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88/2024-167432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12-11
縣市場監管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8-2024-0003 |
文件編號 | 象市監法〔202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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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科室(隊、中心)、所(分局): 《象山縣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象山縣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寧波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減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試行)》等要求,結合本縣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二)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 (三)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懲戒、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以下因素綜合認定: (一)主觀過錯較小; (二)初次違法; (三)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 (四)及時中止違法行為; (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較小; (六)案涉經營額、貨值金額、數量較小; (七)涉案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合格或者符合標準等。 第七條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產品或服務尚未售出、使用; (二)存在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欺騙、誤導; (三)未對相關主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第八條 危害后果輕微,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危害程度較輕,如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輕微,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等; (二)危害范圍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減輕;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 (五)主動與違法行為受害人達成和解。 第九條 及時改正的認定: (一)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改正; (二)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改正; (三)責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三種情形的及時性、主動性依次減弱,在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時給予綜合考慮。 第十條 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可以結合下列因素綜合認定: (一)當事人對違法行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 (二)當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 (三)當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產經營義務; (四)當事人是否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商品或者相關授權等。 第十一條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該性質違法行為。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執法辦案系統等平臺,未發現當事人在五年內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記錄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上級文件對初次違法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要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違法事實和裁量事實、理由,做到裁量統一、過罰相當。不得隨意改變違法行為裁量理由,避免“大案輕罰”“小過重罰”“類案不同罰”等現象。 第十三條 對已列入各級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原則上應當按照清單所列的適用條件進行處罰裁量。 對個案不適用清單或者對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處理決定。 行政處罰文書應引用法律、法規、規章作為法律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的說理內容。 第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加強事后回訪監督,防止屢教不改,加重危害后果。 第十五條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要綜合運用說服教育、提示提醒、以案釋法、行政指導等方式,引導市場經營主體依法經營、自覺守法。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應嚴格遵守執法辦案程序,對調查取證、教育指導、責令整改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記錄并規范保管,實現執法數據的系統化管理,增加執法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第十七條 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的,經法制審核后提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對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象山縣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docx 抄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