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23-152804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3-05-23
縣農業農村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農業、畜牧業、漁業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5-2023-0001 |
文件編號 | 象農發〔2023〕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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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農村辦公室(鄉村振興辦公室、城鄉發展辦公室): 現將《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選和監測辦法(試行)》予以印發,請各地貫徹執行。 象山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5月23日 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選和監測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關于抓好家庭農場發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構建新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促進全縣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業及其衍生產業為主要收入來源,進行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適度規模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監測和動態管理。 第四條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選(監測)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實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堅持條件、擇優推薦、注重質量、強化支持。申報工作一般每年組織推薦評選一次,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經營主體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家庭成員不少于2人從事農場工作,長期雇工一般不超過 10 人。農場主有3年以上農業生產經歷,并在近3年參加過農業技能相關培訓。 第六條經營的土地簽訂規范流轉合同,流轉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因土地承包到期情況除外)或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設施農業用地手續齊全,使用規范。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明顯高于同行業全縣平均水平,按產業分類達到相應基本規模標準(附件1)。 第七條有基本的生產配套設施,有可操作的標準化生產操作規程,按照標準化進行生產,推廣應用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機裝備。運用物聯網、大數據、智能裝備等現代技術手段,推進數字化管理。定期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質量可追溯。生產初級食用農產品的,擁有食用農產品合格證,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C級以上,且近兩年內未受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環境事件等處罰或通報批評。 第八條嚴格農業投入品使用,建立完整、真實的生產記錄檔案;擁有與生產經營管理相適應的場所;有規范的生產、財務等管理制度,實行財務核算,有財務報表。未被有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九條市場營銷手段和方法扎實有效,銷售渠道穩定,借助鄉村物流網絡、配送體系和電商平臺,開展線上線下銷售。有注冊商標或通過“二品一標”認證,推行品牌銷售,宣傳力度和市場競爭能力強,示范帶動周邊農戶明顯。 第十條申報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應提供如下材料: 1.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附件2); 2.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考評表(附件3); 3.已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提供營業執照; 4.土地流轉合同和清冊,或林權證、養殖水域等權屬材料; 5.有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施用房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文件); 6.家庭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相關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7.家庭農場參與或直接進行的綠色食品認定、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授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商標注冊、品牌等證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并遞交有關申報材料。按“誰申報、誰負責”原則,經營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對申報的家庭農場由鄉鎮(街道)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后,將相關材料報縣農業農村局。 第十三條由縣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部門對申報的家庭農場進行綜合考評,評選認定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無異議的,由縣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 第十四條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每2年監測一次,監測流程參照申報程序。對市級及以上監測合格的示范性家庭農場,本年度不再參與縣級監測;市級及以上監測不合格的,縣級按程序進行監測。監測合格的繼續保留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未參加監測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 第十五條參加監測的家庭農場需提供下列材料: 1.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附件2); 2.上年度經營情況總結; 3.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測為不合格并取消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經營服務中違反國家政策,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近兩年發生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生態環境事件、列入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監測材料、拒絕參加監測的或提供虛假監測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創建條件的情形。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此前所發的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基本規模標準 2.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申報(監測)表 3.象山縣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選評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