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象山縣人才安居實施辦法(試行)》(象政發〔2023〕14號)的文件規定,決定開展象山縣人才購房補貼(2024年第三季度)申領工作,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請對象
第Ⅰ類:列入象山縣人才分類目錄且經認定的特優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及高級人才(按縣人才分類目錄調整同步更新)。
第Ⅱ類:在我縣教育衛生事業單位一線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取得中級職稱,或取得副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才;在我縣其他事業單位工作取得副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的人才。
第Ⅲ類:在我縣自主創業或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助理級初級職稱(含緊缺職業<工種>的高級工)及以上相關證書的人才。其中,建筑業及其服務類企業的人才(含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技術咨詢和服務)須取得一級建筑師、一級建造師等建筑工程和工程經濟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且具有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包括取得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或中級、副高級職稱;縣屬國有企業人才須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副高級職稱(含緊缺職業<工種>高級技師)。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人才,不受學歷和職稱限制:(1)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市級為前三位完成人,省級為前五位完成人、國家級為前八位完成人)的企業人才;(2)象山縣當年度“330”領軍型企業舉薦的年工資性收入近兩年均達到30萬元—50萬元,且在管理創新、技術革新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在職人才;(3)在企業工作年工資性收入近兩年均達到50萬元以上的人才;(4)從事技術工作的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5)入選象山縣“半島菁英”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和雙創人才。
第Ⅳ類:“半島菁英”“半島名師”“半島名醫”“半島工匠”等半島系列計劃入選人才。
二、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有人才須為2018年8月12日后全職新引進。其中,在2018年8月12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引進的人才,須從2023年1月1日起五年內在象山縣首次購買家庭唯一商品住房;2023年1月1日后新引進的人才,自引進之月起五年內在象山縣首次購買家庭唯一商品住房。
(二)第Ⅰ類人才須在我縣所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
(三)第Ⅱ類人才要求聘任崗位與實際工作崗位一致。
(四)第Ⅲ類人才自主創業或所在企業必須是在我縣注冊登記和納稅的實質性正常運營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縣外國有企業,金融保險機構、郵政、電信、煙草等垂直管理企業及財政封閉運行管理區域內的企業。
(五)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第Ⅰ類人才在象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或個人所得稅6個月以上,第Ⅱ、Ⅲ、Ⅳ類人才在象山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和個人所得稅6個月以上,其中外籍人才還須取得在寧波轄區內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六)申請人必須品行端正、愛崗敬業,近5年內無違法犯罪記錄,事業單位人才近5年內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縣未享受過人才公寓申購優惠、購房補貼和房改購房等優惠政策(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等)。
三、補貼標準
(一)列入象山縣人才分類的特優人才、領軍人才,分別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50%,最高100萬元、80萬元的購房補貼;
(二)列入象山縣人才分類的拔尖人才,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40%,最高50萬元的購房補貼;
(三)列入象山縣人才分類的高級人才,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25%,最高35萬元的購房補貼;
(四)副高級職稱(含緊缺職業<工種>高級技師)人才,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15%,最高25萬元的購房補貼;
(五)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才,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10%,最高2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六)全日制本科學歷或中級職稱(含緊缺職業<工種>技師)人才,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5%,最高15萬元的購房補貼;
(七)助理級初級職稱(含緊缺職業<工種>的高級工)人才,一次性給予實際購房總額3%,最高10萬元的購房補貼;
(八)申請對象第Ⅲ類中,不受學歷和職稱限制的(1)(2)(4)(5)項企業人才,參照副高級職稱人才標準享受購房補貼;第(3)項人才,參照高級人才標準享受購房補貼;
(九)半島系列入選人才,已納入象山縣人才分類目錄的,按對應人才層次標準享受購房補貼;未納入象山縣人才分類目錄的,分別參照以下標準享受購房補貼:
1.“半島名師”“半島名醫”入選人才:“半島名師”“半島名醫”有關文件中規定的Ⅰ類人才參照拔尖人才標準、Ⅱ類人才參照高級人才標準、Ⅲ類人才參照副高級職稱人才標準、IV類人才參照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才標準;
2.“半島工匠”入選人才:“半島杰出工匠”參照副高級職稱人才標準、“半島工匠”參照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才標準、“半島青年工匠”參照大學本科學歷人才標準;
3.“半島名旅”入選人才:“半島金旅”參照副高級職稱人才標準、“半島銀旅”參照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才標準;
(十)其他半島系列計劃入選人才補貼標準,另行確定;
(十一)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只能選擇一方就高享受。符合條件的離異人員,若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房產,在申請補貼時離婚已滿三年且在象山縣無自有產權商品住房,在象山縣購買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可按同層次人才的標準享受購房補貼;若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方曾享受過市縣人才安居政策及房改政策(含實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資建房等),離異后未享受政策的一方不得申請購房補貼。
(十二)按年工資性收入享受購房補貼的企業人才,領取補貼后,原則上應連續三年年工資性收入達到相當水平。
四、申報流程
(一)自主申請。縣人力社保局負責購房補貼集中申報工作,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寫《象山縣人才購房補貼申請表》和《象山縣人才購房補貼上市交易承諾書》,由所在單位統一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居民有效身份證件;
2.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僅外籍人才提供);
3.婚姻狀況證明(離異家庭須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4.高層次人才認定書(僅限第Ⅰ類人才提供);
5.在象山縣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個稅繳納清單相關證明;
6.學歷學位、職稱證書以及技能等級(職業資格)證書;
7.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及購房發票;
8.夫妻雙方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記錄(浙里辦APP可下載打印);
9.商品房合同備案信息(僅限期房提供,浙里辦APP搜索“房屋租售”可查詢下載并打印)
10.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須經所在單位核實、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經所在鎮鄉(街道)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人力社保局。
(二)資格審核。縣人力社保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全面審核;縣住建局對商品房備案登記及二手房交易信息進行全面審核。
(三)審議公示。縣人力社保局確認購房補貼資格和補貼額度,并在縣人力社保部門網站、主管部門及人才所在單位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資金撥付。公示結束后,按相關流程將購房補貼撥付至申請人社保卡金融賬戶(須開通金融功能)。
五、相關說明
(一)申請購房補貼的房產須為住宅,宅基地自建房、商用產權房以及拆遷安置房、農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不能申請購房補貼。人才從直系親屬處通過購買、贈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產,不再享受人才購房補貼。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人才,須獲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海外學歷學位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職稱證書為外省(含中央在浙單位)評審通過的,原職稱證書須換發為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緊缺職業(工種)的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應在當期我縣公布的緊缺職業(工種)高技能人才崗位補貼目錄內工種;取得省外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須經職能部門認定后,方可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
(三)本辦法所述首次購房時間,增量房(一手房)以合同首次備案時間為準,存量房(二手房)以不動產權證登記時間為準。
(四)人才取得不動產權證后,服務期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服務期即人才在象連續繳納社保滿60個月,其中第Ⅰ類人才5年服務期即在象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60個月)。未滿5年服務期離開我縣工作單位的,由縣人力社保局聯合相關部門及用人單位督促當事人按服務年限比例退回相應購房補貼,申請人退還相應補貼的,房產方可上市交易。人才應退還金額=已發放的購房補貼-(已發放的購房補貼/60月×實際服務月數)。
(五)人才購房補貼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冒名頂替。凡出現以下違約或違規情形的,將作相應處理:
1.人才取得不動產權證后,5年服務期未滿,離開我縣工作單位的,應主動向縣人力社保局報告。
2.對弄虛作假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人才購房補貼的,一經查實,由縣人力社保局聯合相關部門及用人單位追索收回補貼款項。
3.對在人才購房補貼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審核不嚴的單位,取消該單位3年內申請人才購房補貼的資格。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用人單位及各級審核、審批人員,移送縣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申報時間: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25日。
申報地點:象山縣南部新城商務樓1號樓512室
咨詢電話:89387514、89387519、89387517、65761802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