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4-1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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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海洋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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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主動公開
象政發〔2024〕15號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和省市關于海洋伏季休漁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我縣2024年海洋休漁禁漁規定通告如下: 一、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休漁禁漁時間及區域 (一)小型張網作業漁船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二)其他作業漁船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三)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伏休期間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的,由省海洋經濟發展廳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四)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原則上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確需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提前結束休漁的,應根據省海洋經濟發展廳制定的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五)梭子蟹禁漁期:4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捕撈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六)產卵帶魚保護區禁漁期:5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禁止以捕撈產卵帶魚為主的作業漁船進入北緯28°30′至30°30′、東經125°以西到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東海域的保護區生產。 (七)東海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漁期:4月16日12時至7月1日12時,核心區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生產(注:核心區由以下6點連接而成。A點:北緯30°30′、東經123°10′;D點:29°0′、122°35′;H點:28°30′、122°10′;I點:28°30′、122°30′;E點:29°0′、122°55′;B點:30°30′、123°30′)。 (八)大戢洋、馬鞍列島、岱衢洋、舟山漁場、韭山列島、漁山列島、大陳洋、溫臺漁場、七星島、官山島等10個產卵場保護區禁漁期:4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禁止除釣具以外的其他捕撈作業生產。 三、休漁規定 (一)釣具漁船應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的規定進行捕撈,漁獲物應在農業農村部公布的定點上岸漁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 (二)捕撈許可證核定兩種作業類型或一種作業類型兩種作業方式的,只要其中一個作業仍處于休漁期內,則該捕撈漁船仍要進行休漁。不得在休漁期間實施作業變更(變更為休漁時間一致或更長的作業除外)。 (三)海蜇等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等由省海洋經濟發展廳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四)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省海洋經濟發展廳關于休漁期間漁船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船籍港休漁規定,休漁漁船一律回船籍港地休漁。 (五)根據《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禁止漁船跨海區界限作業。 (六)全縣漁民應自覺遵守海洋伏季休漁禁漁有關規定,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廣泛宣傳,密切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違反海洋伏季休漁禁漁規定的行為,對于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象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象山縣海洋休漁禁漁的通告》(象政發〔2023〕13號)同時廢止。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告。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