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標記:B
象自然資規函〔2024〕7號
尊敬的余宗珠等代表:
你們在縣十九屆人大三次會議第7號建議《關于要求變更留地政策的建議》已收悉,非常感謝你們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關心與支持。現答復如下:
村留地,即村發展留用地,是國家對土地征收貨幣補償和安置的一種補充。其政策推行初衷,是當村集體大部分土地被征收后,留用部分土地,用以培植村集體穩定的收入來源,壯大集體經濟,保障該村社員的生產、生活水平不下降。村集體土地被征收后,應當按政策予以核定留地面積并兌現。
一、村留地核定標準。自浙江省建立留地政策以來,省、市文件對留地核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集體耕地人均不足0.2畝的村可以按規定核定留地。根據二輪土地承包數據,我縣縣域范圍內村集體平均的人均耕地數約0.7畝,因此綜合上級文件要求并結合我縣實際,我縣自2001年建立留地政策以來,留地核定標準一直比較固定,即“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耕地占比達三分之二以上,按村集體經濟組織自1999年1月1日起被征收耕地面積總數10%以內核定”。2021年10月22日,象山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村發展留用地政策的通知》(象政發〔2021〕41號)明確了留地核定條件為“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2畝或被征收耕地占比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時將政策覆蓋面從原先的丹東、丹西兩個街道擴展到全縣,大大增強了政策的普惠性。
二、村留地兌現程序。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留地條件的,可根據我局核算的村發展留用地指標提出安置申請,經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我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村發展留用地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留地兌現經濟價值高、受眾群體廣,既要考慮留地村的需要,同時與城市建設時序及財政支付能力相結合,實行計劃管理,穩妥推進。同時,根據《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村經濟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象政發〔2021〕34號)文件要求,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政府安排的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標折算為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直接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產生收益時,通過收益分紅或股權形式分配給成員,增加農民收入。
三、征地補償價格的確定。征收土地補償費包括區片綜合地價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其中區片綜合地價結合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我縣目前處于浙江省二級區片內,現行區片綜合地價符合該片區價格標準要求。將留地價格直接納入征地價格,暫與現行區片綜合地價確定標準及留地核定條件相違背。
下步,我局將積極向縣政府提議你們的建議,同時進一步加強政策研究,持續完善我縣村留地政策,以保障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
最后,衷心感謝你們對村留地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你們在今后繼續多提寶貴意見!
象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5月6日
(聯系人:鄒潔,聯系電話:0574-8952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