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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4-161360
縣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03-22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1-2024-0001 |
文件編號 | 象政辦發〔2024〕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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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象山縣食鹽儲備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2日 象山縣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食鹽儲備管理,增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確保食鹽安全穩定供應,根據《食鹽專營辦法》《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和《寧波市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甬政辦發〔2022〕6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儲備,是指用于穩定全縣食鹽市場供應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成品食鹽儲備,由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組成。 政府食鹽儲備遵循企業承儲、銀行貸款、政府補貼、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三條縣經信局負責食鹽儲備管理工作,根據全縣應急物資儲備年度計劃,編制縣級政府食鹽儲備年度計劃;會同縣財政局下達并監督執行;牽頭協調縣級政府儲備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對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儲備庫存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食鹽應急供應保障。 第二章 儲備規模和資金 第四條縣財政局負責縣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管理,包括編制縣級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補貼清算。 第五條政府食鹽儲備分為日常儲備與季節性儲備兩部分。日常儲備規模為全縣上一年度月均食鹽消費量,其中小包裝食鹽數量不低于全縣上一年度月均小包裝食鹽消費量的1.5倍。季節性腌制用鹽儲備按照寧波市各區(縣、市)食鹽應急儲備指導任務數進行儲備。 第六條食鹽批發企業應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鹽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建立成本自負的企業儲備,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月平均銷售量。 第七條 食鹽儲備所需資金,由承儲單位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措解決。縣財政對承擔政府食鹽儲備任務的承儲單位給予儲備資金利息和保管費用補貼。儲備資金利息原則上按儲備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購入含稅價和一年期年末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保管費用按儲備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和存儲時間計算。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政府食鹽儲備補貼采用年初預撥、年終結算的方式。縣經信局與承儲單位簽訂協議后,先按當年預計食鹽儲備保管費的70%撥付給承儲單位;年度儲備計劃結束,縣經信局組織清算后,會同縣財政局按程序向承儲單位撥付剩余補貼資金。 第三章 儲備的儲存 第九條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縣經信局在符合條件的鹽業企業中,選擇確定政府食鹽儲備承儲單位承擔儲備任務,并與承儲單位簽訂承儲協議。承儲單位應按照協議,認真做好食鹽儲備工作,建立健全儲備運營機制,確保儲備食鹽安全、完整和及時有效供應。 第十條縣經信局應按照覆蓋全縣、相對集中、有利調運的原則,持續優化政府食鹽儲備布局。 第十一條入庫的儲備食鹽質量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中加碘鹽須符合浙江省食用鹽碘濃度規定。 第十二條 食鹽儲備采取滾動儲備方式,及時輪換,確保儲備食鹽在保質期內。輪換期間,政府食鹽儲備應及時補庫,動態保持儲備計劃確定的數量品種。 第十三條政府食鹽儲備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賬記載,單獨建立賬卡檔案,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入庫、出庫制度。 第四章 儲備的調用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縣政府批準,可以調用政府儲備食鹽: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 (二)全縣食鹽市場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價格異常波動;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調用儲備食鹽的其它情形。 縣經信局負責提出政府儲備食鹽調用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承儲單位具體實施。商務、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政府儲備食鹽調用方案的實施。需要調用企業儲備食鹽的,相關部門應組織督促企業做好儲備食鹽的投放。 第十五條政府儲備食鹽調用后,承儲單位應于一個月內補齊儲備,并將調用和補庫情況報縣經信局備案。企業儲備食鹽調用后,應及時補庫,確保達到規定的庫存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應急物資保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全縣食鹽儲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縣經信局負責對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的數量品種及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政府食鹽儲備和企業食鹽儲備的質量安全等實施監督管理。縣財政局負責對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發放實施監督管理。縣審計局負責依法審計監督政府食鹽儲備、補貼資金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七條 食鹽儲備承儲單位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 政府食鹽儲備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視情扣減財政補貼資金,取消承儲資格。 相關企業未按規定做好企業食鹽儲備管理工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視情實施懲戒。 第十九條 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象山縣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辦法》(象政辦發〔2017〕24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