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象山縣司法局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象司[2024]3號)規定,象山縣漁業局研究制定了《象山縣漁業局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3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Soupeiy@163.com,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象山縣丹東街道丹河路878號(象山縣漁業局辦公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三、聯系人:歐培勇,聯系電話:0574-65762725。
象山縣漁業局
2024年6月24日
現就起草的《象山縣漁業局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精神,根據省、市、縣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開展了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決定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有利于加強政府管理能力和執行力,提高工作效力,減少行政矛盾糾紛,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減少行政成本和行政程序;有利于優化政府形象和服務水平,增加政府的公信力和民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我局現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中,有些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有些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有些規范調整的事項已發生較大變更,適用目的已不存在,沒有繼續適用必要,有些個別條款與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不相適應。對具有上述問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必要修改或廢止,進一步促進我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法治化。
三、制定文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象山縣司法局關于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象司[2024]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
四、規定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通知》廢止了本局制定發布的{關于印發《象山縣海洋與漁業專項資金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象海[2014]41號)}等1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原象山縣海洋于漁業局、原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制定發布的其職能劃歸本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但仍作為處理當時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
五、制定情況
2024年6月17日至6月20日,本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牽頭,對本局現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征求相關科室(下屬單位)和分管領導意見,決定廢止1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象山縣漁業局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72號)的規定,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牽頭對本局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原象山縣海洋于漁業局、原象山縣水利和漁業局制定發布的其職能劃歸本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已過時效、已有新文件替代或與上位法抵觸的規范性文件11件。現經局班子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凡列入廢止目錄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但仍作為處理當時歷史遺留問題的依據。
象山縣漁業局
2024年6月24日
《象山縣漁業局關于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7月3日在網上進行公開征集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
象山縣漁業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