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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3-159694
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3-12-28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0-2023-0005 |
文件編號 | 象政發〔202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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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象山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象山縣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消納處置等處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 建設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主要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棄料、拆除棄料。 裝修垃圾,是指不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為主、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縣、鎮鄉(街道)、村(社區)三級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網絡。 第五條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和相關規定,對全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考核,對建筑垃圾全過程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主要職責: (一)對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進行備案; (二)負責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利用、消納等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案件; (三)負責縣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各鎮鄉(街道)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 (四)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對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和車輛的運輸資格進行核準; (五)牽頭協調建立建筑垃圾從業企業不良記錄等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宣傳和指導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應用。 第六條縣級相關部門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主要職責: 縣發改局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通過優化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等途徑嚴格控制和減少項目建筑垃圾的產生量。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對全縣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檢查,對無牌無證、不符合準運條件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進行查處;依法處理未按照核定時間、路線清運,車輛未保持密閉,沿途滴漏遺撒建筑垃圾等行為。 縣司法局負責對行政執法部門在全縣建筑垃圾行政執法中的情況進行監督。 縣財政局負責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縣級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和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等相關事項的經費保障工作。 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用地性質等的認定,配合做好全縣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規劃編制相關工作;根據我縣建筑垃圾消納庫容需求,配合編制好我縣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規劃等相關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督促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對居民住宅和沿街商戶修繕、裝飾建筑垃圾的管理;實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管理,加強對施工工地的現場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完善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和政策措施,系統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推廣綠色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營運車輛運輸許可證進行審核,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污染公路及違法超限運輸等行為。 縣水利局負責行業內建設產生的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督促落實縣域內建設工程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報審批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協助對破壞耕地種植條件進行技術鑒定,協助有關部門查處。 縣商務局負責本部門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強協調和監管。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對本縣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營業執照的辦理。 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負責認定消納場所內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的場調及相關環境影響評價。 縣政務辦負責加強對建設工程申報材料的審查,監督工程建設單位在相關招標文件中載明建筑垃圾處置條款。 縣港航管理中心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船舶運輸許可證進行審核,查處建筑垃圾運輸船舶在縣域航道范圍內傾倒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 縣重大交通項目建設管理中心負責本部門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強協調和監管。 象山海事處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監督管理工作。 縣水務集團、城投集團、交通集團、旅游集團、工投集團、商貿集團等部門負責本部門內實施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的日常監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對已收儲或擬建未開工的地塊進行規范化管理。 第七條鎮鄉(街道)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上級部門編制轄區內建筑垃圾消納處置規劃; (二)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加強建筑垃圾分類處置; (三)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產生、運輸、利用、消納處置的巡查,依法查處轄區內違法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 (四)配合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屬地建筑垃圾從業企業不良記錄等相關信息的共享工作;指導屬地建筑垃圾從業企業將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納等相關信息納入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第八條村(社區)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人員對本村(社區)建筑垃圾處置進行日常規范化管理,杜絕混合垃圾的產生,引導居民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袋裝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堆放地點,由屬地鎮鄉(街道)負責定期統一清運至指定場所。 (二)協助和配合鎮鄉(街道)做好本村(社區)對建筑垃圾實施有效管理的宣傳工作,對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及時向屬地鎮鄉(街道)反映。 第九條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建筑垃圾處理費用。建筑垃圾處理費包括建筑垃圾運輸費和建筑垃圾處置費。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協商處理費用時,可以參考相關行業協會發布的建筑垃圾處理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 第十條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并在施工開始十五日前通過政務服務網或者政務服務窗口等報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施工單位及時糾正、補正。 確需調整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的,施工單位應當將調整的內容及時報送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經備案的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按照屬地消納原則,建筑垃圾原則上在縣域內統籌利用、消納。對產生量超出本地處置能力,確需跨區消納處置建筑垃圾的,由輸出、接收地的人民政府協商確定消納場所、可接受數量等內容;確需跨區利用建筑垃圾的,由輸出、接收地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協商確定利用場所、可接受數量等內容。 第十三條施工工地、車船駁運碼頭、直接利用場所、資源化利用場所或消納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入城市道路的交接處必須硬化或用鋼板鋪墊順接; (二)在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號牌識別、車貨稱重檢測等技術檢測監控設備,并接入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因場地條件限制,僅設置視頻監控和號牌識別設備,按照《寧波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入場所技術檢測監控設備設置規定(試行)》執行; (三)配備高壓沖洗設施,設置符合規定的排水設施和沉淀池、清洗池等; (四)落實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塵等措施; (五)在出入口明顯處設立公示牌,公示場站類別、場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內容; (六)其他符合《寧波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設置技術導則(試行)》等規定的要求。 建筑垃圾產生總量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施工工地或設計最大容納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允許不安裝視頻監控、號牌識別、車貨稱重檢測等技術檢測監控設備,但應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垃圾處理方案的備案并在限定時間內完成運輸消納工作,屬地政府及相關單位應配合做好全過程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建筑垃圾道路運輸。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垃圾交由個人或未取得核準文件的單位運輸。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及利用場所、消納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嚴格落實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制度,保證建筑垃圾的產生源頭、運輸路線、末端處置的“兩點一線”的數字化全過程可追溯、可管控。電子聯單信息可作為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處理費用的一項結算依據。 第十六條產生建設工程垃圾及有用土需求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建設生產情況,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預測半年度建設工程垃圾產生量和用土需求量,并在寧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登記上報。 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可利用優質渣土量進行優先引導處置,若縣域內優質渣土量無法滿足資源化利用(制磚等)企業正常生產作業需求,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與市內其他縣(市、區)進行協商調配。 第十七條裝修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和處置采用收費、財政補貼等方式,對年有效處置量在10萬噸以上且取得寧波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經縣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評估驗收后,每年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鼓勵各級國有企業、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收購等方式參與建設運營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促進行業規模化、規范化發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