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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座談會:關于《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反饋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根據《象山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要求,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公正公開的原則,我中心現將《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座談會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座談會時間:2024年3月25日,座談會地點:象山縣丹西街道丹峰西路163號11樓會議室。

聯系人:謝曉丁  電話:057465753651


象山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2日


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提高國資監管決策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國有全資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及對出資人權益等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條 重大事項報告分為報批事項和備案事項,報批事項須報縣政府或縣國資管理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縣政府建立投融資聯席會議制度,商議決定全縣投融資改革、國有企業管理、市場化轉型等重大事項。投融資聯席會議由常務副縣長任召集人、分管國資副縣長任副召集人,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資規局、縣營商辦、縣稅務局、縣國資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由常務副縣長召集投融資聯席會議。

(一)國有資本投資(含股權)單個項目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

(二)企業購置資產(含土地使用權)金額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

(三)企業資產(含土地使用權、股權)對外轉讓金額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

(四)企業存貨非正常損失、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應收款項報損及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核銷金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

(五)企業投融資事項中新發行債券;

(六)國有資產資源注入相關安排及事項協調。

(七)國資國企涉及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事項。

第六條 企業涉及以下事項須報縣政府批準:

(一)國有企業新設、注銷、增(減)注冊資本等事項,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二)國有企業改制、破產、重組、解散等事項,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后,改制事項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破產、重組、解散等事項,經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三)國有資本投資(股權,不含購置資產)等事項,分以下三種情形:

1.國有資本投資(含股權,不含購置資產)單個項目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2.國有資本投資(含股權,不含購置資產)單個項目金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融資聯席會議決定;

3.國有資本投資(含股權,不含購置資產)單個項目金額50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四)企業購置資產(含土地使用權),通過競拍方式購置的,原則上不得超出核準額度。若競拍價超出核準額度時,應即時向原核準人請求,經同意后方可施行,事后補辦報批手續。企業購置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分以下三種情形:

1.價值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2.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3.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五)企業購置生產經營性用車事項,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六)企業資產(含土地使用權、股權)對外轉讓,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分以下三種情形:

1.價值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2.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3.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七)企業資產(含股權)在縣屬企業之間有償調撥、無償劃轉等,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八)企業存貨非正常損失、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應收款項報損及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核銷,價值在100萬元以上,分以下二種情形:

1.價值在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2.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九)企業投融資事項,分以下四種情形:

1.企業年度投融資計劃,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2.超出綜合成本控制線融資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3.企業發行債券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查,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融資聯席會議審議決定;

4.調用國有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的,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十)競爭類企業放權授權清單,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十一)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出境事項,按縣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與關聯方交易及其他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由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提出,經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第七條 企業涉及以下事項經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審核后,須報縣國資管理中心批準:

(一)直接出資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二)直接出資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企業購置資產(含土地使用權),價值在5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

(四)企業資產(含土地使用權、股權)對外轉讓,價值在500萬元(含)以下;

(五)企業資產(含股權)在縣屬企業內部有償調撥、無償劃轉的;

(六)企業存貨盤虧、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應收款項報損及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核銷,價值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以下;

(七)企業對外融資在綜合成本控制線內的;

(八)企業之間擔保及借款,企業產權、股權對外抵押擔保等;

(九)企業對外一次性捐贈、贊助超過3萬元(含);

(十)企業資產協議出租項目;

(十一)企業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彌補方案;

(十二)其他對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較大影響的決策事項。

第八條 企業涉及以下事項應向縣國資管理中心備案:

(一)企業任免的人員;

(二)下屬企業董事、監事人員的任免;

(三)下屬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四)企業財務各項報告,包括: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決算及其報告、財務內部審計及其審計報告、月度財務快報,固定資產臺賬管理等;

(五)企業內部責任制的考核以及對下屬企業的相關考核;

(六)企業存貨盤虧、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應收款項報損、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核銷,價值在20萬元(含)以下;

(七)經批準的融資方案、融資成本、資金使用情況等;

(八)企業資產內部評估增值,企業當期發生的重大虧損,企業重大項目的政府撥款、補貼;

(九)發生重大法律訴訟、安全生產事故、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經濟或刑事犯罪及其對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十)其他須備案的事項。

上述事項在該事項發生后20日內,經縣政府直屬企業或主管單位審核后,報縣國資管理中心備案。

第九條 縣委或縣政府已經審議同意的事項,不再需要報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批或備案。

第十條 企業勞動用工及薪酬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報批及備案事項實行一事一報,通過縣國資綜合監管平臺申報。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的決議,相關的可行性報告、方案、意向書和合同等,有關事項的說明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重大事項報批和備案事項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三條 企業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執行,縣政府直屬企業和主管單位要切實履行重大事項審核把關責任,縣國資管理中心要強化監管職能,定期對企業重大事項報批、備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規定向縣政府或縣國資管理中心報批備案的,或故意漏報、瞞報、虛報重大事項的企業,由縣國資管理中心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象政辦發〔2020〕29號)同時廢止。

現就起草的《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縣國企高質量發展的需要。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統一、規范要求,貫徹放管服的思路,加快縣屬國企市場化轉型,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激活國企內生動力,促進我縣國企高質量發展。

2、國資國企分管調整的需要。根據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政府直屬企業以及海經區、大目灣、影視城和其他部門代管企業,統一由分管國資國企副縣長管理,原規定的分管領導作相應調整。

3、明確責權利的需要。原《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象政辦發〔2020〕2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當前發展需求,相應審批事項和額度進行調整,需要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二、制定情況

該文件在前期縣國資管理中心與縣財政局等相關部門人員研究探討的基礎上,于2024年3月25日就《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有關修訂內容向各縣屬企業征求意見,在縣國資管理中心11樓會議室開展了聯合探討,會上大家基本認可了辦法草案縣國資管理中心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三、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1、繼續保留縣政府投融資聯席會議召集機制,常務副縣長任召集人,增加分管國資副縣長為副召集人。實行分層分類管理機制,具體日常事務的審議決定由分管國資副縣長召集,以下事項由常務副縣長召集:

(1)國有資本投資(含股權,不含購置資產)單個項目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

(2)企業購置資產(含土地使用權)金額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

(3)企業資產(含土地使用權、股權)對外轉讓金額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含)以下的;

(4)企業存貨非正常損失、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應收款項報損及投資損失等不良資產核銷金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

(5)企業投融資事項中新發行債券;

(6)國有資產資源注入相關安排及事項協調。

(7)國資國企涉及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事項。

2、原由常務副縣長審批調整為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審批額度做相應的調整:國有資本投資(工程、股權)、購置資產(含土地使用權)、企業資產(含土地使用權、股權)對外轉讓由2000萬元調整為10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含)由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批。

3、資產核銷100萬元-1000萬元(含)原由常務副縣長審批調整為縣投融資聯席會議審批;原1000萬元-2000萬元(含)由投融資聯席會議審批、2000萬元以上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統一調整為1000萬元以上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4、增加競爭類企業放權授權清單,由國資管理中心審核后報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5、企業股權、資產在縣屬國企內部劃轉的,由原常務副縣長審批調整為國資管理中心審批;在縣屬國企之間劃轉的,由原常務副縣長審批調整為分管國資副縣長審批。

6、縣委或縣政府已經審議同意的事項,不再需要報縣國資管理中心審批或備案。

7、報批及備案事項實行一事一報,由原紙質報批及備案調整為通過縣國資綜合監管平臺申報。

《象山縣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3月25日通過座談會方式進行公開征集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4條,具體意見和采納情況詳見附件。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匯總表.docx


象山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