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41/2023-159440
部門文件
縣級政策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023-02-15
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
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
通知
主動公開
-
象環發〔2023〕4號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關于印發《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意見》(環執法〔2022〕23號)、《關于印發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2〕237號)和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浙環函〔2022〕204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實施方案(2022-2024年)》,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 2023年2月15日
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實施方案 (2022-2024年)
為深入貫徹《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意見》(環執法〔2022〕23號)、《關于印發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2〕237號)和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浙環函〔2022〕204號)等文件要求,健全排污許可證質量保障機制,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有效發揮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核心制度效能,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支撐,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總體要求 根據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圍繞排污許可提質增效主線,貫徹落實五項管理機制,推進四類重點工作,加強協作配合,切實提高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強化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壓實主體責任,加強聯合監管,構建排污許可證質量“源頭把控、過程管理、事后監管”的全閉環管理模式,提高證后監管效率,提升核心制度效能,發揮“一證式”管理效果。 二、工作目標 到2022年底,建立排污許可證核發聯合審查、現場核查機制,完善排污許可動態更新機制,健全排污許可證質量管理機制。到2023年10月底,完成限期整改“清零”重點工作,全面完成“雙百”任務目標,實現排污單位全部持證排污。到2024年底,持續開展常態化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全面提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質量,支撐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三、重點任務 (一)落實聯審核查機制 1.開展聯合審查。原則上根據科室職責分工制定排污許可核發規程,依據企業實際申報情況開展聯合審查。審批科負責審查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材料完整性及其執行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合規性;監測站負責審查自行監測方案的合規性;綜合一科負責審查排污許可證大氣、總量方面申報內容;綜合二科負責審查排污許可證固體廢物、土壤、地下水方面內容;縣五水辦負責審查排污許可證水方面申報內容。對許可證內容中涉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及相關規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要求,或處理原則不明確的,由各職能科室協商審查。每次聯合審查各職能科室須派代表出席,并做好聯合審查記錄存檔備查,各職能科室應對審查結果負責。 2.做好現場核查。2023年1月1日起,對于首次申請或者因涉及改(擴)建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去向變化、排放口數量增加而重新申請的排污許可證,審批科應在排污許可證核發前開展現場核查,現場核查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以及排放口信息與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一致性,并做好現場核查記錄。對于尚未建成投產的排污單位,現場核查時間可推遲至排污單位投產排污之前。對于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科還應組織開展聯合現場核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現場核查工作,車輛安排由辦公室協調。現場核查組根據企業生產和排污情況由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監測、執法等職能科室組成。因故不能及時參加現場核查的應自行前往企業做好現場核查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對于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內多次重新申請的,審批科應至少組織一次現場核查。 3.加強涉變動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表) 經批準后,若建設內容較環評文件發生變動,排污單位應對照國家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分類處理。驗收前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評;未發生重大變動的,應在驗收報告中編制建設項目非重大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說明并進行信息公示后,按規定變更或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在附件中上傳相關材料;對驗收后發生變動的,應納入環評管理,并依法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審批科應按照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環評文件、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要求從嚴核發。 4.引入技術評估。審批科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委托技術機構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估,技術機構應對其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二)落實質量抽查機制 1.開展常態化抽查。根據市局安排組織開展對縣內首次申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質量常態化抽查,采取平臺檢查與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抽查,并落實聯審核查機制,按各科室職能分工進行聯合審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行政區域內當年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總數的25%(其中平臺檢查比例不少于15%,現場檢查比例不少于10%)、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總數的15%(其中平臺檢查比例不少于10%,現場檢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信息應當在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記載,每半年將抽查結果和整改完成情況書面報送市局。 2.建立整改臺賬。對在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職能科室應分級分類處置,建立問題臺賬,實行銷號整改。 (三)落實動態管理機制 1.嚴格排污許可管理規程。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序,依法落實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重新申請、延續、變更、撤銷、注銷、吊銷等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動態更新。審批科定期對行政區域內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臨期、對應的排放標準有更新的排污單位進行提醒,執法隊督促其依法變更、延續排污許可證。 2.實施變更留痕。對于審批科主動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變更,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許可證變更、延續記錄”表中記錄排污許可證變更內容或事由。對于已關閉排污單位,經執法隊現場核實后,審批部門依法注銷其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跟蹤企業后續處理結果,強化監督管理。 (四)落實部門監管聯動機制 1.執法監管聯動。加強信息共享,完善排污許可證核發、變更信息共享機制,審批科及時將排污許可核發、變更等信息共享至相關職能科室,相關職能科室應配備相應權限的賬號,并加強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使用和管理,實現信息共享共用,切實構建起“一證式”監管體系。強化排污許可核發監督、執法監管、環境監測“三監”聯動,加強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建立排污單位違法線索發現、問題反饋、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排污許可“一條龍”管理工作機制,實現排污許可核發監督、執法監管、環境監測全閉環。同時,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等職能科室應針對環境管理要素將排污許可落實情況納入各自業務日常監管內容并督促排污單位及時改正發現的問題,同時告知審批科。 2.協同審查執行報告。審批科對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的及時性和完整性進行線上核查,執法隊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真實性檢查納入年度計劃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和遠程核查,監測站定期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情況核查,核查結果互通共享。 3.移送問題清單。審批科及時將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發現的排污單位問題清單共享給執法隊、監測站等相關職能科室,執法隊將現場檢查發現的實際建設、運行情況與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信息不符的排污單位清單反饋給審批科,監測站做好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法檢查的技術支持,及時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行為線索反饋給執法隊,其他職能科室發現排污許可方面問題的應及時移交執法隊等科室。 4.開展督促整改。執法隊對涉及環境違法的排污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審批科根據實際情況指導排污單位對存在質量問題的排污許可證、排污登記表進行變更、重新申請,監測站督促落實自行監測要求,齊抓共管,提高監管成效。 5.強化信息化監管。執法隊將排污許可證數據庫和排污登記庫中排污單位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對正面清單內排污單位以在線監測、視頻監控、分表計電、刷卡排污等信息化執法監管方式為主,減少現場檢查次數。監測站指導排污單位在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統一規范報送自行監測數據。 (五)落實信息公開機制 1.加強信用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要求及市局工作安排,加強對第三方技術機構的監管并做好上報工作。 2.建立典型案例庫。規范典型案例報送機制,按市局要求收集排污許可執法典型案例,按照生態環境部建立的排污許可執法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發布機制,定期報送、統一發布。 (六)深化排污限期整改“清零” 推進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含帶整改要求的排污許可證)的整改清零,原則上2023年11月底前全部實現持證排污,對逾期整改未完成且仍繼續排污的企業,由執法隊依法處理。根據整改事項的難易、緩急,采取上門服務、個性化幫扶等針對性措施,指導排污單位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并定期對其整改進度進行監督督促。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單位臺賬,實施掛單銷號,按要求向市局報送整改進度,對短期內無法完成整改的,應請示縣人民政府研究后,給出情況說明,提出整改計劃和整改期限,妥善解決影響排污許可證審批和管理的遺留問題。 (七)持續推進“雙百”任務 1.按市局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審批科應依托國家和省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采取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有關職能科室對已核發的排污許可證開展質量審核。2023年11月底前完成除附表1外的其他行業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實現持證排污單位質量審核全覆蓋。 2.按市局要求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審核。審批科組織開展全部持證排污單位年度和前三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每年4月、7月、10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對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完成典型行業持證排污單位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容規范性審核,重點審核執行報告中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計算、自行監測頻次合規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狀態信息等,推動執行報告內容完整、數據準確。2023年完成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常用有色金屬冶煉、精煉石油產品制造、煤炭加工、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非金屬廢料和碎屑加工處理、環境治理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金屬制品業、紡織印染、衛生。 3.按市局要求開展排污登記真實性和合規性核查。2023年完成轄區內排污登記的2.5%的真實性核查和2.5%的合規性核查。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強組織領導 完善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大保障力度,不斷夯實排污許可證質量,提升排污許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進一步強化技術支持和幫扶指導,加強工作調度,定期通報提質增效各項重點工作實施進展,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九)注重宣貫培訓 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政策宣貫,組織“送法入企”活動,結合實際案例“把脈問診”,“零距離”指導排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管理要求。加大對管理人員、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術機構人員的培訓力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期排污許可相關業務培訓。 (十)強化監督考核 結合生態環境部“十四五”實施排污許可制度考核方案、國家和省級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情況做好考核工作,考核指標重點關注排污許可證質量和執行報告規范性審核是否完整準確,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提交率、審核率和未按時提交執行報告處理情況,以及發現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綜合考慮排污許可“雙百”任務重點工作抽樣復核結果和工作完成情況。
附件:1.2021年度和2022年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行業指標 2.排污許可提質增效任務分工表
2021和2022年度排污許可證質量審核 行業指標
注:行業類別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中的行業類別對應
排污許可提質增效任務分工表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辦公室 2023年2月1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