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88/2024-166682
文件解讀
2024-11-14
縣市場監管局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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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文字解讀】 為營造一流營商環境,加強與上位法銜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浙江省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將于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市小聞:本次修訂從結構和內容上進行了全面修改,一起來看! ——修訂背景—— 近期,省市場監管局對《浙江省企業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實現了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新法新規的有效銜接,并從企業名稱申報到爭議處理全過程作了細化規定,充分尊重企業自主選擇名稱的權利,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更大力度支持企業發展。 一、實行名稱自主申報 取消名稱預先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進一步下放權限,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使用“浙江”字樣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刪除原《辦法》第三章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取消了名稱核準程序和材料的相關規定。 二、放寬名稱使用條件 簡化了使用“浙江”字樣名稱最基本、最主要的條件,即企業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達1000萬元以上。 取消或降低了不同行業申報限定條件,如—— 制造業、商貿業和非鑒證服務業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近三年年納稅額達到200萬元; 建筑施工企業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 投資業合伙企業近三年年納稅額達到1000萬元; 高新技術、出版及文藝場館、體育俱樂部及場館、旅行社、種養業企業法人注冊資本(金)300萬元以上; 鑒證服務業從業人員取得執業資格人數、上一年度業務收入不低于400萬; 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特殊政策和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一次性實繳到位;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要求從1億元以上調整為5000萬元以上。 三、明確行政區劃連用條件 對“浙江”與下級行政區劃連用的名稱不再另行設置條件,修改為與冠“浙江”字樣名稱條件一致。 四、放寬分支機構申報條件 允許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企業的分支機構名稱綴以“浙江”字樣,從屬企業注冊資本(金)由2000萬元以上放寬至1000萬元以上。 五、明確集團、無行業要求 由于集團、無行業名稱的使用和企業經營規模具有一定匹配度和關聯性。集團母公司名稱申報使用“浙江”字樣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同時注冊資本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企業名稱申報使用“浙江”字樣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同時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六、規范監督管理要求 增加企業名稱爭議處理原則和名稱抽查制度,監督管理模式與名稱自主申報相對應。 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的需求為參照執行。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名稱使用“浙江”字樣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上述企業分支機構等。 ——解讀機關——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聯系方式:897660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