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576017/2024-16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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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縣公積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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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主動公開
甬房公委〔2024〕3號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相關政策,提高住房公積金服務管理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不足25萬元的,保底額度按25萬元/戶計算。 二、在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發生符合公積金中心規定情形, 需對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可申請辦理貸款變更業務,包括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的,受委托銀行應采取電 話、短信、信函、上門等方式催討。借款人連續2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受委托銀行應當發律師函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 、購買商品房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已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首付款發票(或首付款支付憑證),提取金額為最后 一期付款月之前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以已支付的購房款為限。職工辦理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后,不能再以購買此套住房部分產權為由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政府持有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頻次調整為按 月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該筆住房貸款上次提取月至本次提取月之前的還款本息額。 六、 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的,可免予提供退休證明。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含補貼賬戶) 余額少于1萬元(含),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銷戶提取時無需提供經公證的遺囑或繼承公證書: (一)提供已故職工仍有效的社保卡,可申請將住房公積金 賬戶余額直接劃入社保卡(社保卡所屬銀行應為屬地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 (二)已故職工的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提供關系證明并簽署《告知承諾書》,可申請將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劃入申請人銀行卡。 八、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單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封存業務無須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職工符合《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無須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 、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所需申報材料已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可免于提交。 十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