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決策部署,切實提升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漁業局研究制定了《象山縣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1月19日。
二、公眾提交意見途徑: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979831078@qq.com,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進一步聯系。
聯系人:陳佳夢,聯系電話:17805841550
附件1:象山縣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附件2:《象山縣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docx
象山縣漁業局
2024年1月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成效,堅決遏制直排,強化運維長效常態,保障尾水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助推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是指水產養殖尾水處理過程中所需的沉淀、過濾、凈化等設施、設備,包括生物球、生態濕地、過濾設備等。
第二章 管護責任
第三條 村集體(經營主體)職責
(一)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將設施、設備未正常運行問題上報所屬鎮鄉(街道)進行維護,保障設施、設備恢復正常運行。
(二)強化宣傳教育,勸止養殖業主不得擅自改變尾水處理設施布局,不得無故損壞或移除養殖尾水處理設施、標識標牌。
(三)設施養殖企業(大棚養殖、工廠化養殖、育苗場等)作為養殖尾水治理責任主體,應采用機械化、智能化等養殖尾水處理設施設備,遵守相關排放標準,鼓勵自我開展養殖尾水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工作,并自行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尾水監測。
第四條 各鎮鄉(街道)職責
(一)責任主體。各鎮鄉(街道)是所屬轄區水產養殖尾水治理和運行維護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所屬轄區的養殖尾水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維護、運行、監管等工作。
(二)管護機制。落實專職管護人員,開展日常巡查管理。
(三)負責監督村集體(經營主體)或養殖戶日常管護工作。
第五條 縣漁業局職責
(一)負責制定全縣水產養殖尾水治理總體方案,開展尾水治理技術指導、問題溯源和整治工作。
(二)將養殖尾水監測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負責養殖尾水抽檢和監督考核工作。
(三)依職能對水產養殖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職責
(一)加強執法監管,發現養殖尾水超標直排按相關規定(標準)處罰。
(二)對縣漁業局和屬地鎮鄉(街道)通報反饋的尾水超標直排問題,及時跟蹤處理,發現擅自超標直排養殖尾水、損壞尾水治理設施等行為,要依法依規(標準)嚴厲查處。
(三)負責入海涉養排污口養殖尾水的抽檢工作。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
(一)負責新增塘外塘違法養殖用海行為的監管。
(二)負責保護區禁養區(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的核心區)新增養殖的違法行為監管。
第八條 “縣河長辦”職責
在日常巡河中要把養殖尾水排放情況列入巡查內容,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屬地鎮鄉(街道)和相關部門。
第三章 管護內容與日常運行
第九條 管護內容
(一)場地保潔。清掃尾水處理區域道路,打撈水面漂浮物、枯萎或者多余的水生植物,清理枯枝雜草,保持處理區清潔美觀。
(二)尾水處理設備維護。每半年對尾水處理設備進行維護1次,發現設備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尾水排放期間,保持24小時曝氣處理。
(三)清淤。養殖期結束后及時開展一次處理區域清淤工作,確保正常處理容量。
(四)定期巡查。每季度一次定期對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設備開展巡查,并形成記錄。
(五)尾水監測。制定監測方案,落實日常監測行為。
第十條 建立運維管護記錄制度,主要包括: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設施設備故障、維修、改造記錄和水質監測記錄等。
第十一條 尾水治理接受社會監督,治理點設置標識牌,包括治理點名稱、區域分布、治理流程等。
第四章 管護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 對新建的淡水池塘養殖尾水設施,由經營主體實施的,采用沉淀池、過濾壩、曝氣池、生物處理池等“三池兩壩”處理方式,按照實際投資75%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800元/畝。
第十三條 對新建的海水池塘(連片池塘)養殖尾水設施,由鎮鄉政府(街道)統一招標(或采購)實施的,按實補助。
第十四條 對新建的塘外塘養殖尾水設施,由鎮鄉政府(街道)統一招標(或采購)實施的,按照每畝配備1平方米以上生物浮球,按實補助。
第十五條 對改造提升的設施養殖(大棚養殖、工廠化養殖、育苗場等)尾水設施,由經營主體實施,采用機械化、智能化等養殖尾水治理工藝和設備,按照實際投資75%補助,要求獨立運行5年以上。
第十六條 運維經費保障。按照養殖面積每畝每年50元的標準進行運維經費保障。
如遇強臺風等極端天氣,養殖尾水處理設施受損特別嚴重的,協同縣財政局采取“一事一策”執行。
第十七條 管護經費申請流程。由縣漁業局、縣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等聯合抽檢、驗收、考核,考核合格后下撥資金。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八條 工作考核。水產養殖尾水運維管理工作納入鎮鄉(街道)年度目標考核。
第十九條 對拒不履行養殖尾水日常檢查、運行維護的經營主體責令收回相關建設或維護資金,三年內一律禁止申報縣級以上財政補助項目。
第二十條 對違規排放養殖尾水或惡意破壞養殖尾水處理設施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責令恢復尾水處理設施原狀等。
第二十一條 建立數字化監管手段。委托第三方對所建的養殖尾水處理設施、設備運行開展無人機巡查。
第二十二條 聯合執法檢查。縣漁業局、縣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資規局、縣河長辦等部門及鎮鄉(街道)應定期聯合組織對水產養殖尾水設施設備及運維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維護管理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權限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執行。
縣政府辦公室:
現就我局(委、辦)起草的《象山縣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決策部署,持續高標準、嚴要求推進中央和省環保督察、市委涉水生態問題專項巡察等水生態環境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確保養殖尾水治理設施長期有效運行,進一步加強水產養殖生態環境監管,推進我縣水產養殖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結合象山實際,特制定象山縣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該管理辦法是為解決我縣水產養殖尾水治理運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體責任不清晰、資金保障有困難、長效常態機制未健全和落實等問題,切實提升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成效,堅決遏制直排,強化運維長效常態,保障尾水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助推我縣漁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文件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規范》、《農業農村部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漁發【2019】1號)、《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實施漁業發展支持政策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農【2021】41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漁業綠色循環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6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
四、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該管理辦法主要建立了尾水治理管護責任制度,明確了經營主體、鎮鄉(街道)、縣政府機關等各方的職責;建立了尾水治理運維管護記錄制度,明確了養殖尾水治理的管護內容,主要包括尾水處理設備維護、定期巡查和尾水監測等;明確了新建和改造提升的養殖尾水設施的補助標準和申請流程,確保尾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資金來源;同時明確了養殖尾水運維管理工作中監督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確保養殖尾水治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五、起草情況
該管理辦法于2024年1月開始由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的調研論證。于2024年1月2日以書面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3條意見,全部采納。
《象山縣水產養殖尾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1月9日至1月19日在網上進行公開征集意見,在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反饋意見。
象山縣漁業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