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處罰種類 | 裁量階次 | 適用條件 | 具體標準 | 備注 |
企業 | 1 |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違反《企業財務通則》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進行利潤分配的,處理國有資源的,清償職工債務的情形之一 |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二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違法所得,情節較輕,在限期內改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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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法所得,情節嚴重,限改期限屆滿未改正的 | 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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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法所得,情節嚴重,限改期限屆滿未改正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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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未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或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三條 | 警告 | 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未按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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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改期限屆滿未改正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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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和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 | 《企業財務通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 罰款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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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隱瞞重要事實,但造成影響不大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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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隱瞞重要事實,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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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 | 罰款 | 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公司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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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較輕或影響較小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公司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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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公司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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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惡劣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公司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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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 | 罰款 | 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響的 | 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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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較輕或影響較小的 | 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公司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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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 | 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公司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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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惡劣的 | 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公司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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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 6 | 企業和個人有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之一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0%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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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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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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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一百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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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業和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五百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40%以上50%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8 | 企業和個人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15%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5%以上20%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一百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9 | 企業和個人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非法獲益在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非法獲益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3000元罰款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非法獲益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10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五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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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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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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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五十萬元以上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于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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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 通報批評、罰款 | 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一)通報批評;(二)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三)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一般 | 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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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重 | 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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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述規定,情節惡劣 | 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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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采購 | 12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購的;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情形之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 警告、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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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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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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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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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與供應商或者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開標前泄露標底的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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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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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以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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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 罰款 | 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動糾正,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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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動糾正,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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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主動糾正,造成重大損失的 | 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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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提供非采購文件注明的資格條件或非關鍵技術指標、評分內容方面的虛假材料,積極配合相關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消除影響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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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采購文件注明的資格條件或非關鍵技術指標、評分內容方面的虛假材料,造成不良影響或不積極配合相關監管部門調查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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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采購文件注明的資格條件或關鍵技術指標、評分內容方面的虛假材料,積極配合相關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消除影響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二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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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采購文件注明的資格條件或關鍵技術指標、評分內容方面的虛假材料,造成不良影響或不積極配合相關監管部門調查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二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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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供應商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情形之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 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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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影響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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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供應商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 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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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影響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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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 | 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 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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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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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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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二條 | 罰款 | 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 | 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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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影響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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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購人有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 | 警告、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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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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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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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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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購代理機構有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八條 | 警告、罰款、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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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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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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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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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 警告、罰款 | 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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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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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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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供應商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 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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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影響的 | 宣布中標、成交無效,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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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供應商有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 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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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影響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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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禁止其一至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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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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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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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供應商有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 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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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比較惡劣影響的 |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十八個月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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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直接或者間接向供應商提供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授意供應商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與供應商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的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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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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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以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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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尚不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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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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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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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且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 | 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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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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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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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 | 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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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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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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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 | 罰款、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 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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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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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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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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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沒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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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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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沒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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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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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采購代理機構有設定最低限價的;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形的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主觀故意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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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沒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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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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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沒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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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且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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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成交供應商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之一的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 情節嚴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1年,并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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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2年,并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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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3年,并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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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 票據 | 35 |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普?;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情形之一的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的 | 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重的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處2萬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 | 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處4萬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36 |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有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情形之一,且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 警告、罰款 | 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有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輕的 | 由縣級以上財政機關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違反上述規定,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且情節較重的 | 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且情節較重的 | 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80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上述規定,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 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會計 | 37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非公司制)私設會計賬簿的;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會計人員違法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有關法律對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 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響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較輕或影響較小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惡劣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38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 罰款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到十萬元罰款;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千元到五萬元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較輕、影響較小的 | 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 | 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 | 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39 |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 罰款 | 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到十萬元罰款;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千元到五萬元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較輕,影響較小的 | 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 | 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 | 予以通報,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
40 |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 | 罰款 | 可以處五千元到五萬元的罰款 | 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較輕,影響較小的 |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 |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 | 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41 | 違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規定,有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的方法的;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拒絕財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提供有關情況的情形之一的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 | 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到5萬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2000元到2萬元罰款 | 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較輕或影響較小的 | 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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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 | 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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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惡劣的 | 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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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 | 罰款 | 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較輕或影響較小的 | 予以通報,對企業處5000元到2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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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 | 予以通報,對企業處2萬元到5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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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惡劣的 | 予以通報,對企業處5萬元到1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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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較重的 | 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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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 評估 | 43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規定,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法定評估而未委托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五十一條 | 罰款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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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 |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44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規定,委托人在法定評估中有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的情形之一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五十二條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輕微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已轉給行政執法部門,僅負責行業監管 |
拒不改正 |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