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寧波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DB3302/T1150-2023)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
一、征求意見時間: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2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29087421@qq.com,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象山縣天安路999號2號樓610,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三、聯系人:楊頡,聯系電話:0574-89387610。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3月12日
附件:1.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征求意見稿)
2.關于《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寧波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號)《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DB3302/T1150-2023)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如下:
(一)制定有關建設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已轉發上級文件或制定貫徹性的無實質內容變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決策事項;
(五)機構調整、工作機制改革及人事、財務、后勤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方面的決策事項;
(六)供上級決策機關參考或審核、審批等業務流程作出的裁決、評價等決策事項。
關于《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科學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貫徹落實黨和政府關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的重要舉措。隨著2023年寧波市地方標準《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DB3302/T1150—2023)的發布,有必要對照該標準對象山縣住建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進行修訂,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確定。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明確哪些行政決策事項屬于重大行政決策。對照《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DB3302/T1150—2023),列舉建設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等五項決策事項。明確上述事項應納入年度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二)明確哪些行政決策事項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事項、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等排除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之外。
三、制定文件的依據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寧波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規定》《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DB3302/T1150-2023)等規定。
四、文件內容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列舉出五項決策事項屬于重大行政決策,制定有關建設管理、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符合本單位“三重一大”制度管理的行政決策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排除事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事項;已轉發上級文件或制定貫徹性的無實質內容變更的文件形式作出的決策事項;已經牽頭單位決策的同一決策事項;例行性且無實質內容變更的決策事項;機構調整、工作機制改革及人事、財務、后勤等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方面的決策事項;供上級決策機關參考或審核、審批等業務流程作出的裁決、評價等決策事項。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3月12日至3月22日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