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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切實落實“兩個毫不動搖”、促進“兩個健康”,推動新時代寧波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涌流,讓民營經濟創造活力充分迸發,現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高水平構建公平透明有序市場環境
1. 嚴格落實“非禁即入”制度。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領域、業務等,不得額外對民營企業設定或變相設定準入障礙。穩步開展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建立市場準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2. 大力破除招投標領域隱性門檻。全面落實浙江省招投標“七個不準”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評定分離”,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加大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力度,強化隨機抽查、標后評估和監管,重點對招標人定標時排斥民營企業的情形進行專項核查。
3. 健全社會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完善《寧波市社會信用條例》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完善信用承諾制度,探索信用融資產品“白名單”推薦機制。規范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納入標準和程序,除直接援引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作為依據外,不得對民營企業采取失信懲戒措施。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修復制度,建立行政處罰后信用修復渠道主動告知機制,對企業或其管理人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給予指導幫助,實行信用修復“一口辦理、一次辦成”。
4. 完善拖欠賬款和欠薪常態化預防清理機制。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健全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聯動工作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逾期占用、惡意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引導民營企業規范用工、勞動者理性維權,強化拖欠賬款、欠薪清理與巡視巡察、審計、督查等制度的常態化對接,推動實現政府無拖欠款、寧波無欠薪。
二、強化民營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
5. 培育一流企業梯隊。支持企業創優攀高,對首次入選世界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500強的企業給予支持;支持企業爭創國家級一流企業、領航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對首次入選中國服務業500強、浙江省服務業百強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每家最高200萬元和100萬元的獎勵;鼓勵總部經濟做大做強,對認定為市級以上服務業總部企業的,按營收規模分檔給予獎勵。同一企業入選多項榜單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激勵政策。
6. 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于符合條件的規上企業年度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增量部分,按10%比例給予最高300萬元補助,做好中小企業研發費用提升輔導工作,符合條件的行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布局建設研發機構,對入選科技部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引智基地以及同類稱號,新認定為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新認定為A類市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分檔給予獎勵或資金補助;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按規定全額退還增值稅。
7. 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重大科技攻關。支持民營企業組建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聯合體,對牽頭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項目和“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相關科技計劃的,按國家支持經費給予1∶1分類配套支持;對牽頭省“尖兵”研發計劃項目、“領雁”研發計劃項目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按省定標準分類給予補助;對承擔寧波市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給予最高500萬元的財政資助。定期發布重點自主創新產品推薦目錄,對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的“三首”產品按規定分檔給予激勵和保費補助。
8. 推動民營企業數智化新能源化轉型。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城市試點,鼓勵民營企業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全鏈條改造,對列入國家級智能制造示范工廠/5G全連接工廠、智能制造優秀場景的給予獎勵,促進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面向重點(細分)行業培育一批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商,開發集成一批“小快輕準”的數字化產品。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碳達峰碳中和,加大綠色低碳改造和新能源化轉型升級力度。支持企業開展碳足跡管理體系認證,對外貿企業取得認證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補助。支持新能源及智能網聯汽車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鼓勵企業試點示范新型能源系統建設,深度融合源網荷儲多元協同、分布式能源、安全儲能、充電基礎設施、海洋新能源等多領域技術。
9. 鼓勵民營企業平臺化組織化品牌化發展。鼓勵平臺企業與園區、行業協會、產業集群合作,推進先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平臺化融合、網絡化協同。支持鏈主型企業提升資源整合能力,開展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攜手行動”,對產業鏈鏈主企業和核心配套企業“一對一”提供高質量服務,通過平臺構建、工貿聯建、生態創建打造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模式。加強個體工商戶轉企業引導幫扶,優化變更手續,降低轉換成本。對新獲得“馳名商標”“品字標”品牌的企業分檔給予補助;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和質量創新獎的組織、市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和優秀貢獻獎的項目給予激勵。制定實施制造業檢驗檢測服務跨越發展行動計劃,建設一批國家級質檢中心,打造一批具有龍頭帶動作用的檢驗檢測機構,制(修)訂一批國際、國家和行業檢驗檢測標準,高水平構建與制造業發展相匹配的檢測鏈、認證鏈、標準鏈。
三、加大民間投資引導力度
10.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重大平臺重大項目建設。定期梳理發布擬向民間資本推介的重大項目、產業項目、特許經營項目等三類項目清單,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甬江科創區、浙江自貿試驗區寧波片區、空鐵一體寧波樞紐片區、全域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示范片區等重大平臺建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和省、市高能級科創平臺、產業技術研究院、創新中心等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全市每年民間資本參與完成不少于5個重大投資項目,每個區(縣、市)重點投資領域每年至少有1個民間投資引領項目。優化房地產領域民間投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有機更新、未來社區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
11. 全面提升項目審批效率。推動投資項目審批簡政放權、流程優化,實現項目審批全流程“減材料、減環節、減時間”。備案一批、打捆許可一批建設項目環評,將項目環評審批時限壓縮至法定時限一半。探索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抽查制度,深化完善施工圖分類審查機制。鞏固提升“多測合一”改革成效,推廣樁機先行、分步驗收,全面推進“水電氣網聯合報裝”。
12. 鼓勵民營企業增資擴產。堅持培育壯大民營企業與招商引資重大事項同謀劃、同部署、同扶持,對民營企業增資擴產項目、各類科創平臺孵化轉化項目、擬上市企業首次公開募股和上市公司再融資募投項目,享受招商引資相關政策,每年對企業享受政策情況開展評估。對“361”萬千億級產業集群重點行業的標志性項目給予支持。
13. 加大招優引強力度。協同推進民營經濟發展與利用外商投資,更大力度引進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跨國公司和世界500強企業,對符合規定的重大產業項目,按寧波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推進,對招商引資的決策和執行,落實容錯糾錯機制。發揮國有投資平臺引導和第三方機構協同作用,綜合運用股權投資、合作經營、產業基金等方式,撬動民間資本投向重點產業,政府產業基金投向民營企業的比重達到80%以上。
14. 鼓勵民營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深化“三江匯海”混改計劃,支持和鼓勵民間資本依法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明確規定應當由國有資本控股的領域外,允許民間資本控股,且采用具有競爭力的市場化管理模式。支持民間投資項目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民間投資項目在新增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項目中比重不低于50%。
四、促進民營企業融入國內國際雙循環
15. 助力民營企業開拓國內市場。支持民營企業融入全國統一大市場,參與擴大內需戰略,健全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體系,擴大產品內銷規模。實施內外貿一體化“領跑者”專項行動,培育一批省級內外貿一體化改革試點產業基地和“領跑者”企業。鼓勵民營企業通過自我聲明或第三方評價等方式發展“同線同標同質”產品,支持認證機構簡化出口轉內銷相關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適當減免認證費用。
16. 支持民營企業拓展國際貿易。持續擴大出口信用保險政策覆蓋面,加大對重點國家和地區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參加國際性展會拓展國際市場。健全與各國駐華使領館的長效溝通機制,發揮APEC商務旅行卡效能,為企業循因公渠道申辦出國開通綠色通道。積極參與省“絲路領航”行動計劃,健全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體系,大力培育民營跨國公司。指導支持民營企業防范應對國際貿易外部挑戰,健全企業跨國經營風險防范化解協作機制。
17. 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持續深化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出口貨物“抵港直裝”、水水聯運中轉“離港確認”模式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開展內外貿貨物同船運輸、同步作業。引導企業更大力度參與“一站兩倉”新型外貿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外貿綜合服務平臺為中小微企業提供集成式服務,鼓勵企業擴展初級產品、先進技術、重要設備、以關鍵零部件為主的中間品、優質消費品等國際貿易業務。深化中東歐食品進口先行先試口岸各項措施,鼓勵民營企業擴大中東歐商品進口規模。
18. 加大政府采購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采購。
五、強化民營企業發展要素保障
19. 合理保障企業發展用地。鼓勵盤活低效用地,支持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科技園、企業孵化器,推進“退二優二”“退低進高”。在符合詳細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營企業在自有工業用地上實施拆建、改擴建、加層改造、利用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支持工業用地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供地方式投向民間投資項目,工業用地用于保障民間投資項目比重不低于80%。對“361”萬千億級產業集群強鏈補鏈延鏈項目、鏈主型企業融通發展項目、單項冠軍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項目用地,實行“即需快供”,可按不低于基準地價的8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加強工業用地二級市場管理,建立多部門聯動的項目履約監管機制。開展“交地即交證”“竣工即發證”“交房即發證”改革,全面推廣二手房“帶押過戶”,支持產業用地“帶押過戶”,提升不動產登記辦事便利度。
20. 加大民營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力度。健全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敢貸、愿貸、能貸、會貸”長效機制,鼓勵金融機構“一鏈一策”提供針對性金融支持,支持民營鏈主型企業運用地方金融組織牌照加強對鏈上企業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營企業和制造業的信貸支持,確保新發放民營企業貸款占新發放企業類貸款比重不低于50%、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占全部制造業貸款比重不低于40%、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增速高于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加大小微企業和人才創業創新企業首貸、信用貸、續貸投放力度,不得隨意抽貸、停貸、斷貸。
21. 創新多元化金融支持方式。迭代實施“鳳凰行動”寧波計劃,對在境內外上市、上市后開展并購重組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2000萬元獎勵。深化全國首批區域性股權市場創新試點,打造“專精特新”專板,支持培育企業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促進三四板制度型對接。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債券市場融資,推動民營企業債券融資專項支持計劃擴大覆蓋面。出臺促進寧波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鼓勵股權投資機構投早、投小、投創新。加強對科創企業的綜合金融資源傾斜,為重點科創領域單列信貸規模1000億元,引進金融集團總部資源和新型金融工具1000億元。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高質量發展基金,通過擔保費補貼、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中小微企業政策性業務。
22. 強化民營企業用水用能保障。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且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到位的情況下,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統籌用好能耗指標,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間投資項目的比重不低于70%。允許35千伏及以上的工商業用戶自主選擇參與電力批發交易,鼓勵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協同用戶企業降低用電成本。深入推進天然氣保供穩價,穩步降低天然氣輸配費用,推動城燃、大工業用戶與天然氣上游資源方開展直接交易和集團化采購。加大各級政府排污權儲備指標向民營企業的傾斜力度,支持民營企業依托浙江省排污權交易平臺參與排污權跨區域交易。
23. 促進民營企業引育優秀人才。完善“通則+專項+定制”人才政策體系,對民營企業申報入選甬江人才工程人才和團隊項目給予支持,暢通各類人才向民營企業流動渠道。賦予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人才評價、職稱評審自主權,科學調整設置職稱申報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管理創新、技術革新方面貢獻突出在職人才,可分別認定為拔尖人才、高級人才并享受相應人才政策。
24. 優化民營企業人力資源供給和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針對我市產業發展需求,搭建供需對接平臺,擴大市場化人力資源服務供給。開展清理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升級推出全國首創的“靈活保”2.0版,按規定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推進民營經濟產業工人隊伍建設,實施“一人一技”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支持通過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方式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對符合條件的納入市級及以上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給予專項激勵。對員工住房需求較大的企業、園區,提高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比上限。
六、優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環境
25. 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加強企業合規經營和產業集群預防性合規指導,推動從“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轉變,重點強化高頻涉法風險的行政指導和法律服務,深化平安企業和諧企業建設。堅持依法、規范、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依法規范處置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案件,嚴格區分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持續開展臨近審限案件預警督促和長期未結案件清理工作,提高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打擊效率,防范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以拖延訴訟、惡意訴訟等手段影響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嚴格落實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異地辦案協作“六個嚴禁”要求,依法維護我市民營企業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權益。精準開展監督,督促解決營商環境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嚴肅查處黨員和監察對象破壞營商環境違紀違法案件,依紀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6. 加強知識產權服務和保護。深化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建設,鼓勵支持企業參與高價值專利培育基地和項目、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平臺和項目建設。加快完善知識產權交易體系,培育一批高水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推動各區(縣、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子風險池建設全覆蓋,將寧波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預審領域拓展至智能制造領域。編制發布主要出口國知識產權維權國別指南,支持推廣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系列保險,對投保單位或個人給予最高80%的保費補助。
27. 創新優化監管執法方式。推行“綜合查一次”聯合執法機制,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證清白”式監管,完善“白名單”監管制度,探索開展以部門協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高監管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聚焦涉企高頻高危領域,梳理多部門跨領域執法監管事項,推進“一件事”綜合集成監管。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承諾、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執法方式,探索實行“首違不罰+公益減罰+輕微速罰”制度,行政處罰涉及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事項,可納入依申請公開范圍。
28. 完善市場化法治化重整機制。建立預重整、重整制度和府院聯動機制,完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銜接機制,建立關聯企業合并審理及協調審理制度。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幫助企業債務重組、紓困解難,需要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的,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予以支持。
七、營造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濃厚氛圍
29. 促進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積極穩妥做好在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先進分子中發展黨員工作,探索創新民營經濟領域黨建工作方式,實施民營經濟人士教育培訓五年規劃,完善民營經濟人士專題培訓和學習提升機制。穩妥做好推薦優秀民營經濟人士作為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政協委員人選工作,發揮工商聯在民營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中的主渠道作用。實施新時代甬商新銳培養計劃,推進“甬商青藍接力工程”。
30. 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各級黨委定期聽取民營經濟發展情況匯報,常態化舉辦“親清直通車·政企懇談會”,及時梳理回應民營企業問題訴求。迭代升級政商交往正面、負面清單,制定出臺倡導清單,深化清廉民企、清廉商會、親清家園等實體平臺建設,完善政商聯系溝通、容錯免責、評價監督長效機制。
31. 推行更加便捷更有溫度的政務服務。構建完善線下線上一體的企業綜合服務中心,全面推行增值化政務服務和涉企矛盾糾紛化解集成服務,推動需求“一口受理”、辦事“一碼通行”、服務“一站提供”、事項“一鏈解決”機制迭代升級。完善“甬易辦”等涉企服務平臺政策精準直達、高效兌現的功能,促進民營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支持政策“免申即享”,確保政策兌現無障礙。清理規范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不得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堅持企業服務“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統籌安排赴民營企業調研服務活動,一體安排民營企業數據信息填報,最大程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32. 弘揚新時代企業家精神。引導發揚新時代浙商“四千精神”和“寧波幫”優良傳統,加強企業家關心關愛,完善企業家正向激勵機制,按規定推動設立“寧波企業家日”。加強對“361”萬千億級產業集群、優質民營企業、優秀民營企業家的常態化正面宣傳,營造尊重民營經濟創新創業的輿論環境。支持企業探索創新穩崗優工、股權激勵等內部分配機制。
33. 強化民營經濟政策落實。抓好《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浙江省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條例》宣傳貫徹落實,完善評估督導體系,健全政策實施績效第三方評估機制,加強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推動民營經濟各項政策精準高效落實。完善涉企政策儲備、制定、發布、執行、評估機制,探索企業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涉及民營企業的政策實施保持連續性穩定性,基于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設置合理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