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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002962393/2023-156360

組配分類

部門文件

政策層級分類

縣級政策

主題分類

審計

成文日期

2023-08-31

發布機構

縣審計局

來 源

縣審計局

體裁分類

通知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象委審發〔2023〕2號

中共象山縣委審計委員會關于印發《象山縣審計整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鄉黨委、街道黨工委、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單位黨組織:

現將《象山縣審計整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中共象山縣委審計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


象山縣審計整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審計整改工作,進一步推進浙江省“七張問題清單”中“重大審計問題清單”工作機制,實現審計整改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促進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時認真整改,確保整改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浙江省審計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浙江省審計廳審計整改督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果文書反映的問題、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及審計建議等,采取糾正措施、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督查,是指對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和處理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落實。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對審計機關要求自行糾正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對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

(四)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的處理情況;

(五)各級領導對審計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實情況;

(六)其他有關情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考核,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果文書涉及整改銷號事項,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處理的完成情況。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是指依法接受審計(調查)的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需從源頭上完善體制機制加強整改的有關主管部門、領導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關職能部門、承辦移送處理事項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等。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決定書、審計報告、專項審計調查報告、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綜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等審計文書作出的需要執行的審計決定、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移送處理的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期限,是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文書規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過60天,未明確的按60天計算。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綜合報告的整改期限設定為60天。

第二章  審計整改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是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整改過程和結果承擔直接責任。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收到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之后,應當在規定的審計整改期限內,通過浙江省審計整改一體化智能管理系統,向縣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方案、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及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整改方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整改工作的組織情況;

(二)整改目標;

(三)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具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五)計劃完成整改的時間;

(六)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整改的總體情況;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審計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及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對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任務壓實或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四)未完成整改事項的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及預計完成時間;

(五)其他有關內容,如整改措施與審計建議的關聯等。

第三章  整改督查分工

第十二條  審計整改督查工作在縣委審計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堅持統一領導、高效規范的完成審計整改督查工作。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審計辦”)負責建立審計整改督查制度機制,牽頭全縣審計整改督查工作;結合整改情況,提請縣審計委員會成員單位協助推進審計整改督查工作,形成監督合力。

第十三條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將縣領導關于各類審計文書的批示意見及時分送被審計單位、整改牽頭單位及縣審計局,并及時將被審計單位、整改牽頭單位整改及工作落實結果反饋縣審計局。

第十四條  縣紀委縣監委機關負責指導派駐紀檢監察組對被審計單位相關負責人開展審計整改談話和監督工作;負責對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進行查處、問責;將審計整改列入巡察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縣委組織部負責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將審計整改情況納入領導干部述職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并完善相關財務制度及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縣國資管理中心負責指導督促落實直屬國有企業在政策執行、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審計整改情況,作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業績、職務任免、績效評價、獎懲的依據之一,并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十八條  縣審計局負責在依法出具審計結果文書的基礎上,形成審計整改清單,明確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限;跟蹤督查和通報整改工作進展。

第十九條  其他部門在審計整改督查需要時應予以協助。

第四章  整改督查方式

第二十條  日常督查

縣審計局根據業務科室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進行梳理歸納、綜合提煉、列出清單、提出建議。根據需要向被審計對象之外的其他部門單位發《審計預警提示函》,列出有關問題和情況清單,提出包含預警提示對象、具體內容和建設性意見的建議。接受預警提示的各相關部門單位書面反饋的自查自糾情況。

第二十一條  項目督查

縣審計局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積極鼓勵被審計單位“邊審邊改”。應對被審計單位以前年度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報告已整改但實際未整改,或當時做了整改之后又恢復原狀等違規行為。在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后,縣審計局在審計整改期限內應加強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盡快落實審計整改事項,體現審計整改效率。

第二十二條  實地督查

在日常督查和項目督查后,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或未提供整改情況、審計決定未執行到位、審計報告問題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移送處理事項未落實以及其他重要審計項目的跟蹤落實等情況,縣審計局應采取實地督查方式進行督促落實。實地督查需向相關單位發送通知書,說明審計整改督查的內容、時間與要求等,并在完成實地督查后,出具督查報告。督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督查工作開展情況;未整改落實或未整改落實到位的事項及原因;在綜合分析被審計單位、業務科的處理意見基礎上,提出下一步擬采取處理措施的建議,如提請政府重點督查、通報、公告和問責等意見。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同時抄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重點督查

對實地督查未能落實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以及屢審屢犯、整改不到位、虛假整改的被審計單位等,由縣審計局黨組會議審議商縣委縣政府督查室或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重點督查。重點督查結果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事項,同時抄送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四條  聯合督查

由縣委縣政府督查室牽頭,成立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紀委縣監委機關、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國資管理中心及縣審計局等單位組成的聯合督查組,對當年度整改到期的審計項目的整改落實情況,以及以前年度需要整改的重要問題進行不定期的督查。聯合督查結果及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報縣委審計委員會審定。由縣委審計委員會統籌協調重點單位和重要事項的審計整改督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聯動整改工作,審議提請有關部門的追責問責事項。

第五章  審計整改考核

第二十五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負責全面領導、監督審計整改考核工作。縣委審計辦負責跟蹤審計整改考核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委審計辦牽頭成立審計整改考核審定組,審定組成員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紀委縣監委機關、縣委組織部、縣財政局、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縣審計局等單位組成,對被審計(調查)單位進行審計整改考核結果進行審定。

第二十七條   審計整改考核的內容

審計整改考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考核涉及基礎考核和成效考核兩塊內容,并按得分情況劃定好、較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1.基礎考核,指的是審計整改工作落實情況,重點圍繞“整改方案制定情況、審計整改報告報送情況、審計整改結果公告情況、整改系統填報完成情況及領導批示整改”五個方面進行考核評價。該項考核基本分為80分,并按未完成的事項進行扣分。

2.成效考核,指的是審計整改成效完成情況,重點圍繞“各級審計問題清單落實情況、建章立制情況、審計決定執行情況、非審計移送問題的處理情況、審計整改的真實性等方面進行考核。該項考核無基本分,按實際成效進行計分。

第二十八條  結果運用

審計整改考核結果上報縣委審計委員會、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單位的整改考核結果上報縣經責聯席會議。審計整改結果作為對被審計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有關負責人評價、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整改考核結果納入整改單位年度綜合考核。

第六章  相關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審計整改督查發現被審計單位在執行期限后未按規定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經縣審計局審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注重整改督查情況分析研究。對整改督查中反復出現、屢審屢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從源頭上解決問題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著眼宏觀管理,從體制機制上完善政策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徹底整改。

第三十一條  探索建立審計整改聯動機制。需提請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檢察、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等機關和部門協助落實審計整改的問題,可出具提請協助落實審計整改的函,或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相關部門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必要時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督促整改,共同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條  實行審計整改通報制度。對積極主動做好審計整改、整改效果好的經驗和做法,可以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典型經驗。對屢審屢犯、以前年度審計事項仍未整改到位、拒絕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及審計整改中的普遍性、典型性和苗頭性問題,可以經政務公開相關程序通過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或予以公開。

第三十三條  推行審計整改公告制度。在認真核實審計結果整改情況的基礎上,對涉及民生事項的審計結果公告整改情況、重要審計項目整改情況、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整改情況及移送處理落實情況等,逐步公告審計整改結果,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參與審計整改的監督作用。

第三十四條  強化行政問責機制。審計整改督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請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并根據情節輕重和所承擔的責任,建議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一)對依法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未認真執行、執行不力或拒不執行的;

(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拖延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報告已整改但實際未整改,或采取欺騙手段報告整改情況時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復原狀等故意違規行為;

(四)對于移送的問題,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而長期不作調查或處理等影響審計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響審計整改成效的行為。

縣審計局應及時跟蹤了解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責任追究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并由縣委審計辦、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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