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了!提前發工資
發布日期:2024-04-23 10:10
信息來源:象山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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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定節假日,單位應該提前發工資嗎?
工資發放與“五一”假期無關,用人單位按照原先既定的發薪日發放工資,只要不拖欠就不違法。如果發薪日正好在節假日期間,單位則應該提前發放。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五一”假期加班,工資怎么算?
根據今年假期安排,在5月1日加班的發放3倍工資,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發放2倍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