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49/2024-163705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06-24
縣漁業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5-2024-0102 |
文件編號 | 象漁發〔2024〕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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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確保我縣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的順利發放,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44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浙農漁發〔2022〕16號)等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本縣實際,研究制定了《象山縣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發放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象山縣漁業局 象山縣財政局 2024年6月24日 象山縣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發放實施方案 為加大海洋漁業資源養護力度,引導漁民自覺遵守海洋伏季休漁等資源養護措施,促進海洋捕撈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實施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44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浙農漁發〔2022〕16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生態優先、民生為本、總體穩定、分類實施、便于執行”的原則,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綜合考慮不同作業類型、不同大小的漁船實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對降低捕撈強度、養護海洋漁業資源的成效,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按照船長和作業類型進行分類分檔補助,同時,確定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年度標準上限(以下簡稱“補貼標準上限”,見附件1),并適當照顧小型漁船。引導漁民自覺遵守海洋伏季休漁等資源養護措施,促進海洋捕撈業持續健康發展。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政策采取后補貼的方式,對上一年度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和負責任捕撈制度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予以適當補貼。本次下達的為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 二、補貼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部、省、市有關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工作相關通知精神和要求,做到公平、公開、公正,接受社會監督,及時準確將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發放到補助對象。 三、補貼依據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依據海洋伏季休漁和負責任捕撈兩項指標發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漁指標是指漁船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有關規定(含自主休漁)的情況,體現降低捕撈強度的成效;負責任捕撈指標是指漁船執行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撈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況,體現養護漁業資源的成效。 四、補貼對象 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對象為合法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所有人。補貼對象申請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擁有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納入國家漁船“雙控”管理; (二)所擁有的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以下統稱“漁業船舶證書”) 齊全、有效; (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等海洋漁業資源養護措施。 對達到限制使用船齡的老舊捕撈漁船(船齡標準見《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07〕11號)),不予補貼。 《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或實際從事的作業類型為雙船有翼單囊拖網(雙船底拖網)、單錨張綱張網(帆張網)、單船有囊圍網(三角虎網)的漁船,不予補貼。 五、補貼標準 (一)根據船長和作業類型,對國內海洋捕撈漁船進行分類分檔,設定不同的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標準上限,并分為海洋伏季休漁補貼和負責任捕撈補貼兩部分。補貼標準上限中,漁船船長和主機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檔標準區間的,按照船長或主機功率對應的較低檔標準區間確定補貼標準上限;對應的標準區間未設定補貼標準上限的,按上一檔低檔標準區間確定標準,且大中型漁船最低補貼標準不低于小型漁船最高檔標準。多種作業類型的漁船,按照作業類型所對應的最低檔分檔標準區間確定補貼標準上限。漁業捕撈許可證未注明漁具名稱的,按照作業類型中補貼標準最低的漁具類型確定補貼標準。 (二)海洋伏季休漁補貼和負責任捕撈補貼各占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的50%。其中,負責任捕撈補貼各項指標比重如下: 1.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執行6項指標,指標比重為進出港報告35%、船位監測25%、漁具管理20%、漁撈日志10%、定港上岸5%、海洋哺乳動物保護5%。 2.小型海洋捕撈漁船,2023年執行2項指標,指標比重為漁具管理80%、海洋哺乳動物保護20%。2024 年起增加船位監測指標等指標。 六、補貼發放 (一)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1.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漁船,可以全額發放海洋伏季休漁補貼。漁船違反海洋伏季休漁管理規定出海作業的,不給予當年度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2.在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未執行船籍港定點休漁被記錄1次的,扣減當年度 50%海洋伏季休漁補貼;一年內被記錄2次及以上的,不給予當年度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3.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取得專項(特許)捕撈許可的漁船,根據海洋伏季休漁期間實施專項(特許)捕撈許可天數占伏季休漁整體天數比例,等比例減少發放當年度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4.釣具漁船不給予海洋伏季休漁補貼,但主動向漁政部門報備按照我省休漁規定嚴格實行休漁的(參照休漁時間最短的作業類型),可以給予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二)負責任捕撈補貼。 嚴格執行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漁船,可以全額發放負責任捕撈補貼。漁船違反相關負責任捕撈制度措施的,扣減相應指標比重的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進出港報告。嚴格落實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可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一年內未按規定履行進出港報告義務或報告內容不真實被立案查處1次的,扣減所占比重的50%;一年內被立查處2次及以上的,不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 2.船位監測。全面落實漁船動態監控管理,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船位監測終端設備的,可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未按要求安裝船位監測終端,或者違反管理規定擅自移動、拆除、關閉、屏蔽、損壞船位監測設備或故意偽報、擅自更改漁船注冊信息等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 3.漁具管理。嚴格執行漁具管理規定的,可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漁船使用、隨船攜帶國家和省規定的禁用漁具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 4.漁撈日志。按規定填寫和提交漁撈日志的,可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一年內因漁撈日志填寫不真實、不規范等被立案查處1次的,扣減所占比重的10%;一年內被立案查處2次及以上的,不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 5.定港上岸。對海洋大中型漁船實施漁獲物定港上岸。一年內違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記錄1次的,扣減所占比重的10%;一年內被記錄2次及以上的,不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 6.海洋哺乳動物保護。嚴格遵守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可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違反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被立案查處的,不給予該項指標的補貼。 7.以下情形不給予當年度負責任捕撈補貼: (1)未經批準進入他國管轄海域或敏感水域捕撈被抓扣或被記錄的; (2)暴力抗拒漁業資源執法檢查被立案查處的; (3)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被立案查處的。 (三)其他事項。 1.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按漁業船舶證書有效期對應伏季休漁期(海洋伏季休漁補貼)和非伏季休漁期(負責任捕撈補貼)所占時間比例據實發放。漁業船舶證書的有效期出現時間斷檔的,應將相應斷檔天數按比例予以扣除。 2.補貼年度漁船發生買賣的,年末辦結《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由買入方申領,未辦結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領,并出具漁業船舶交易合同。 3.當年度有未結違規案件及海事糾紛案件的漁船暫緩發放。 4.新建漁船以《漁業捕撈許可證》發證時間為依據計算。更新改造漁船涉及船長、主機功率、作業類型變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漁船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為時間節點,分段計算補貼。 5.對補貼年度內漁船發生減船轉產、報廢、拆解、滅失等情況的,按照漁船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天數占海洋伏季休漁整體天數比例,等比例發放海洋伏季休漁補貼;結合漁船執行負責任捕撈情況,按照漁船證書有效天數占全年扣除伏季休漁期后的時間比例,等比例發放負責任捕撈補貼。減船轉產、報廢、拆解漁船按《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記載的開始日期確定補貼天數;滅失漁船按《漁船滅失證明》記載的滅失日期確定補貼天數。拆解、沉沒漁船:拆解漁船須有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拆解證明,沉沒漁船須有漁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沉沒證明。 2023年度達到限制使用船齡的老舊捕撈漁船按未達到的天數補助,套證漁船按相關程序修正船齡的,按修正后的船齡予以補貼。買賣漁船按漁業船舶交易合同劃分。 七、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發放程序 本次發放按照申請、受理、核查、公示、分批發放的程序進行。所有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原則上須于2024年9月16日前完成申報。 (一)凡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向所屬基層漁業組織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浙江省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申請表》(附件2)、《符合申請條件承諾書》(附件3),交驗《漁業捕撈許可證》、《漁船檢驗證書》、《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或企業營業執照)、銀行卡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證書復印件為2023年度有效證書復印件,換證船舶需要提交換證前后證書)。 (二)受理、核查。基層漁業組織負責受理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的申請。由漁船所屬基層漁業組織(村、社區)、鎮鄉(街道)、縣漁業局根據船舶持證人填寫的申請表和信息變更表的相關內容,逐級核查本次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發放的“漁船船號、主機功率、船舶持證人、聯系電話、身份證號、開戶銀行賬號、作業類型、補貼金額、暫緩原因”等信息。 縣漁業局根據補貼標準、漁業執法部門提供的補貼扣減意見,測算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對于符合發放條件的漁船,各鎮鄉(街道)在漁船所在地的基層漁業組織及鎮鄉(街道)公示欄進行公示,縣漁業局在信息公開網站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直接將補助資金匯入船舶所有人(持證人)的指定銀行賬戶。 八、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事關漁區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必須切實加強對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發放工作的組織領導。為此,成立以縣漁業局盛葉榮局長為組長,縣財政局陳忠祥副局長、縣漁業局丁志榮副局長、倪建泉副局長為副組長,縣海洋與漁業執法隊、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縣漁業局計劃財務科、縣財政局農財科等科(站)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同時,為加強對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專款專用,成立以縣監察委員會、縣漁業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組成的縣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發放工作監督領導小組。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把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發放與規范漁船管理、搞好漁業安全生產結合起來,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認真落實補貼發放的相關工作。同時要強化宣傳解釋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保障漁區社會和諧穩定。 2.嚴格把關,從嚴控制。對不遵紀守法、不落實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具備適航條件的漁船一律緩發,待徹底整改后再予發放;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須扣減相應比例的,嚴格按規定執行。 3.透明公開,宣傳到位。為確保全縣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資金的順利發放,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嚴格掌握政策,抓緊做好補助發放的基礎工作和上墻公示工作。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基層漁業組織、村(社)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多渠道多形式組織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等工作,積極爭取漁民群眾理解和支持,為政策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4.健全制度,加強監管。資金發放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資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截留、挪用,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準確、及時、足額地將資金發放到位。 對于提供虛假資料騙領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的人員,一經核實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對虛報冒領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等違法行為的舉報。 舉報電話:縣紀委縣監委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0574-89386425 縣財政局:0574-65753547 縣審計局:0574-65715141 縣漁業局:0574-65796532 具體由縣漁業局負責解釋。 附件2:浙江省2023年度海洋漁業資源養護補貼申請表.docx 附件3:符合申請條件承諾書.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