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現將《象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4日
象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縣級指揮機構
2.2 基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
2.3 應急救援專家組
2.4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機制
3.2 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預案啟動
4.4 現場指揮
4.5 現場處置
4.5 擴大應急
4.6 信息發布
4.7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5.2 調查評估
5.3 恢復重建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醫療衛生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物資保障
6.6 資金保障
6.7 技術保障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精神,健全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科學、高效、有序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最大程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縣級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快速反應、信息公開,依法規范、科技支撐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Ⅰ級)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 重大(Ⅱ級)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 較大(Ⅲ級)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 一般(Ⅳ級)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體系
2.1 縣級指揮機構
2.1.1 縣指揮部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安委會)轉為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統籌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縣安委會作為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縣指揮部總指揮由縣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府辦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縣指揮部(縣安委會)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作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按照本預案啟動、調整、結束應急響應;向省安委會、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2.1.2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辦公室、縣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安委辦)履行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能,承擔縣指揮部、縣安委會的日常工作。縣指揮部辦公室原則上由縣安委辦轉化,也可設在對事故發生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縣級部門。
2.1.3 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做好事故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縣委軍民融合辦:負責組織、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等職責范圍內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縣發改局:負責指導、協調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應急物資承儲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開展應急物資儲備,配合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負責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風電和太陽能等能源領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突發事件發生后石油天然氣資源調度及供應安全;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協調、調查和總結評估。
(4)縣經信局:負責工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通信網絡大面積斷網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5)縣教育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教育系統校園安全和教學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6)縣科技局: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應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7)縣委統戰部:負責指導、協調宗教活動場所火災等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8)縣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煙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戒毒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看守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9)縣民政局:指導、協調養老福利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引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遇難人員的遺體處置;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納入社會救助保障范圍。
(10)縣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縣財政承擔的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1)縣人力社保局: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協調職業培訓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2)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指導、協調地質勘查、測繪保障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林場、自然保護地等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術支撐工作。
(13)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工作。
(14)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協調房屋市政工程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協調燃氣、供水等市政公用設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維護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管理本系統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指導、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公路運輸場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全縣郵政快遞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組織、協調郵政快遞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6)縣港航管理中心:組織、協調水路建設工程施工事故、交通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7)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及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水情等信息。
(18)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外農業機械作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協調農家樂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9)縣漁業局:負責漁業生產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休閑漁船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0)縣商務局: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商貿服務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開展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保供工作。
(21)縣文廣旅體局:配合做好全縣重大文化活動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文化經營活動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抓好縣級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活動、重要體育活動、體育高危險運動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職責指導、協調農家樂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2)縣傳媒中心:負責縣級媒體、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播出安全、傳輸安全;負責開展安全生產新聞報道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
(23)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及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衛生防疫和職業衛生工作;配合開展危險化學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資的鑒別。
(24)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協調中心城區市容環衛行業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5)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26)縣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參與監管縣政府直屬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監管縣政府直屬國有企業事故的調查處理,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事故責任追究。
(27)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8)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搶險和人員搜救等工作;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抓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9)縣人武部:負責組織所屬民兵分隊并協調駐象部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負責組織所屬部隊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事故搶險工作。
(30)縣總工會:參與職工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工作。
(31)團縣委:負責指導協調各級團組織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引導團員青年職工增強安全意識,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32)縣婦聯:負責協同有關部門維護女職工在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33)象山海事處: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海上搜救、船舶防臺和船舶大面積污染海域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區域水上交通事故、內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4)縣氣象局:負責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35)國網象山縣供電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組織、協調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電網設施設備的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中未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的其他成員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根據縣指揮部(縣安委會)的統一協調指揮,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職能。對涉及職能交叉和新業態新風險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應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履行相關職能。必要時,可由縣指揮部(縣安委會)指定牽頭部門。
2.1.4 現場指揮部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視情組織成立以本級政府為主,有關單位、應急專家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涉及多個領域、跨縣級政府行政區域,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在事發地設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做好搶險救援、醫療救助、人員疏散、現場警戒、交通管制、氣象監測、環境應急、新聞發布等工作;設立應急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揮官)由市指揮部任命,各應急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揮官)任命;在指揮長到達現場前,由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人履行指揮長職責。
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時,下級政府的現場指揮部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部,在上級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基層生產安全事故組織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統籌協調相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排查,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協助上級政府組織實施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3 應急救援專家組
縣指揮部辦公室(縣安委辦)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部門應急救援職責,牽頭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負責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發展趨勢、提供事故救援方案和決策咨詢等工作。
2.4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應落實預防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做好應急資源保障,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與所在鎮鄉(街道)及相關部門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應對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機制
各地應運用數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區域安全生產風險清單、臺賬及信息共享和動態更新公開機制,構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風險管控雙重預防機制;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和治理情況,以及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和應急資源保障情況,推進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工作,根據風險普查數據,確定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風險管控重點區域,有針對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對策,提升事故預防控制能力。
3.2 預警行動
生產經營單位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應確定預警區域、影響范圍,及時報告所屬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縣指揮部(縣安委會)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事故預警信息;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應對方案,通知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會商評估,并根據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做好相應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在接到可能導致較大及以上事故的預警信息后,應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辦。當安全生產風險得到有效控制時,應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先期處置,并立即報告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部省屬企業在上報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時,應上報其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依照下列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并報告本級政府:
(1)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逐級上報至省應急管理廳和省級其他有關部門;
(2)有亡人的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級其他有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緊急敏感情況一旦發生,事發地政府及縣級有關單位必須盡快掌握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縣委、縣政府和縣安委辦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后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因特殊情況難以在事發后2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亡、事故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主動向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的資料,為研究制訂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4.2 先期處置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組織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1.立即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現場管控工作,盡快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疏散無關人員,防止事態擴大、惡化;在確保應急處置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及時開辟救援通道,科學組織救援。
2.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事發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事發地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排險防治措施,組織受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轉移避讓,開展搶險救援等工作,達到縣級政府事故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立即啟動縣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入縣級應急響應。
4.3 預案啟動
根據事故的性質及發展趨勢,縣應急管理局、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縣級部門等提出建議,經縣指揮部(縣安委會)同意,啟動本預案,進入縣級應急響應。當事故超出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險情較大,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辦。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達到或可能達到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縣級應急響應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級別。按照上級指揮部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組織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1 Ⅳ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當發生涉及重要目標物、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等較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視情啟動本預案,進入Ⅳ級應急響應。
(2)響應措施
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或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視情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縣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縣政府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適時組織相關專家赴現場研判事態發展趨勢,并依據救援需求,調派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4.3.2 Ⅲ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縣級層面啟動本預案,進入Ⅲ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超出縣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市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響應措施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縣應急管理局或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縣級部門提出建議,經縣指揮部同意,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縣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縣指揮部根據救援需求,調派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視情協調駐象部隊實施增援。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相關情況。市級指揮機構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后,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3.3 Ⅱ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縣級層面啟動本預案,進入Ⅱ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超出市、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跨市域、跨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省政府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響應措施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縣應急管理局或負有相關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要職責的縣級部門提出建議,經縣指揮部同意,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根據事故應急救援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縣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縣指揮部根據救援需求,調派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視情協調駐象部隊實施增援。在事故處置過程中,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相關情況,并按照事態發展進入Ⅰ級應急響應。市級指揮機構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后,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3.4Ⅰ級應急響應
(1)啟動條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縣級層面啟動本預案,進入Ⅰ級應急響應。
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④國務院認為需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2)響應措施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縣指揮部報請縣委、縣政府同意,啟動Ⅰ級應急響應。設立現場指揮部,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縣政府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救援。縣指揮部組織專家研究應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應急搶險,防止事故升級和次生衍生災害事故發生,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事故相關情況,必要時請求市指揮部協調市級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增援。
4.4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科學制定應對處置方案,合理規劃應急救援隊伍工作區域和次序、應急救援隊伍集結地、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為應急救援隊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故現場后,應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揮官)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現場指揮部匯總現場救援處置信息,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4.5 現場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所屬鎮鄉(街道)及其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應急救援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一旦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應及時組織研判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5.1 方案制定
組織研判生產安全事故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和后果,制定現場工作方案,明確應急處置任務、分工和措施。
4.5.2 人員搜救及疏散安置
組織開展人員搜救工作,疏散撤離受危害區域的其他人員,核實傷亡和遇險人員。必要時啟用避災安置場所,做好群眾轉移和安置。
4.5.3 搶險救援
組織開展事故現場處置、工程搶險等工作;全力做好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護可能受事故影響的重要目標物、重大危險源及重要基礎設施、防范事故擴大和次生衍生事故發生等工作。
4.5.4 醫療衛生救助
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及時轉移危重傷員,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裝備進行支援。根據應急工作情況,落實現場防疫和相關人員心理疏導和醫療保障工作;當地有傳染病疫情暴發時,應按規定落實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4.5.5 現場秩序管控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和現場實際,組織開展事故現場隔離,警戒區域劃定,無關人員疏導、勸離等工作;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重要區域和道路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通道暢通。
4.5.6 現場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應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執行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發現可能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經授權的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
4.5.7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現場工作需要,做好事故現場氣象、水文、環境等風險信息的檢測、鑒定與評估工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必要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6 信息發布
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在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的指導下,由縣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具體按《象山縣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4.7 響應終止
當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和隱患已經消除,或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時,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依照響應啟動級別,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終止應急響應。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支持。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應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對污染物應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生產安全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職責,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事發地鎮鄉(街道)應制定救助方案,明確救助職責和受災人員申請救助的程序,確保事故發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時到位。
5.2 調查評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評估總結。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省政府、國務院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上級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5.3 恢復重建
事發地鎮鄉(街道)負責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修復因事故損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員的安置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縣級相關單位按照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5.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對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者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給予處罰、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縣、鄉兩級政府應加強對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要加強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指導高風險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縣應急管理部門要監督、指導各地依托消防救援隊伍及其他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應急力量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積極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與考核,動態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適時調整人員數量及專業結構,及時更新相關設施設備,使之處于良好的應急備戰狀態。
6.2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針對不同事故的人員傷亡情況,加強應急救援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確定相關應急救援醫院,配備必要的醫療物資器材,并依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3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和事發地鎮鄉(街道)應根據救援需要,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運輸管制,開辟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
6.4 通信保障
縣經信局、縣傳媒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主管部門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及時修復加固通信基礎設施,做好現場公用通信網絡保障工作。
6.5 物資保障
各地應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結果,采取自建、共建或協議方式,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各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組織協調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撥、緊急配送和緊急生產工作。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注重新型搶險救援裝備配備,并保持裝備良好。
6.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儲備。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鎮鄉(街道)協調解決。鎮鄉(街道)及有關部門將應急保障和處置事故所需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按規定落實。鼓勵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商業保險或建立行業聯保機制,拓展應急處置救援資金渠道。
6.7 技術保障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充分利用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力量、依托大數據等平臺,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推動安全生產重大技術攻關與裝備研發,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制度,發揮政府采購引導作用,在預防預警、應急救援等領域,加快應用應急處置技術等先進適用裝備,提高技術保障水平。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縣應急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訂、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
7.2預案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象山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象政辦發〔2017〕2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