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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經研究,制定《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5日

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事故分級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指揮機構

2.2  日常辦事機構

2.3  現場處置機構

2.4  縣級有關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響應機構

3  預防與預警

3.l  預防及預警信息

3.2  預警行動

3.3  預警體系建設

4  應急響應

4.l  分級響應機制

4.2  指揮和協調

4.3  現場處置

4.4  信息報送與處理

4.5  信息發布

4.6  特殊類型事故處置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事故調查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醫療衛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環境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

7.3  演練

7.4  獎勵與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8.2  管理與更新

8.3  解釋部門

8.4  實施時間

9  附件

9.1  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快速反應,全力搶救,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寧波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道路及境內高速公路上發生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危險化學品運輸)。

1.4  事故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其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因素劃分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級)、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級)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級)四級。

1.4.1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經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的;

(2)運載危險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不穩定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4)其他特別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運載危險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不穩定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損失的;

(4)其他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  較大道路交通事故(III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運載危險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損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不穩定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和損失的;

(4)其他較嚴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2)運載危險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損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不穩定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損失的;

(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時,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按照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職責分工和權限,分級負責,協調有序地開展搶救、事故處理的善后工作。

(3)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處置與預防工作相結合,落實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措施,建立應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應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2.1  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超出事發地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市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

2.1.1  縣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由分管副縣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及事發地鎮鄉(街道)主要負責人擔任。

成員: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衛生健康局、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市場監管局、縣商務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經信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寧波高速交警支隊六大隊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以及事發地鎮鄉(街道)有關負責人組成。

2.1.2  縣指揮部職責

(1)統一指揮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2)負責啟動本預案。

(3)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下達命令和進行監督。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救援,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5)向縣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進展情況,必要時由縣政府請示市政府,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給予支援。

(6)研究解決道路交通事故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2.1.3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縣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傳下達和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工作;統一調動全縣警力開展現場處置工作,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織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練,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專家組。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專業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3)縣委宣傳部: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示,負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新聞的發布,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境內外媒體的采訪工作;及時、準確地在相關媒體上發布現場情況、人員傷亡、應急疏散、應急救護和區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4)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單位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現場受傷人員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匯總和上報人員救治情況,組織調集醫療專家參與會診急救,保證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搶救,減少人員傷亡。

(5)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負責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空氣、土壤、水源進行應急監測,測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區域、污染程度,并實時報告;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環境恢復建議等相關環保技術支持,負責調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協助相關鎮鄉(街道)做好環境污染善后處置工作。

(6)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消除塌方、斷橋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斷因素,確保道路交通暢通,并負責公路區域棄物的清潔與清理。參與營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

(7)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槽罐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參與事后調查。

(8)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物資的應急供應和保障工作。

(9)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周邊控制區域的交通與治安秩序,確保城市道路交通暢通,并負責相關公共區域棄物的清潔與清理。  

(10)縣經信局:負責牽頭協調電信、移動、聯通運營商確保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11)縣民政局:負責制定傷亡人員救濟發放方案,指導、督促落實傷亡人員的撫恤、救濟經費發放。會同事故發生地鎮鄉(街道)做好受災群眾的救助等相關善后工作。

(12)縣財政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保障及相關演練經費保障。

(13)縣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理賠工作,并依法督促保險機構支付或墊付傷者的搶救費用;協助公安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后果調查。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各保險企業依法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14)寧波高速交警支隊六大隊:負責象山縣境內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

(15)有關鎮鄉(街道):協助縣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各項工作。

住建、農業農村、教育、規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縣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2  日常辦事機構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主要職責為: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并立即上報縣指揮部。

(2)制訂全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方案。

(3)統計分析全縣道路交通事故規律、特點,為積極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訂完善本預案提供科學依據。

(4)向縣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并做好預案啟動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5)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現場處置機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縣指揮部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應急救援行動的需要,派出縣指揮部部分領導、專家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2.3.1  現場救援指揮部組成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級)發生后,由本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必要時可請求市指揮部派出工作組予以指導?,F場救援指揮部設立前,由事發地鎮鄉(街道)及有關單位先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處置行動。

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市、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由市、省指揮部領導和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等組成,指揮長由市、省指揮部總指揮指派。

現場救援指揮部應當設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現場附近。

2.3.2  現場救援指揮部主要職責

(1)制定具體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調配,做出決策,下達指令。

(2)統一指揮協調各部門之間協同作戰,組織各種物資裝備的供應,檢查督促救援任務的完成。

(3)保持與市、省指揮部的聯絡,及時報告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并根據上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示,組織現場善后處理工作。

(4)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總結、報告。

2.3.3  現場應急行動組

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調配現場處置力量,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實際需要,視情建立若干行動組,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分工和落實。

(1)綜合協調組:負責傳達落實縣指揮部和現場救援指揮部指示,收集處理事故處置信息,協調其他工作組開展工作。

(2)事故救援組: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人員搜救、險情排除等具體救援工作。

(3)醫療救護組:負責對傷亡人員的搶救、醫護和安置工作,協調有關藥品、醫療器具的緊急調配。

(4)治安保衛組: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和秩序維護,并協助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5)專家咨詢組:負責指導救援方案的制定,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事故調查組: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定,負責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7)宣傳報道組:負責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材料起草,協調新聞記者的采訪。

(8)后勤保障組:負責應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2.4  縣級有關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響應機構

縣級有關部門參照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本系統實際,成立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響應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3  預防與預警

3.l  預防及預警信息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訂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隱患和苗頭,要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解決。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地段和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從源頭上防止事故的發生。

3.2  預警行動

各地各有關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后應迅速核實情況,并積極采取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等預防和應急措施,及時、有效地落實處置措施,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3.3  預警體系建設

各地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檢測、監控技術裝備資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監測預警平臺,實現公安、交通、氣象、衛生等部門間的信息互通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

4  應急響應

4.l  分級響應機制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響應實行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1)應對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級),啟動本預案,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視情啟動,縣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事發地督導應急處置工作。

(2)應對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道路交通事故,啟動市、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縣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先行啟動。

4.2  指揮與協調

(1)IV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縣公安局立即核實和確認,將情況報告縣政府,并視情向縣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根據總指揮的指令,迅速啟動本預案??傊笓]視情及時主持召開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I級、II級、III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在迅速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將案情立即報告市政府,向市指揮部提出啟動市級預案建議。

(3)必要時,總指揮親自帶領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進行現場指揮和參與處置工作。

(4)開通與現場救援指揮部、各應急行動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5)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縣指揮部及時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采取行動。

4.3  現場處置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啟動本預案時,各級應急指揮部分別按權限組織處置,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按照各自預案的處置程序規定,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3.1  現場施救

各應急救援隊伍接到指示后要快速、果斷地進行現場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1)在急救、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之前,先到達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力量應當按照救護操作規范,對傷情危急的傷員進行止血、包扎等緊急處置。急救、醫療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后,由急救、醫療人員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公安部門應急隊伍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征用過往車輛。

(2)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指揮部的決定,負責在道路上設立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疏散警戒區內的車輛和人員;在警戒區外圍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設立標志,組織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參加排險、救援車輛、設備順利進入現場,保護現場,發現、固定并收集現場痕跡物證等相關證據。

(3)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破拆車輛,解救因車輛顛覆、變形被困于車內的人員,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泄漏事故,進行偵檢監測,確定危險品種類泄漏擴散范圍,會同有關專家制定和實施排險方案。

(4)公安部門其他警力負責做好現場治安秩序維護和人員疏散工作。

(5)遇有車輛墜河事故,由事發地政府負責調集專業人員、工具進行營救、打撈。

4.3.2  救護和醫療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開展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必要時,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4.3.3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加強個人安全防護。發生載運危險品車輛泄漏事故時,公安機關設置事故現場警戒線,進入現場人員需穿著防護服,佩戴安全防護用具。

4.3.4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與疾病控制。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按照事故現場指揮部的決定負責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指揮疏散現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4.3.5  恢復交通

現場人員、車輛施救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受損交通設施,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對隱患一時難以排除的,應及時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復道路交通。

4.4  信息報送與處理

(1)信息采取分級報送的原則。一般(IV級)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應迅速(最遲不超過1小時)上報縣政府。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應立即上報市政府。

(2)縣級有關部門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核查、了解并續報有關信息??h指揮部按事故等級報送市、省級指揮部。

(3)信息報送方式可采取電話口頭初報,隨后采用計算機網絡、傳真等載體及時報送書面報告和現場音像資料。

4.5  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

(2)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新聞宣傳部門應配合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采用授權發布、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信息,組織報道。具體按照《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4.6  特殊類型事故處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重大火災、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縣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縣級有關部門、事發地政府及時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對傷亡人員的善后處置,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進行。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機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要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開展應急救援人員現場保險和傷亡人員及財產保險的理賠工作。

5.2  事故調查

(1)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市、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相關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相關區(縣、市)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依據有關標準對事故損失作出評估,對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3)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發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盡快消除隱患,修改完善各級預案,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縣經信局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過程中的通信保障,確保應急救援過程中的語音、數據、圖像等信息的傳送、應急指揮通信的暢通。在通訊不便的地方,架設通訊設備,保障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成員單位的通訊聯絡。

6.2  救援裝備和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機關積極組織、協調、促進應急救援隊伍培訓,不斷提高戰斗力,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調用。

各有關部門根據本地道路交通傷亡事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確定機構、人員;明確事故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時制定管理辦法,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6.3  交通運輸保障

啟動應急預案期間,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實施交通管制,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調動道路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交通運輸。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情況,協調醫療衛生機構,調集醫療急救人員,保證受傷人員搶救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安排足夠的警力做好應急期間有關場所的治安保衛工作,組織巡邏查控,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協助搶救傷者、疏散危險區的人員迅速撤至安全地帶,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廣播等形式將事故有關情況及處置措施向群眾通報,穩定群眾情緒,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

6.6  環境保障

載運危險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險品泄露的,環保部門進行環境監測。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

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提高公眾守法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7.2  培訓

政府和交通、農業農村、公安機關要組織、指導相關單位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技能培訓,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考試中,應當設置應急救援的內容,提高自身救援能力。

7.3  演練

政府和公安機關要組織協調相關單位,適時開展處置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4  獎勵與責任

對在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公安局牽頭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的修改、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出現的新情況,由縣公安局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縣政府批準。

各有關部門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報縣公安局備案。

8.3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件: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

9.1  象山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