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清晰界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我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現將2024年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通知如下:
一、2024年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下列事項列入本單位2024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決策承辦科室負責落實。
序號 | 決策事項名稱 | 決策主體 | 承辦科室 | 決策依據 (法律政策等文件) | 計劃履行程序 | 計劃完成時間 |
1 |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 |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政策法規和勞動關系科 |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39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合法性審查工作的實施意見》(甬政辦發〔2023〕30號)、《行政決策事項重大性判定規范》(DB3302/T 1150-2023)、《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清單》(甬人社函〔2023〕60號)等文件 | 公眾參與(涉密事項除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 2024年2月底 |
2 | 《象山縣貫徹落實穩就業 政策實施細則》 |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象山縣財政局 | 縣就業管理服務中心 |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就業創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辦發〔2023〕53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穩就業政策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辦發〔2023〕61號)、《寧波市貫徹落實穩就業政策實施辦法》(甬人社發〔2023〕22號)等文件 | 公眾參與(涉密事項除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 2024年3月底 |
3 | 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社會保險科 |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人社發〔2023〕66號)、《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甬人社發〔2024〕5號) | 公眾參與(涉密事項除外)、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 2024年6月底 |
二、工作要求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按年度進行調整和公布(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要嚴格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
(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各承辦科室、單位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收集、完整歸檔、妥善保管。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