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29/2024-163945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06-27
縣人力社保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13-2024-0003 |
文件編號 | 象人社〔2024〕40號 |
政策解讀 | 點擊查看 |
政策圖解 | 點擊查看 |
意見反饋 | 點擊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66號)、《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甬人社發〔2024〕5號),現就調整我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檔次 從2024年1月1日起,全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統一調整為8檔,分別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檔次僅為部分困難群體參保政府代繳檔次。 對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殘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參保的,持證期間,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200元標準代繳;對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低保人員參保的,持證期間,由縣財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標準代繳。現行代繳標準高于上述標準的可繼續保留。 參保人應逐年繳費,累計繳費不足15年允許補繳的,補繳最高繳費檔次不超過每年5000元。 二、繳費補貼 參保人員按規定繳費及代繳后,政府給予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標準為:繳費標準在2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繳費標準在500元和1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200元;繳費標準在2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300元;繳費標準在3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400元;繳費標準在5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500元;繳費標準在7000元的,每人每年補貼700元。 三、實行靈活的繳費方式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可以變更一次繳費檔次。鼓勵參保人選擇更高檔次繳費,檔次變更的繳費補貼差額一并補足。 四、探索實施多渠道籌資試點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村(社區)要探索開展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參保人繳費試點,支持和鼓勵公益慈善組織等資助參保人繳費,進一步拓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渠道,增加個人賬戶積累。 五、工作要求 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是我縣貫徹推進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示范先行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同,扎實做好繳費檔次、繳費補貼標準、困難群體代繳標準調整等各項工作,全面精準宣傳政策,積極引導早參保、逐年繳、選高檔、多積累,穩步提高待遇水平,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本通知從2024年7月28日起施行,如2024年1月1日至公布施行之日期間有符合本文件相關規定的,請參照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象山縣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象山縣稅務局 2024年6 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