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2961753/2023-155318
縣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3-07-20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1-2023-0001 |
文件編號 | 象政辦發〔2023〕28號 |
政策解讀 | 點擊查看 |
政策圖解 | 點擊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現將《象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0日 象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以及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 第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破壞。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成員對農村集體資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 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別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的日常管理和內部監督工作,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負責。 第六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應當確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和監督。縣紀委監委、組織、財政、民政、審計、住建、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資產經營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資產保值增值、責任考核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按照合作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可以直接經營,也可以采取發包、租賃、合資、合作等方式經營。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產權依法轉包、租賃、轉讓、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應當按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有關規定執行,須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形成決議。達到鎮鄉、縣級確定的標的額應當進入相應的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未達到規定標的額的,由村自行招投標。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或者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書面合同,合理確定合同期限、標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涉及長期合同應包含租金市場調節機制。合同簽訂后,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確需變更或解除的,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實行。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經濟合同的管理,及時收繳各類租賃、發包、轉讓合同中規定的收入,定期檢查合同的履行及金額的結算情況,確保合同完整兌現。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出資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和相應的經營管理權利。 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控股的村屬企業,其設立及其章程應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鎮鄉(街道)備案。村屬企業的經營方式、經營目標、重大經營事項的確定和變更及年終利潤分配方案,應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年度資產負債、凈利潤、利潤分配情況應向成員公開。村干部在村屬企業兼職的,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取酬。 多村聯合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機制,維護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權益。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向外單位和個人出借資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攤派。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嚴禁超實力舉債搞建設、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須經鎮鄉(街道)審核同意,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后組織實施。 鎮鄉(街道)可以根據村級經營管理需要和債務償還能力,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務規模設置警戒線,通過數字化預警、下發預警通知書等措施發布預警信息。納入預警監管名單的,不得再舉債興辦非必要工程項目。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規范村級工程項目管理,加強工程項目立項審查、項目招投標、合同簽訂、項目變更、質量安全、竣工驗收等環節管理,嚴格按照村級工程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班子成員及其近親屬、近姻親屬不得參與本村工程項目的投標、承包。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農村集體資產時,涉及下列重大事項的,應依法依規實行“五議兩公開”決策機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年度財務預決算、收益分配和非生產性支出方案; (三)重大投資、集體舉債及集體資金出借; (四)道路、橋梁、水利等村級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 (五)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六)集體資產處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七)依法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八)留用地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使用; (九)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前款所列事項的表決過程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全程監督,對需要審批的村級重大事項,未經“五議兩公開”程序進行決策的,鎮鄉(街道)和有關部門不予審批,所涉資金不予撥付。 第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資產登記保管制度,每年開展一次集體資產清查,對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進行界定確認和登記。對社會資助、捐贈和財政補助所形成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做好確權登記;對產權不清、存在糾紛的,依據有關規定,作出權屬界定;對盤盈或盤虧的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進行處理,做到賬實相符。清查核實結果向全體成員公開,并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要求配備農村集體資產專管員,負責集體資產的登記、保管、盤點、統計等工作。專管員人選須經鎮鄉(街道)審核后,提交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鎮鄉(街道)備案,人員調整須經鎮鄉(街道)批準。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每年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聽取、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工作報告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關于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監督工作報告,討論決定農村集體資產年度經營管理和制度建設等重大事項。 第三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和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經營活動實行收支預決算管理,每年年初應按照“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合理編制全年財務收支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如需調整,應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不得未經調整超預算開支。年末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機制。嚴格控制借支、墊支,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杜絕“白條”抵庫、坐支。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數字化運行與監督,推行集體資金“無紙化”審批及銀聯直付、二維碼收款、“村務卡”支付等無現金管理方式,對村級賬目和資金鏈實行全程信息化監控。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用賬戶外,不得開設其他專用或者臨時賬戶。 村集體經濟組織開設一般賬戶及數量,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過半數通過,開設的一般賬戶基本信息及數量,應報鎮鄉(街道)備案。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金額,并將收益及時入賬。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財務開支限額審批制度,嚴格執行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聯審聯簽制度。實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參與聯審聯簽;不設副主任的村,由村務聯席會議研究確定1名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參與聯審聯簽,城市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支出應指定1名黨組織成員或社管會成員聯審聯簽。數額較大的財務支出,由村務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聯審聯簽;數額巨大的,在聯審聯簽前須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報鎮鄉(街道)審核。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標準,由鎮鄉(街道)根據村級財務收支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明確開支的項目內容、范圍、標準和程序。完善村干部報酬、交通差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定項限額制度,嚴禁超出規定訂閱報刊雜志,杜絕村級行政性公務接待支出,嚴格控制各類外出參觀考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應收應付、上級補助、獎勵及捐贈的資金、物資等經濟業務須全部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核算。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應收應付分戶明細登記簿,詳細登記單位名稱、發生時間、金額、原因及經手人、證明人等內容,及時清理暫收、暫付、內部往來款項,積極催收各類應收拖欠款項。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經濟業務,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收入款項須附帶合同等相關依據,支出票據須有詳細的經濟業務內容、收款單位名稱及蓋章、具體經辦人、證明人等。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收款統一使用“寧波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嚴禁轉讓、出借、贈送、代開、盜用。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賬款、印鑒分開保管制度。村級報賬員負責保管現金、支票、有價證券,辦理收支結算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鎮鄉(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負責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總賬、明細賬,保管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 第三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年終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當年凈收益在提取公積公益金、福利費后實行按股分紅。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專項應付款、國家和村屬企業或集體資產轉讓所得、外單位及個人捐助贊助、留用地指標折算的集體經濟發展資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等款項不得列入當年收益分配。預收以后年度的應按合同約定分攤到以后會計年度核算,不得在當年度進行分配,嚴禁舉債分配。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檔案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管,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嚴格檔案查閱使用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審計機構、行政執法部門履行公務需查閱檔案外,其他單位和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凡要求查閱村集體資產管理檔案的,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將查閱情況進行書面登記。涉及查閱財務會計檔案的,還須經農村“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核同意。集體資產管理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銷毀清冊,報鎮鄉(街道)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保障其成員對本集體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的參與權、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資產使用管理進行詢問,有關負責人應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監督機構應當履行民主理財的監督職能,每月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收支進行審查,及時公布審查情況,并于每年年末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本年度村資產管理審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或按季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資產管理使用情況,公開前應通過村級監督機構審核并簽章。發生重大財務事項的,應當自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成員公布。 第三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和鎮鄉(街道)負責組織審計人員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轄區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原則上村級組織一屆內審計不少于兩次,發生重大信訪事項和村干部離任必審。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審計整改責任制,及時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并將審計整改情況向縣農業農村局、縣審計局和鎮鄉(街道)報告。鎮鄉(街道)應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整改。 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外,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 第三十七條 鎮鄉(街道)農村“三資”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審核把關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定期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向鎮鄉(街道)至少提交一次資產管理和財務運行情況分析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縣農業農村局、鎮鄉(街道)應加強對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檢查監督,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發現問題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整改落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撤村并居的城市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關于印發象山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象政辦發〔2011〕119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