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14/2022-86577
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2-08-11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63-2022-0001 |
文件編號 | 象自然資規發〔202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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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風貌管理,保護象山“山海城交融、伏山海而棲”的大山海空間格局,延續城市文脈,塑造濱海花園特色,統籌推進城鄉風貌整體格局保護和塑造,努力創建縣域風貌示范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風貌是指建筑與建筑群及其周邊環境在形態、結構、材質、色彩等方面的視覺特征和審美意向,是特定時間與地段中相關歷史文化、地域特色的重要體現。 第三條 象山縣整個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建筑風貌的規劃設計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城市設計是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圍繞塑造“大山海”格局的城市特色風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會同縣住建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屬地政府積極組織開展各層級城市設計的編制工作,通過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 第五條 總體城市設計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同步開展;加強與建筑風貌塑造相關的建筑高度、建筑色彩、城市照明等專項城市設計研究;有序開展對城市重要片區、路徑、界面、節點等區域的詳細城市設計和實施性城市設計工作;依法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將城市設計成果納入控制圖則;制定建筑風貌管控導則。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制定地塊規劃條件或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時,應當將城市設計及有關建筑風貌管控內容納入規劃條件,或在選址意見的項目有關規劃設計要點中一并明確。 第七條 濱海花園城市建設風貌應堅定文化自信,體現城市精神,展現時代風貌,彰顯象山特色,注重整體風貌協調。 第八條 建筑風貌應以城市設計為依據,落實管控要求,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風格、形體、色彩、高度等方面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要求。一般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建筑風格:總體以現代風格為主,注重加載海洋文化等元素,體現地域文化特色。 (二)建筑高度:嚴格控制臨山、濱水區域的建筑高度。臨山、濱水建筑高度一般遵循由低至高向外圍逐步增高,塑造多層次空間,臨近山體、水體一側區域原則上應布置低層和多層建筑。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地段的建筑面寬、建筑限高等控制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階段中確定。 臨山、濱水區域布局較高的重要公共建筑時,應當進行專門景觀視線分析論證,進行標志性建筑設計。 新建居住建筑高度除應符合有關規劃確定的建筑高度分區控制要求,原則上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有關容積率與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高層建筑布置應高低錯落,當建筑長邊沿主要界面、路徑布置時連續等高建筑數量不宜超過3棟,3棟以上應當進行錯落設計,以利于形成富于變化的城市天際線。 (三)建筑形態與界面:位于城市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地段內,或臨山、濱水及城市主干道一線的建設項目,高層建筑的高寬比采用2.5-3.0區間為宜。 臨水體、山體、景觀路、公共綠地一線布置的主體建筑之間開敞面的長度和不宜小于其規劃用地臨路一側總長度的30%。濱水、臨山布置的建筑最大面寬不宜大于60米。 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水體、山體的建筑界面應協調有序,主要生態景觀廊道應保證視線通透。 臨水建筑、廣場公園四周建筑與其它開敞空間周邊建筑設計應符合公共空間景觀界面設計要求,臨開敞空間的立面應作為主立面進行設計。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居住建筑的臨街立面宜體現公共建筑特性,封閉陽臺,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板等戶外設施應做隱蔽化、美化處理,與建筑進行一體化設計。 (四)天際輪廓線:城市重點區域應強化建筑輪廓線,形成城市多維集約簇群整體空間形態;濱水、臨山以及臨城市公園廣場地帶應形成高低錯落、起伏有致、進退有序、層次豐富的天際輪廓線;近山地帶應使建筑輪廓線和山脊輪廓線形成和諧的視景關系。 (五)建筑材質:建筑立面材料的選用應與自然環境、城市文化相融合,與建筑風格、使用功能相匹配;采用美觀大方、具有良好質感的現代建筑材料,注重使用環保節能的外墻材料,鼓勵使用富有特色的地域性材料;建筑主體一般不允許使用大面積的反射玻璃幕墻和反光金屬材料。 (六)建筑色彩:通過合理科學運用色相、明度、純度、視距導入等控制原則營造有序的建筑色彩感受,促進山、水、海、城間的色彩和諧共融。原則上采用“大協調、小對比”的方式,結合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或組團間對基調色、建筑輔助色、強調色與坡屋頂色,進行整體協調,形成有層次、有變化的色彩搭配。公共建筑和標志性建筑除外。 當上述(一)至(六)要素在法定規劃或者城市設計中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文物建筑、歷史建筑、歷史文化保護街巷、傳統村落等區域內建筑應加強保護,保持原有風貌特色,按相關保護規劃要求確定建筑風貌等各要素;對周邊建設控制區內建筑的高度、體量、形式和色彩應嚴格控制,延續傳統建筑及街巷的風貌特色。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機構根據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規劃條件、選址及規劃設計要點編制設計方案,報審方案文本應滿足詳細規劃編制相關要求。其中體現建筑風貌的內容應包括: (一)彩色總平面圖、鳥瞰圖; (二)真實反映項目自身和周邊建筑空間關系的現狀和規劃實景效果圖; (三)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區域的建設項目和重點管控項目,應采用三維數字技術對方案及周邊環境進行仿真模擬,建立三維數字模型,且應提供未添加植被和添加植被兩種三維模型; (四)建筑單體效果圖,夜景燈光設計效果圖; (五)標明建筑色彩、材質等的建筑立面分析圖; (六)臨街、近山、濱水等主要界面透視圖、人視效果圖; (七)重點地段、近山、濱水地帶建設項目應進行視覺景觀分析,遵循顯山露水的原則。 第十一條 按照總體城市設計,結合象山濱海花園城市特色,確定以下區域為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區域。 (一)城市門戶入口(含高速公路入口)周邊區域,原則上周邊500米范圍;36米寬度及以上城鎮道路兩側區域;國、省道重要路段兩側區域; (二)松蘭山、半邊山、中國漁村等重要臨海濱水區域重要節點; (三)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村落等歷史保護區域的核心區; (四)建設路以北區域等對城鎮發展有象征、文化等特殊意義的區域; (五)交通樞紐、公共活力區、歷史風貌區等重大功能區塊; (六)其他有必要實施的標志性建筑。 第十二條 結合城市空間格局塑造的要求,城市級重要商業、醫療、教育、行政、文體、交通樞紐、公園廣場等公共中心列入建筑風貌重點管控區域。 第十三條 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區域的建設項目和重點管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送至少2個及以上設計方案進行比選,提供比選方案要求在規劃條件及規劃要點中明確。 第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共同牽頭組織設計方案審查會議,應注重對建筑風格、高度、形態、界面、色彩、材質以及開放空間、綠化、公共藝術品、城市家具等影響景觀效果的要素審查。 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地段的建設項目和重點管控項目設計方案,在常規方案審查基礎上,應提交縣建筑風貌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審議;如涉及特殊、重大項目,經專委會主任委員同意,須邀請2名及以上縣政府顧問參與審議,通過后提交至縣規劃和儲備委員會。 第十五條 建筑風貌管控重點地段的建設項目和重點管控項目的設計方案未經專委會審議通過,暫緩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涉及國有投資項目的,未經專委會審議通過,縣發改局暫緩出具立項或初步設計等相關備案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建筑風貌相關圖紙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項目建筑風貌相關內容的,應提交變更申請,按以上規定程序取得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同意后方可變更。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