助的程序,確保事故發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時到位。
5.2 調查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省政府、國務院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5.3 恢復重建
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 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修復因事故損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員的安置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縣級相關單位按照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縣、鄉兩級政府應加強對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縣應急管理部門要監督、指導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應急力量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使之處于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6.2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針對不同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加強應急救援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確定相關應急救援醫院,配備必要的醫療物資器材,并依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縣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3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和事發地鎮鄉 (街道)應根據救援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運輸管制,開辟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6.4 通信保障
縣經信局、縣傳媒中心等有關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時修復加固通信基礎設施,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6.5 物資保障
各地應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結果,采取自建、共建或協議方式,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組織協調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緊急生產工作。各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注重新型搶險救援裝備配備,并保持裝備良好。
6.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儲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鎮鄉(街道)協調解決。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將應急保障和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落實。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或建立行業聯保機制,拓展應急處置救援資金渠道。
6.7 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力量、依托大數據等平臺,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推動安全生產重大技術攻關與裝備研發,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制度,發揮政府采購引導作用,在預防預警、應急救援等領域,加快應用應急處置技術等先進適用裝備,提高技術保障水平。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
礦山所在鎮鄉(街道)、管委會、礦山企業要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力度,不斷提高礦山從業人員素質,落實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減少礦山傷亡事故的發生。及時公布礦山應急預案信息,宣傳解釋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的事故應急意識,提高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訓
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7.3 演練
礦山企業及礦山所在鎮鄉(街道)要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不同性質、規模的礦山事故應急演練。通過演練,發現應急救援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改進和完善,不斷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應結合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現場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并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對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期間通訊系統是否能正常運作;
2.現場人員是否能安全撤離;
3.應急救援機構能否及時參與事故搶險;
4.有關搶險設備、物資能否到位;
5.能否有效控制事故和消除隱患。
7.4 責任與獎懲
對參加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礦山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象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制定,并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在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主要領導工作分工、聯系電話變更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縣應急管理局進行變更。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由替代人員代行職責。
各鎮鄉(街道)、管委會企業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3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象山縣礦山事故應急預案》象政辦發〔2017〕2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