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93/2024-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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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2024-05-30
縣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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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主動公開
象審〔2024〕17號
象山縣審計局審計現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行為,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和其他規定,參照《審計署審計現場管理辦法》《寧波市審計局重點項目審計現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象山縣審計局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審計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計現場管理,是指自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開始工作至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期間,對執行審計業務及相關事項進行計劃、組織、實施、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 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是審計現場業務、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審計組組長應當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履行審計項目質量管理職責,認真審核審計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重要管理事項記錄的全面性和規范性、審計結果的準確恰當性、審計程序的合法合規性等內容,從源頭嚴格控制審計項目質量。 審計組組長、主審以及審計組其他成員的具體職責,應當在審計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其中主審應履行起草審計文書、組織對主要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查證、協助組織實施審計現場管理、督促審計組成員工作、組織審計項目歸檔工作等職責。 第五條 符合設立臨時黨組織的審計組,應當按照局機關黨組關于臨時黨小組建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署、省廳、市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規定,設立兼職廉政監督員,并在審計實施方案中明確。負責監督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監督審計組就餐、住宿費用的結算等工作,協助審計組組長抓好審計現場各項廉政風險防控。局辦公室應加強對審計組執行工作紀律的檢查。 第七條 審計組組成后,審計組組長應當圍繞審計工作任務,組織必要的審計業務學習和培訓,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工作。 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時,應當組織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召開審計進點會議,宣讀審計通知書,告知審計工作紀律相關規定,提出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等。 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后,應當及時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通知書、審計組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審計組應充分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情況,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信息化條件充分運用電子數據實現對被審計單位相關事項的總體分析,在此基礎上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明確審計重點內容和范圍,抽查資金比例,審計思路和方法。成立臨時黨組織的審計組,應當在審計實施方案中明確臨時黨小組的組長。 審計組組長(主審)應當根據審計實施方案組織編制審計核查任務清單,將審計任務落實到具體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的執行、調整和完成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在提交審理時需提供審計核查任務清單。 審計實施方案需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項目,在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中明確。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進展及相關情況變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計實施方案,按照審計核查問題清單確定的審計事項、分工和時間要求,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審計,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得擅自減少和增加審計事項、重點審計單位和審計范圍,不得片面收集證據,不得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對已有明確定性的問題,除涉及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特殊事項外,均應當在審計取證單上寫明事實、定性和法律法規依據,經審計組組長或者指定人員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充分溝通后,由相關單位予以確認。審計取證單應當注明要求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反饋確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對方逾期未反饋確認的視為無異議。被審計單位未按時反饋意見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取證單上予以注明。對方提出異議的,審計組應當認真研究,必要時應當補充取證或修改審計結論。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上予以說明或另行說明。 第十條 審計人員執行現場審計任務,遇有以下情形,應當至少有兩名審計人員參加: (一)向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了解重要審計事項或者交接重要資料; (二)外部調查取證; (三)查勘現場; (四)監督盤點資產; (五)采取審計證據保全措施; (六)接待信訪舉報來訪人員; (七)結算就餐、住宿等費用; (八)審計組組長認為需要至少兩人參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審計組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審計現場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處理和共享。加強對審計現場的動態管理和非現場數據分析協同,提高審計現場信息化管理水平。對適合大數據審計的項目應當設立計算機審計主審。積極探索建立以大數據為引領的經濟責任審計、國有企業審計等新模式,不斷迭代優化審計模型,形成有象山特色的大數據審計方法體系。 第十二條 審計組應加強現場人員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請銷假制度。外聘人員和借用人員應當接受審計組的管理,簽訂廉政、保密等承諾書,在現場結束前或完成指定任務后,及時將使用的審計資料、設備交回審計組,并按規定處理電子數據。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單位或者事項開展外部調查。對審計實施方案中沒有明確但屬于審計項目范圍的單位或者事項開展外部調查,應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審計組應當建立外部調查臺賬,全面完整記錄被調查單位、調查理由、調查內容、調查人員、調查時間、調查結果和取得的證明材料等情況,經局分管領導審定簽字后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外部調查應當持有介紹信、審計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審計人員工作證,介紹信應當注明外部調查事項。外部調查不得偏離審計目標;不得借外部調查的名義,調查了解與審計項目無關的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組應充分運用好與紀檢監察監督、巡察監督、財會監督等多方協作機制,強化與內部審計監督力量、外部監督力量的貫通協同,提升審計現場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巡察成果,對巡察發現的屬于審計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做到深挖細查。探索構建紀檢監察、巡察、審計之間線索“雙向移送”機制,及時將審計現場工作中發現的重要線索按照程序相互移交、共享,增強監督實效。 第十五條 審計組應建立“日碰頭、周小結、月匯報”工作機制,適時召開會議,研究審計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項。各業務科室(中心)負責人除參加各類綜合會議、集中培訓等情況外,原則上均應在審計現場靠前指揮。局分管領導應保證每半月一次現場督導工作,參加審計組月匯報例會等活動,及時解決審計工作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審慎研判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 第十六條 審計組所在科室(中心)應在審計現場實施中期提請召開項目中期匯報會。匯報會由局主要負責人召集,辦公室牽頭組織,主要聽取審計組對審計現場實施進展、審計發現主要問題及疑點線索、審計實施中碰到的難點,以及擬移送的審計事項和審計信息專報等內容,并研究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七條 審計組應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以下情形,審計組組長應當及時請示匯報: (一)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二)收到重要信訪舉報材料; (三)出現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問題; (四)出現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請有關機關協助或者配合審計工作; (六)出現嚴重影響審計工作開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請示匯報的情形。 第十八條 審計現場實施時間一般控制在2個月內,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現場實施時間按照上級方案要求執行。一般情況下,審計組應在現場撤點前完成審計取證單收發、審計工作底稿審核等工作。審計組組長應召集審計組集體討論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重點討論證據的適當性充分性、發現問題的重要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等內容。在審計組撤點前應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初稿,及時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審計組調整現場審計結束時間等重大事項,應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將調整的審計實施方案報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審計發現的與審計實施方案相關問題應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全量反映。 第十九條 審理人員可以在審計現場結束前,對審計實施方案和審計核查問題清單的落實情況,以及審計工作底稿和相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審計組應當根據審核意見,及時補充完善取證。 第二十條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一般在審計現場實施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連同審計項目資料報業務部門負責人審理,審理后將征求意見稿提交辦公室審核,審核后由分管審理領導再次審理并出具審理意見,后交局分管領導和業務領導簽發,并提請審計業務會議審議。一般情況下,業務部門負責人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理工作,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應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完整記錄與項目相關并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管理事項。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單應編制聘請外部人員任務分工、審計實施方案討論記錄等內容,并將聘請外部人員的考勤表作為附件。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發現問題線索的,審計組組長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查清問題線索,督促審計組圍繞違法違規事項、問題定性、產生的后果、相關責任人等4個方面完整搜集審計證據,提交審理前,應經局分管領導牽頭研究并報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對于擬移送縣紀委監委機關、縣公安局、其他主管部門的事項,由實施科室(中心)進行會商溝通并做重要管理事項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象山縣審計局辦公室 2024年5月3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