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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象山縣中心城區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實施意見》意見的通知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起草說明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進一步規范城區戶外招牌、樓宇標識、玻璃窗和櫥窗廣告設施設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起草了《象山縣中心城區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

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電話或信函方式將意見反饋至我局,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通信地址:象山縣天安路999號南部商務樓2號樓518象山縣住建局城市管理科,郵政編碼315700。

聯系人:孫晴霞,聯系電話:0574-89387576。


象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21日   


象山縣中心城區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區戶外招牌、樓宇標識、玻璃窗和櫥窗廣告設施的規范設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象山縣中心城區(包括丹東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戶外招牌、樓宇標識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和管理,其它鄉鎮及功能區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利用戶外招牌發布廣告的,按照戶外廣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定義

戶外招牌,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

樓宇標識,是指設置在建筑外表面,用于標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稱的文字、圖案等設施。

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是指設置于建(構)筑物櫥窗里或玻璃窗上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產品或服務的廣告設施。

以上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合并簡稱為“招牌廣告”。

三、設置要求

(一)總體原則

招牌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技術規范的要求,內容真實有效,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正能量,體現城市人文特色,展現個性和創意,并與區域環境、建筑風格相協調。

(二)規劃設計

新建、改建建筑物時,建筑物設計方案應當考慮戶外招牌等設置需求,明確設置位置等內容,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在審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住建部門意見。

(三)基本要求

1.同一道路相鄰建筑物設置招牌廣告,其形式、色彩、照明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底線、高度、厚度要協調一致,符合建筑物整體風格,不遮擋建筑物立面特色。

2.設置招牌廣告應當符合一店一招的原則。位于道路拐角處的,并且有2個不同朝向門面(出入口),可在兩側門面設置風格統一的招牌廣告。

3.設置招牌廣告不得影響本建筑以及相鄰建筑日照、采光、通風、消防等功能和結構安全。招牌廣告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擾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4.招牌廣告制作應符合安全、節能、環保、耐用原則,鼓勵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術、新工藝。

(四)禁設情形

1.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構)筑物形象;

2.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響他人對建(構)筑物合法使用;

3.利用違法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危及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

4.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

5.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

6.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區、分級管理

1.根據縣域總體規劃、商業規劃等城市規劃內容以及縣域實際,對招牌廣告設置實行分區分級管理。

2.城市重要節點、主干道等城市重點區塊的招牌、廣告要求少而精,簡約大氣,強調形象品質,體現城市風貌。

3.大型商業建筑、大型賣場、各類專業市場等商業集中區域的招牌廣告應富有時尚感和創新性,體現商業區業態特征,兼顧晝間和夜間亮化效果。

4.歷史文化、特色商業(風貌)、旅游風景等街區的招牌廣告應體現街區風韻特色,不同區域、門店招牌可風格各異,獨具特色,“一招一式”。

5.已完成外立面改造或者完成新規劃的區域,戶外招牌設置按改造或者規劃設計方案執行。

6.其它存量招牌廣告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影響安全的,應當進行整改。

(六)施工要求

1.設置招牌廣告應當征求房屋業主同意,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制作和安裝,確保安全。

2.招牌廣告制作安裝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圍護,設置警示標志,文明施工。施工期間不得損壞地上地下市政設施及各單位設施。施工完畢后應立即清理現場。

(七)安全檢測要求

設置招牌廣告存在下列情形的,設施設置滿兩年后,設置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檢測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或拆除。

1.設置為箱體式、大型垂直外墻式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獨立式招牌廣告。

2.高度超過建筑物3層或者在建筑物10米以上部位的招牌廣告。

3.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職責

(一)設置人責任

設置人應當對招牌廣告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圖案、文字、燈光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

設置人應當加強對招牌廣告的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臺風、暴雨等惡劣天氣期間,設置人應當加強安全檢查,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二)建筑物所有權人責任

建筑物所有權人與設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權人應當督促設置人依法設置、管理招牌廣告設施,設置人違反規定設置或者未履行相關責任的,建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及時向縣住建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依法處置工作。

(三)管理單位職責分工

縣住建局是招牌廣告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招牌廣告設置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招牌廣告設置日常巡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進行依法處置。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新建、改擴建項目的招牌廣告的設置方案進行審查,對影響城市風貌的招牌廣告提出修改意見。

縣商務局負責對各類商業集中區域、大型商超、特色街區進行規劃布局,對招牌廣告設置風格、位置進行詳細規劃。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企業、個體工商戶招牌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屬地鎮鄉街道負責招牌廣告日常巡查,及時告知設置要求,制止違規設置行為。

六、工作機制

(一)主動事前引導

1.加強對商戶的宣傳引導,明確禁設情形,商戶進行工商登記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實施開店一類事”增值服務開展提醒工作,發放《招牌廣告設置負面清單》,對于新開張的沿街店鋪,執法人員提前上門,與店主主動溝通,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設置要求,提高商戶合規意識。

2.加強對招牌廣告制作企業的培訓引導,針對廣告制作企業及從業人員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廣告美學等相關培訓以及設計方案研討會,組織召開招牌廣告設計比賽,評選優秀設計稿件,對優秀招牌廣告進行宣傳,對設計人、設置人進行適當獎勵,打造設計樣板,激發市場主體參與熱情,提升廣告從業者專業素養。

3.加強設計方案會商協調,由住建部門牽頭建立屬地街道、社區管委會以及廣告協會、設計院等單位和組織的人員參加的設計會商機制,對招牌廣告設置中的問題時及時進行會商協調,確保落實有效。

(二)注重事中管理

4.完善巡查管控機制,加強街道網格員、執法隊員以及小區物業等人員組成的招牌廣告設置管理巡查隊伍建設,鼓勵群眾提供違規違法以及安全隱患問題線索,及時發現和制止違規設置行為,對發現的不規范、破損、破舊、存在安全隱患的招牌廣告,督促商戶及時進行維修整改。

5.優化執法協同機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深化“綜合辦一次”“綜合查一次”“一次解多題”等執法服務,加大執法力度,實現招牌廣告設置違法行為閉環化處置,嚴重影響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又拒不整改的由屬地街道會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置,確保招牌廣告設置得到全面規范管理。

(三)實現長效治理

6.深化信用管理規則運用,推行招牌廣告“三色管理”模式,從嚴從細加強招牌廣告管控力度,通過日常管理對招牌廣告設計安裝單位進行評價,建立“黑白名單”,評價結果可以在政府、國資國企項目的采購、招標中進行合理利用。

7.探索建立自律共治機制,鼓勵一定區域內的商戶(或設置人)成立自律組織,對招牌廣告等設施設置實行自我管理,推行規范化、專業化招牌廣告設置服務,發揮廣告協會作用,可以在協會內部開展備案、核查、評估等事宜,實現招牌廣告設置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

8.積極推進數字化建設,將招牌廣告信息納入“住建大腦”系統建設工程,錄入招牌廣告位置、內容等基礎信息以及安全隱患排查記錄和違規問題歷史記錄,建立招牌廣告電子身份牌,形成招牌廣告身份標識“一張圖”,從而實現招牌廣告可視化管理。


附件:1.象山縣招牌廣告設置技術標準

          2.象山縣招牌廣告設置負面清單

          3.象山縣招牌廣告設置監管流程圖

          附件請點擊此處下載.docx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等招牌廣告設施是城市整體形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招牌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是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展示城市風貌,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發揮著重要作用。

象山縣招牌廣告設施存在隨意設置、缺乏特色、缺少人文底蘊等問題,與建設現代化濱海花園城市要求存在較大差距,近年來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熱心市民對象山縣招牌廣告設施設置提出了新思路和新期望。為了更好適應象山縣城市發展的新階段和招牌廣告設施發展的新趨勢,提高城市招牌管理和行業發展水平,對招牌廣告設施在規劃設置、管理措施等方面需進一步明確、規范和細化。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進一步規范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等招牌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明確設置標準和禁止設置的情形,細化管理職責,建立長效治理機制,實現招牌廣告設施設置合理性、安全性與城市景觀的協調性相統一。

三、制定文件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波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CJJ/T149-2021)等規定,結合《象山縣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詳細規劃(2019-2025年)》《象山縣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專項整治提升實施方案(一期、二期)》,對比參照《杭州市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條例》《上海市戶外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按照上級現行制度進行規范。

四、擬規定的主要內容

本《實施意見》主要由適用范圍、定義、設置要求、管理職責和工作機制五部分組成,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范圍。《實施意見》適用于象山縣中心城區(包括丹東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戶外招牌、樓宇標識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和管理,其它鄉鎮及功能區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利用戶外招牌發布廣告的,按照戶外廣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定義。對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的定義進行了說明。

(三)設置要求。對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的總體原則、規劃設計、基本要求、禁設情形、分級管理、施工要求以及安全檢測要求進行了明確。

(四)管理職責。對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人、設施所在建筑物所有權人以及政府管理單位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五)工作機制。包括事前引導、事中管理和長效治理3個方面8項內容,強調政府部門在戶外招牌、樓宇標識以及依附櫥窗和玻璃窗廣告設施設置管理中的引導宣傳和會商協調工作,優化巡查管控和執法協同機制,深化信用管理規則運用和自律共治機制建設,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