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2961753/2024-159830
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4-01-10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0-2024-0001 |
文件編號 | 象政發〔2024〕2號 |
政策解讀 | 點擊查看 |
政策圖解 | 點擊查看 |
意見反饋 | 點擊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縣危險房屋解危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要求認真執行。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縣危險房屋解危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常態化推進危險房屋解危工作,動態清零新舊危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落實安全發展觀,深刻汲取房屋使用重大安全事故教訓,堅持“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按照“先落實安全措施、后實施危房解危”工作思路,壓實屬地責任以及各方主體責任,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危房解危工作。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全縣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C、D級的多層多業主住宅(含同幢非住宅)危險房屋。 三、解危責任 (一)部門職責 1.縣住建局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牽頭單位,負責做好危險房屋解危工作,督促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解危責任,切實推進解危工作。 2.縣財政局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危房解危資金保障籌措工作。 3.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房屋征收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危房解危工作。 4.縣司法局做好危房解危法律保障工作。 5.各鎮鄉(街道)為房屋使用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單位,具體負責危房解危的組織實施、執法處置以及日常事務協調處理等工作。 (二)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單位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使用人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對房屋負有安全檢查、修繕、維護等責任,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對危險房屋采取維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未按期解危的,在征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意見的基礎上,由屬地鎮鄉(街道)依法依規對危險房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四)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該房屋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內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應將房屋安全隱患治理列入改造范圍。 (五)解危措施實施和費用承擔 1.原建設單位為縣屬國有企事業和行政機關的危房,由危房所屬國有企事業和行政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采取相應解危措施,按本意見承擔相應解危費用。 2.原建設單位為縣屬國有企事業和行政機關的危房,無法追溯原建設單位責任的,由屬地鎮鄉(街道)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險房屋采取相應解危措施,按本意見承擔相應解危費用,解危費用由縣財政統籌落實。 3.個人自建房、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房、超過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危房,或原建設單位為非縣屬國有企事業和行政機關的危房,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按照《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完成解危。解危責任履行后可依法向責任單位追償。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通過法律途徑落實保修責任。 4.因施工、堆放、撞擊等人為因素造成房屋險情的,由造成房屋險情的責任人承擔解危費用。 四、安全鑒定 (一)危房鑒定要堅持公開、規范、有序原則,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依法依規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鑒別和判定。 (二)縣住建局要依托市級鑒定管理平臺,對業務受理、資料收集、查勘檢測、報告備案等各鑒定環節,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規范鑒定市場和機構行為,保證房屋安全鑒定質量。 (三)鑒定單位應遵循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原則,核查該房屋建筑、結構概況以及使用歷史、維修情況,比對房屋竣工時結構、近年來動態巡查和現實房屋結構狀態情況,追溯原建設單位,明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違法搭建、拆改承重結構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并在鑒定報告中詳細描述、量化分析。 五、分類處置 (一)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屬于B、C、D級的危舊房屋,及時納入實時監控范圍,并依據鑒定報告處理意見,原則上采取三類處置措施。 1.Ⅰ類,鑒定為D級及部分C級且處理意見為停止使用或整體拆除的,由屬地鎮鄉(街道)立即組織人員撤離,并實行特別重點監控,由屬地鎮鄉(街道)會同“保險+服務”專業機構增加觀察頻次,實行周報告。 2.Ⅱ類,鑒定為C級且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實行重點監管,由屬地鎮鄉(街道)會同“保險+服務”專業機構增加觀察頻次,實行半月報告。 3.Ⅲ類,鑒定為B級且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由“保險+服務”專業機構增加觀察頻次,實行月分析報告。 (二)屬地鎮鄉(街道)和“保險+服務”專業機構在觀察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將觀測內容變化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縣住建局。發生緊急情況實行即時即報,縣住建局收到報告后,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并報縣人民政府。 (三)解危時限要求。Ⅰ類房屋應及時提出解危方案并限時實施;Ⅱ類房屋原則上要求一年內完成解危;Ⅲ類房屋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應急處置。縣人民政府認定房屋存在發生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應立即啟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預案,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用下列措施: 1.對水、電供應和可燃氣體、液體輸送進行控制; 2.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制; 3.征用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4.拆除或者破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5.對危險房屋采取消除現實危險的必要措施; 6.組織人員撤離; 7.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上述第三項、第四項行為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損毀、滅失的,應組織修復或者給予補償。 (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認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報告和不同意解危措施的,將該房屋納入動態巡查范圍;如發現房屋險情且有進一步發展趨勢,存在現實危險的,縣住建局和屬地鎮鄉(街道)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組織人員立即撤離;對拒不配合的住(租)戶,予以強制撤離;依據房屋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解危措施,待解危完成后方可使用。 六、解危措施 危房解危原則上采用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方式。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方式無經濟價值(超過原址重建建設費用70%)、技術上條件限制,可采用原址重建方式。原址重建方式技術標準、施工條件限制無法實施的,可采用異地安置(貨幣安置、調產安置)方式。 (一)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方式 按照原房屋建設標準以通過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減少主要危險構件、實現危房減危目的。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方式以幢為單位實施,鼓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 1.適用對象:經鑒定為C級及以上且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房。 2.具體流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根據《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要求,委托專業機構出具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施工設計方案;縣解危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組對方案進行論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不搬遷騰空實施結構補強(維修加固)施工,按簡易程序辦理施工許可。維修加固工程完成后,經房屋安全鑒定符合使用安全條件的,由實施單位牽頭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結構補強(維修加固)項目實施單位應依法委托復核鑒定,復核鑒定單位應對加固過程進行跟蹤監督。 3.結算方式:施工過程中如影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正常使用的,給予臨時過渡費補貼和裝修損壞補助。 (二)原址重建方式 1.適用對象:經專業機構鑒定為D級,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或停止使用,且無加固經濟價值、所處位置的地質條件較好、周邊房屋安全狀況良好、經全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同意且未列入區塊改造范圍的危房。 2.具體流程:經相關部門審批后,可按“四個基本不變原則”實施(原房屋使用性質基本不變、原建筑占地面積基本不變、原建筑面積基本不變、原建筑高度基本不變)。對房屋結構不合理和地勢低洼等因素,可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申請,經公示后報相關單位同意可予適當規劃調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3.結算方式:原址重建建設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保修責任人按房屋使用年限分擔。 (三)異地安置(貨幣安置、調產安置)方式 1.適用對象:僅適用于原建設單位為縣屬國有企事業和行政單位、國有土地上、多層多業主、無加固經濟價值、加固技術受限、受周邊環境限制無法原址重建,且未列入區塊改造內的D級危房。特殊情況由屬地鎮鄉(街道)和有關部門商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2.實施條件:經全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簽字同意,報屬地鎮鄉(街道)初步審查,經縣解危辦審查同意后實施。 3.結算方式:貨幣安置方式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調產安置方式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七、其他事項 (一)屬地網格化巡查制度。屬地鎮鄉(街道)應根據《象山縣城鎮房屋使用安全常態化網格化巡查實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員、片區監管員、鎮鄉(街道)負責人三級監管網格制度,重點巡查使用30年以上多層磚混結構老舊房屋、拆改承重結構等違法裝修行為、違法改建、搭建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報告縣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各相關部門應及時開展聯合執法,查處違法行為。縣級巡查監管責任單位應強化房屋安全管理員、片區監管員的績效考核。 (二)專業機構動態巡查制度。縣住建局應進一步健全住宅房屋“保險+服務”制度,及時動態調整重點房屋巡查清單,加強專業機構動態巡查監管,確保專業機構巡查到位。屬地鎮鄉(街道)應建立健全農村自建房屋專業機構動態巡查制度。 (三)物業服務企業等機構發現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等機構應切實承擔起房屋使用安全報告責任,及時將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并做好系統備案,一經發現違法搭建、拆改承重結構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為的,應立即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八、本意見自2024年2月11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