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81/2023-15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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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23-08-25
縣司法局
縣司法局
意見
主動公開
象法聯〔2023〕1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印發<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的通知》精神及《法治象山建設2021-2025年規劃》有關要求,規范協調監督標準、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強化協調監督保障,實現行政執法監督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有效推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與“大綜合一體化”執法改革深度融合,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推進“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按照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的執法要求,進一步創新和完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體制機制建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強化執法監督,減少執法爭議,提高執法質量,為加快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象山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聚焦組織重構,健全工作體系 1.重塑執法協調監督制度框架。針對當前執法監督主體多元、力量薄弱、權威不強等短板弱項,從監督渠道、資源整合、效能提升等角度拓展,建立“縣司法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鎮鄉(街道)司法所”分級協調監督組織架構,在縣級層面由縣司法局負責縣域范圍內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涉及綜合行政執法的執法協調工作,在鎮級層面依托司法所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確保實現監督全覆蓋。 2.拓展執法監督基層支點。圍繞“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要求,賦予司法所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明確監督對象、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監督流程等,同時強化對鎮鄉(街道)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打通基層行政執法監督“最后一公里”,切實提升基層執法規范化水平。 3.貫通縱向執法協調監督體系。構建“縣司法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鎮鄉(街道)司法所”分級協調監督機制,明確縣司法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鎮鄉(街道)司法所的工作職責、運行機制。建立縣鄉監督隊伍常態化聯絡機制,共享涉執法問題類線索,實行一般線索“立督立改”、重大問題“逐級上報”,形成縱向貫通的嚴密監督體系。 (二)厘清事項清單,明晰職責權限 1.建立分級協調監督清單。制定《“縣司法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鎮鄉(街道)司法所”分級協調監督事項清單》,確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事項實施單位和權限內容。其中縣司法局執法協調監督事項13項,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協調事項6項,鄉鎮(街道)司法所執法監督事項5項,推動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與行政執法監督相互銜接工作機制。 2.數字賦能提升監督實效。依托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執法監管數字應用、浙江省行政執法主體人員管理等系統,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主體、執法人員、監管檢查、處罰辦案等情況進行全流程線上監督,有效防止執法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和工作脫節。依托數字化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立“線索分析—問題核實—問題監督—問題整改—整改反饋”執法監督“五步走”工作流程,實現執法情況系統查詢、監督線索線上采集、監督程序網上流轉的工作閉環。 3.明確問題分類處置標準。對一般違法行政執法行為,司法行政部門通知限期糾正的,制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要求限期糾正;對明顯違法或不當的“重大問題”,提請縣政府作出《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并建立健全約談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強化人員保障,夯實監督力量 1.出臺激勵機制。與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聯合出臺《關于鼓勵和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鼓勵和支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在復習備考和費用報銷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全力破解基層法治人才短缺難題,提升行政執法的專業性、規范化水平。 2.建好“三員”隊伍。強化人員篩選,選拔優秀人才組建“三員”隊伍,建立法治監督員開展全面監督,行政復議監督員參與爭議化解,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執法監督的“三員聯動”工作機制,協助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切實發揮多元監督作用。 3.加強培訓指導。加強對司法所人員、執法人員以及行政執法監督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確保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正規化、職業化。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為基層執法提供工作指引,重構執法辦案流程,加強執法人員實務指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相關單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靠前一步、主動作為。要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重要事項擺上工作議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責任意識,落實工作責任,力求取得實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與行政執法監督相互銜接工作機制,針對分級協調監督事項清單中的部門權限內容,明確各級行政執法協調監督機構的職權和責任邊界,用制度形式固化工作成果,確保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依法開展。 (三)強化多跨協同監督。通過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合檢查、案件線索移送等方式,促進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貫通融合,及時解決行政執法堵點難點、回應群眾關切,提高執法協調監督的主動性、協同性和實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