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tyjr/2023-154453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3-06-29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其他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2-2023-0001 |
文件編號 | 象退役軍人局發〔20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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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駐地各部隊: 現將《象山縣軍人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年6月29日 象山縣軍人家庭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我縣軍人家庭的基本生活,幫助解決軍人家庭因各種特殊原因造成的臨時性、突發性生活困難問題,維護部隊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和《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7部門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實施意見》(浙退役軍人廳發〔2020〕42號)規定,參照《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甬民發〔2022〕148號)文件,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家庭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軍人家庭(象山籍現役軍人和駐地部隊現役軍人家庭,以下簡稱軍人家庭)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軍人家庭都能求助有門,得到相應的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幫助軍人家庭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申請臨時救助的軍人家庭,在同一年度內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分類 第四條 軍人家庭臨時救助即軍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軍人家庭臨時救助: (一)近期因遭遇洪災、地震、臺風、冰雹、干旱、泥石流、等突發性自然災害,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近期因遭遇溺水、火災、交通事故、公共衛生事件、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發重特大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重特大疾病是指《關于做好困難群眾高額醫療費用化解補助工作的通知》(甬醫保發〔2021〕11號)中規定的疾病,包括尿毒癥、耐多藥肺結核、乳腺癌、宮頸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兒童白血病、兒童孤獨癥、兒童先天性心臟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病、惡性腫瘤、重大組織和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紅斑狼瘡、心臟組織缺損、心臟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級以上、失代償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發癥、糖尿病并發嚴重心腦腎病變、腦血管意外造成偏癱一至三級。 (三)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傷殘,或突發意外造成死亡或傷殘,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經政府認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難的現役軍人家庭。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臨時救助范圍 (一)拒絕授權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 (二)不配合管理審批機關調查,不說明致困原因的; (三)隱瞞家庭或個人真實財產、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況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四)一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請臨時救助,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政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標準和救助方式 第六條 臨時救助標準 (一)符合第四條第一、二類規定的救助對象,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低保標準5倍或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別困難的,可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8倍。 (二)符合第四條第三、四類規定的救助對象,一次性給予每人當地月低保標準3-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七條 臨時救助形式 1.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金一般通過社會保障卡實行社會化發放。緊急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除發放救助金外,必要時候可直接發放實物。除緊急情況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除上述方式外,仍不能解決困難的,可視情提供轉介服務,為其提供協助申請、志愿者服務等。 第四章 辦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第八條 受理情形 依申請受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象山籍現役軍人家庭,由其本人或直系親屬向戶籍所在地鎮鄉(街道)人武部提出申請; (二)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駐地部隊現役軍人家庭,由本人向其所在基層單位提出申請,并報旅團級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批準; (三)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發現地鎮鄉(街道)人武部協助申請人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和申報材料,無正當理由,鎮鄉(街道)人武部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鎮鄉(街道)人武部可先行受理。 第九條 所需材料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口、收入證明、財產情況證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收據以及單位和社會救助幫困的情況證明等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和現役軍人有效證件復印件。 2.象山縣軍人家庭臨時救助申請表(附件1、附件2)。 3.醫療支付的憑據。 4.其他相關憑據和證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除如數追回已領取的臨時困難救助金外,由所在村(社區)和鎮鄉街道備案,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