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29/2022-14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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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縣人力社保局
縣人力社保局
通知
主動公開
象人社〔2022〕59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相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博士后工作規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現將《象山縣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象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象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象山縣財政局 2022年8月16日 象山縣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培養和吸引創新型高層次人才,充分發揮博士后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和規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關于印發<寧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甬人社發〔2014〕153號)、《關于調整部分寧波市博士后工作資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發〔2019〕45號)、《關于印發<深入推進青年友好城建設的若干舉措>的通知》(甬人社發〔2021〕10號)和《關于印發<寧波市青年人才租房補貼實施細則>、<寧波市博士后工作經費資助實施細則>的通知》(甬人社發〔202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設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試點單位、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單位(以下統稱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我縣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經國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門批準,在工作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 第四條 博士后工作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企業主體、各方參與、分級管理的機制運行。 第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管理本縣博士后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縣博士后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導、組織本縣企事業單位設站申報工作; (三)負責或協助對本縣博士后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評估工作; (四)管理相關工作經費,協調處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開展博士后工作的單位應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明確責任部門,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日常工作。 第七條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申報設立博士后工作站,一般由縣人力社保局根據國家、省和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的通知要求統一組織,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事業單位申報設立博士后工作站,分別經所轄鎮鄉街道、主管部門同意備案。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開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企業規模處于國內同行業前列; (二)建有省級以上研發、技術中心,或同等水平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 (三)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單位領導重視,能為博士后研究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九條 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省關于條件、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規定。有招收工作計劃,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實施。 第十條 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對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員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審核,擇優招收,提出接收進站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進站報批手續。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議,明確在站期間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后人員的進站批復和工作協議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2年,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其檔案、行政、工資、組織關系等要求掛靠在設站單位的,由設站單位按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員進站后,應由流動站和工作站選派相關專家作為合作導師,共同指導其研究工作。 第十七條 設站單位根據博士后人員的項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項目小組,配備專業人員參與項目研究。 第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到國(境)外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須延長在國(境)外時間的,經設站單位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設站單位應當為在站博士后人員建立考核制度。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設站單位應對博士后科研活動進行開題審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人員由專家組成,考核過程由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與,考核形式以答辯為主,考核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二十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障待遇,由設站單位和本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按期完成開題報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員,予以勸退或解約。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三)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四)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五)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條 退站的博士后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后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不再享受博士后人員待遇。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歸屬和相關利益的分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所簽訂的有關協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由設站單位按照國家和浙江省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站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工作協議另有約定外,實行自主擇業。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設立國家級、省級、市級博士后工作站,由縣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建站資助。建站資助經費分次核撥,國家級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員給予20萬元,直至100萬元核撥到位;省級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員給予10萬元,直至50萬元核撥到位。設站層級提升后,按相應標準予以補足。 第二十九條 新招收進站的全職博士后和在職博士后,分別給予最高60萬元/人和30萬元/人的生活補貼,分2年撥付,市、縣財政各承擔50%。 第三十條 博士后人員進站并完成科研項目開題后,由市財政給予5萬元/人的一次性日常資助經費。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出站1年內留在本縣初次就業并簽訂5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60萬元的留象(來象)工作補助(每年12萬元,分5年發放)。其中,出站后留企業單位的,由縣級財政全額承擔;出站后留事業單位工作的,由縣級財政承擔40萬元,其余部分由接收單位承擔。 出站留象(來象)工作補助每人只享受一次,且不與博士安家補助、人才購房補貼等政策重復享受。進站前已在寧波市內就業的博士后人員,出站后不享受本項補助。 第三十二條 申領財政資助經費的單位和個人,須嚴格按博士后進出站有關規定或留象(來象)工作年限約定履行到位。退站或未能出站以及出站留象工作但未完整履行規定年限要求的博士后人員,由其所在設站(工作)單位負責將資助經費按來源渠道全額退還財政。單位和個人須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經查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已發放資助的責令所在單位負責收回并全額退還財政。 第三十三條 引入市場化機制,為博士后人員招收提供專業化服務,拓寬我縣博士后人員招收渠道。對主動為我縣工作站推薦并成功招收博士后人員的人才中介機構,成功推薦博士并協作完成進站的,給予4萬元/人的獎勵,由縣、市財政各承擔50%。 第三十四條 鼓勵設站單位、博士后人員提高科研水平,提升工作績效。對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項目,由市財政按1:1比例給予配套資助。 第三十五條 各項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建站補助經費用于博士工作站科研環境建設、科研項目投入、軟硬件備置、流動站支出等;招收補助經費原則上全額用于博士生活補貼,建站單位不得無故截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縣財政局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和定期開展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