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學引導集約節約利用林地資源,有效緩解林地供需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實施補充林地責任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業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切實做好補充林地庫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林業局浙江省發改委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跨區域調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研究制定了《象山縣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使用統籌管理暫行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yangzf0922@qq.com,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象山縣丹河東路869號自然資源和規劃局804室楊紫峰處,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人:楊紫峰,聯系電話:13736088961
附件:《象山縣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使用統籌管理暫行意見(征求意見稿)》.docx
關于《象山縣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使用統籌管理暫行意見》的起草說明.doc
象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5月20日
為科學引導集約節約利用林地資源,有效緩解林地供需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實施補充林地責任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林業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切實做好補充林地庫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林業局浙江省發改委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跨區域調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訂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目標任務
嚴格執行國土空間規劃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全面落實林地占補平衡管理,堅持生態優先、科學利用,堅持屬地為主、調劑為輔,堅持公開自愿、有償交易,堅持優化配置、適度統籌,以鎮鄉(街道)為單位建立補充林地責任指標縣域調劑機制,強化縣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用林補充林地的統籌,構建區域之間林地要素平等交換,構建保護有力、保障有序、管理高效的林地保護管理新格局。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所稱的補充林地責任,是指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關于“林地保有量不減少”的要求,對因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等造成林地保有量減少的情形,鎮鄉(街道)依法履行的通過植樹造林等方式及時補充林地的保護責任(具體標準為完成地類變更并確定林地保護等級,納入補充林地庫的林地面積)。對確因鎮鄉(街道)范圍內無法落實“林地保有量不減少”法定責任的,可以通過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落實相應保護任務。
二、使用原則
(一)堅持先補后占。根據《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為基礎明確林地管理邊界規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3號)和《浙江省林業局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切實做好補充林地庫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資﹝2022﹞27號)文件規定,以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的非林地、可調整為林地的園地、工礦廢棄地、其他可以作為補充林地的非林地,作為新增補充林地的主要來源,建立補充林地儲備庫,確保補充林地數量大于建設項目實際占用林地數量。認真做好儲備庫的進庫與出庫管理,及時更新林地數據庫,保障占補平衡。
(二)堅持統一管理。建立專項辦理和管理縣域指標統籌調劑的信息化平臺。各鎮鄉(街道)通過植樹造林產生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統一納入縣級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臺賬系統。建設項目所需補充林地責任指標,均通過縣級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臺賬系統申請調劑補充。
(三)堅持鄉鎮平衡。補充林地責任堅持以鎮鄉(街道)自行平衡為主。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無法滿足占補平衡的用地單位(包括鎮鄉(街道)、各管委會、國資企業等用地單位),可向縣級申請統籌。
三、使用方式
采取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補充林地責任指標。在建設項目用林報批時,明確建設項目占用林地面積,按照先補后占的要求,在縣級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臺賬系統中予以核銷。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統籌。申請使用補充林地責任指標的,申請方通過統籌平臺向縣政府提出統籌申請,明確申請統籌的指標信息。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對申請統籌的項目和相關信息進行核查。
2.承擔統籌。承擔統籌的鎮鄉(街道)通過縣級統籌平臺提出承擔申請,明確承擔統籌指標的數量,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對承擔方的資格和指標進行審查,符合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使用要求的,50%歸于承擔統籌的鎮鄉(街道),重點用于鄉村振興項目,50%納入縣域統籌調劑。所有補充林地責任指標統一錄入縣級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臺賬系統。
3.審核確認。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根據申請方使用補充林地責任指標的數量,依據建設項目用林報批時序,下達《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確認書》。
4.資金結算。申請方應在《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確認書》下達后7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庫管戶清算統籌資金。農村個人建房項目免收。
四、價格機制
(一)占用林地繳費標準。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基礎設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礦倉儲、民生工程等項目用地需要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按照20萬元/畝標準繳納;商業、文旅等項目用地需要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按照30萬元/畝標準繳納;辦公、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需要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按照50萬元/畝標準繳納。
(二)補充林地資金補助。對于補充林地造林項目,資金補助參照《象山縣綠化造林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利用存量荒蕪園地通過國土變更方式完成補充林地的,給予2.5萬元/畝補助。對于新增補充林地管護不合格或改變林地屬性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凍結原入庫指標。
(三)補充林地指標回購。補充林地指標包括補充林地造林項目產生的林地指標和直接通過國土變更認定新增的林地指標,縣政府統一回購價格暫定為15萬元/畝,回購價格適時調整。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有結余的鎮鄉(街道)可申請縣級回購,該鎮鄉(街道)可自主統籌支配回購資金,用于鄉村振興、新農村建設等項目。
五、調劑指標監管和獎懲
抓好指標調劑管理。在指標調劑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未在《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確認書》約定期限內支付統籌資金的鎮鄉(街道),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督促限期支付,未支付前不得使用調劑指標,整改期間不得再申請建設項目用林報批。
建立補充林地激勵機制。對于主動申請承擔縣域統籌,并對全縣落實重大建設項目林地占補做出積極貢獻的鎮鄉(街道),在年度林長制等考核中予以相應加分,并在項目用林報批中予以優先安排。
六、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寧波市智能制造示范性區域中心建設項目、象山縣白仙山水庫新建工程、東海海洋綜合試驗場(浙江象山)一期項目、浙江金七門核電站一期工程項目等參照執行此意見。
現就我局起草的《象山縣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使用統籌管理暫行意見》(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來,國家對自然生態空間占用補償平衡機制愈發重視,“占補平衡”的概念逐漸從耕地領域延伸到林地、濕地等其他資源保護中,2021年以來,浙江省以全面推行林長制為契機,在全國率先探索實施林地占補平衡管理機制。為集約節約利用林地資源、有效緩解我縣林地供需矛盾,結合我縣實際,特起草該《意見》。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主要為集約節約利用林地資源、有效緩解我縣林地供需矛盾。
三、制定文件的依據
2021年3月,省林業局印發《關于實施林地占補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林資〔2021〕34號),全面建立林地占補平衡機制;2022年4月,省林業局和省自然資源廳聯合下發《關于切實做好補充林地庫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對建設項目占用林地實施占補平衡管理,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使用林地定額與補充林地庫掛鉤調控;2024年4月,省林業局、省發改委、省財政廳以及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浙江省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跨區域調劑管理辦法(試行)》,并建立“浙江省補充林地責任指標交易平臺”,進一步規范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跨區域交易,打通了補充林地責任指標市場化配置模式和森林資源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要求、使用原則、使用方式、價格機制、調劑指標監管和獎懲、其他事項六個方面。
(一)總體要求。以鎮鄉(街道)為單位建立補充林地責任指標縣域調劑機制,強化縣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用林補充林地的統籌,構建區域之間林地要素平等交換,構建保護有力、保障有序、管理高效的林地保護管理新格局。
(二)使用原則。建立專項辦理和管理縣域指標統籌調劑的信息化平臺。由縣政府統籌各鎮鄉(街道)補充林地責任指標。
(三)使用方式。采取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補充林地責任指標。在建設項目用林報批時,明確建設項目占用林地面積,按照“先補后占”要求,在縣級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臺賬系統中予以核銷。
(四)價格機制。一是明確占用林地繳費標準。基礎設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工礦倉儲、民生工程等項目用地需要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按20萬元/畝標準繳納;商業、文旅等項目用地需要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按照30萬元/畝標準繳納;辦公、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用地需要的補充林地責任指標按照50萬元/畝標準繳納。二是規定補充林地資金補助標準。對于補充林地造林項目,給予5萬元/畝補助,對于利用存量荒蕪園地通過國土變更方式完成補充林地的,給予2.5萬元/畝補助。三是實施補充林地指標回購。對于造林項目產生的林地指標和直接通過國土變更認定新增的林地指標,縣政府統一回購價格暫定為15萬元/畝,回購價格適時調整。
(五)調劑指標監管和獎懲。對未在統籌協議約定期限內支付統籌資金的鎮鄉(街道),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再申請建設項目用林報批。對全縣落實重大建設項目林地占補做出積極貢獻的鎮鄉(街道),年度林長制等考核中予以相應加分,并在項目用林報批中予以優先安排。
(六)其他事項。確定意見實施時間,并明確了參照此意見執行的已審批的建設項目名稱。
五、起草情況
2024年3月,我局啟動意見起草工作,經多次局內部討論、多輪修改完善,于4月底形成征求意見稿。5月初,《意見》征求了縣發改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水利局、縣文廣旅游體育局、縣審計局、縣經開區管委會等多個部門和各鎮鄉(街道)意見。同時,《意見》已分別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進行了匯報。
《象山縣補充林地責任指標調劑使用統籌管理暫行意見(征求意見稿)》于5月20日至5月31日在網上進行公開征集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
象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