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我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化水平和實效,發揮重點工程項目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著力以高質量項目推動全縣高質量發展,縣發改局修訂形成了《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651755680@qq.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象山縣丹東街道天安路999號南部新城商務樓1號樓1107室;
3.聯系人:陸老師,聯系電話:0574-89387399。
4.反饋意見和建議時間:2024年11月4日到11月13日。
象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4日
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重點工程項目牽引帶動作用,擴大有效投資,提高投資效益,保證重點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和速度,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重點工程項目的確定、推進和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工程項目是指縣人民政府確定,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農業水利、交通、工業、能源、城市建設、社會事業、服務業等方面的建設項目以及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重點工程項目的認定標準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落實相關工作責任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予以支持和配合,創造良好環境,保障其順利實施。
第五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重點工程項目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服務。
經信、財政、資規、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地方金融監管、國防動員、文物、能源、港航、海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工程項目的相關協調服務、要素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重點工程項目綜合監管系統,加強對重點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重點工程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負責項目的籌劃和建設,依法建立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設工期等保證體系,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全面落實。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對重點工程項目推進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制度,縣發展改革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負責重點工程項目推進工作年度目標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具體的考核辦法由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組織、指導建設單位開展重點工程項目立功競賽活動,營造爭先創優氛圍,推進重點工程項目建設。
第二章 項目確定
第八條 重點工程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生態保護、綠色低碳、安全生產、軍事設施保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等標準和要求。
(一)農林水利項目,是指流域治理、防洪排澇、水庫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設施建設、生態環境、海洋漁業、灘涂圍墾、現代農業、新農村建設等重大項目;
(二)交通運輸項目,是指公路、碼頭、航道、綜合客貨運樞紐、公交場站及對外運輸干線等重大項目;
(三)工業科技項目,是指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臨港裝備和制造業、先進制造業等重大項目;
(四)能源項目,是指電網、風電、光伏、核電、氫能、儲能、天然氣、節能減排等重大項目;
(五)城市建設項目,是指城市市政設施、保障性用房等重大項目;
(六)社會事業項目,是指衛生、教育、文化、體育、民政等重大項目;
(七)服務業項目,是指現代商貿、現代金融、現代物流、文化創意、休閑旅游、研發設計、高端服務業、城市綜合體等重大項目;
(八)其他項目,是指其他對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引領性、帶動性、輻射性的項目。
前款規定的項目確定為重點工程項目的,其總投資額應當達到一定的標準。總投資額標準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明確,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作出調整。
第九條 重點工程項目分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和重大前期項目。
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實施計劃的續建項目以及擬于當年10月底前開工的新建項目。
重大前期項目,是指已經完成方案論證擬進入或者已進入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且兩年內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十條 縣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單位于每年9月份向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縣重點工程項目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說明、項目前期審批情況及下年度的投資計劃或者前期計劃等內容,并對申請材料所涉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對縣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的重點工程項目,經綜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初選名單,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長辦公會議審定,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縣發展改革部門發文公布。
申請列入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在縣重點工程項目中遴選,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向上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重點工程項目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投資計劃調整、不符合新的產業投資導向等情形的,或者因項目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并符合重點工程項目標準和條件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對重點工程項目名單作出調整,報縣人民政府、縣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重點工程儲備項目庫管理制度,將已列入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已處于策劃、調研、論證階段的重大項目作為重點工程儲備項目,實行年度滾動管理。有關單位可以與重點工程項目同步提出申請。
第三章 項目推進
第十四條 重點工程項目計劃經批準公布后,由縣人民政府下發年度目標任務責任分解,作為縣發展改革部門檢查、指導和考核重點工程項目推進工作的重要依據。
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工程項目的監測、分析和調度,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服務。
第十五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指重點工程項目計劃確定的有關部門、園區平臺、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縣人民政府下發的重點工程項目年度目標任務責任分解的要求,制定本級重點工程項目推進計劃;
(二)每年1月底前做好新開工項目及重大前期項目“政策處理、基礎配套、審批服務、中介服務”四張清單編制工作,報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
(三)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四)及時協調解決影響項目實施或者項目前期推進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五)督促建設單位制定和落實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程進度等控制措施;
(六)每月向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告項目推進情況,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匯總后,向縣級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情況報表。
(七)及時向縣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需要協調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開重點工程項目推進或者協調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影響項目推進的重大問題;對難以協調解決或者項目推進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報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依法落實項目法人、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設計變更、概算調整、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建設工期。
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統一進入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場所辦理招標投標事項。公共資源集中交易場所應當為重點工程項目開設專門窗口,優先受理和安排招標投標工作。
重點工程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工程進度、建設管理、安全生產以及合同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指出、糾正發現的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財政、國資部門依法對政府及國有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及國有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九條 建立縣級領導干部和縣級部門聯系重點工程項目制度,組織協調、幫助解決聯系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條 建立干部掛職重點工程項目制度,協同項目責任單位、建設單位、征遷單位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項目征遷會商協調制度,組建“鎮鄉(街道)+建設+干警+村+X”的基層聯絡組織,共同處理征遷中熱點難點問題。
重點工程項目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重點工程項目的土地征收、使用海域(水域)、房屋拆遷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積極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重點工程項目“綠色通道”服務保障機制,實行重點工程項目代辦服務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外,其他審批、審查或者評價事項實行并聯辦理。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與服務工作,優化或者依法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審批事宜或者環節。
公安、住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倉庫等重點部位的治安管理、消防等指導服務、監督檢查;加強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管理,為重點工程項目及時清運建筑垃圾、渣土等提供保障。
電力、交通、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優先保障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并保障重點工程項目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
財政、國資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政府及國有投資的重點工程項目資金。
鼓勵金融機構優先為重點工程項目提供信貸等多渠道融資服務。
第二十四條 重點工程項目依法需要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評價(評估)的,應當落實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制度,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復。
鼓勵依法實行區域評估、多評合一。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巧立名目向重點工程項目單位亂收費、亂攤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相關單位或部門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予受理,已列入重點工程項目計劃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予以撤銷;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重點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項目責任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掛職干部、代辦員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嚴重影響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象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24日頒布的《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象政〔2007〕62號)同時廢止。
《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落實《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寧波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省辦法》《市辦法》)相關要求,進一步提升我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規范化水平和實效,發揮重點工程項目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著力以高質量項目推動全縣高質量發展,縣發改局對《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縣辦法》)進行修訂,并起草形成《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現行《縣辦法》制定于2007年,作為指導全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縣辦法》實施以來,為推進我縣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縣辦法》發布距今已17年,部分內容已不能有效適應當前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此外,2023年10月《省辦法》重新修訂發布,提出了新的項目管理要求,需要承接落實。基于上述兩方面原因,有必要對《縣辦法》重新修訂。
二、修訂思路
一是銜接好上位法。深入貫徹落實《省辦法》《市辦法》精神,對新增或修訂的相關條款,結合我縣情況做好銜接修訂。
二是解決實際需要。因機構改革部門職能調整,結合國家和省市抓項目擴投資工作要求,重點工程項目范圍和標準、項目申報和動態管理機制、項目協調服務保障、各單位職責分工和督導考核等內容需要優化完善,通過補充或修改相關條款,進一步夯實重點工程項目管理制度基礎。
三是突出實操性。按照依法合規、解決問題、明確路徑的導向來修訂完善《縣辦法》。因此上位法中只有原則規定的,我局根據縣實際盡量作細化處理;上位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縣辦法》盡量不重復體現;《縣辦法》中依然管用適用的條款,繼續沿用。
三、修訂過程
去年10月《省辦法》出臺后,我局第一時間啟動我縣政策配套研究工作,抽調專人開展《縣辦法》修訂。通過認真研究《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我局于今年9月修訂形成《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討論稿)》,并呈送科室負責人、條線分管領導、局主要領導審閱,充分聽取意見建議。根據多方反饋,形成《象山縣重點工程項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 、主要內容
原《縣辦法》共七部分,三十四條。修訂后,《縣辦法》共六部分,三十一條。
《縣辦法》第一部分為總則,共七條,明確了《縣辦法》適用范圍、項目定義以及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等內容。與原《縣辦法》相比,主要變化:一是銜接《省辦法》和機構改革要求,對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作了修改和明確。二是銜接《市辦法》,對重點工程項目推進工作年度目標考核的方式作了明確。
第二部分為項目確定,共六條,明確了縣重點工程項目的類別、申報程序、項目撤銷及儲備等內容。與原《縣辦法》相比,主要變化:一是銜接《省辦法》,對項目類別作了修改和明確。二是對項目總投資額標準作了修改,實行定期調整。三是銜接《市辦法》,新增重點工程儲備項目庫管理制度,年度滾動管理重點工程儲備項目。
第三部分為項目推進,共五條,明確了項目責任單位、建設單位、行業主管單位、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推進中的職責分工以及項目招投標、項目竣工的規范要求等內容。與原《縣辦法》相比,主要變化:銜接《市辦法》,明確并細化了項目責任單位的7大主要職責分工。
第四部分為服務保障,共七條,從項目協調、審批服務、要素保障、征地拆遷等方面,明確了相關部門和鎮鄉(街道)保障縣重點工程項目順利推進的有關任務和分工事項。與原《意見》相比,主要變化:一是銜接《市辦法》,新增縣級領導干部和縣級部門聯系重點工程項目制度、干部掛職重點工程項目制度等內容,組織協調、幫助解決聯系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重要問題;二是結合本縣實際,新增項目征遷會商協調制度,組建“鎮鄉(街道)+建設+干警+村+X”的基層聯絡組織,共同處理征遷中熱點難點問題;三是銜接《市辦法》,增加了項目代辦、并聯審批、依法簡化審批流程等內容,進一步提升項目審批服務質效。
第五部分為法律責任,共四條,明確了對違反《縣辦法》相關條款的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六部分為附則,共兩條,明確了《縣辦法》的解釋權和實施日期等內容。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