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06/2024-16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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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2024-06-03
縣水利局
縣水利局
公示
主動公開
象水發〔2024〕38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進一步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促進農業節水和減排,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根據《浙江省水利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24年浙江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計劃的通知》(浙水農電〔2024〕9 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農業用水成本測算,現就我縣農業用水價格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為象山縣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區域的農業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用水。 二、農業用水收費標準: (一)單季稻:0.05元/立方米(提水渠道灌溉)、0.06元/立方米(低壓管道灌溉)、0.04元/立方米(自流灌溉)。 (二)經濟作物:0.10元/立方米(噴滴灌)、0.09元/立方米(自流灌溉)。 三、改革區域農業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定額內不收取水費,對超定額用水量行為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對計量水價實行累進加價。超定額10%以內(含10%),按執行水價的1.0倍執行;超定額10-30%(含30%),按執行水價的1.2倍執行;超定額30%以上按執行水價的1.5倍執行。 四、本通知自文件發出之日起執行。期間如遇省、市有新規定或定價成本發生重大變化的,重新調整農業用水收費標準。 象山縣水利局 象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