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促進各級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對象包括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活動實行分級負責制。象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縣政府工作部門、其他單位和鎮鄉(街道)人民政府的評議。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績、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評議采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在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進行,也可以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企業和群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社會評議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原則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會評議工作。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是否真實、規范、及時、準確;
(三)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是否全面,重點是否突出;
(四)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是否多樣、便民,是否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載體公開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實到位,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
(六)是否按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規定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公眾的認可,是否能夠滿足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八)其他需要評議的內容。
第七條 評議方式:
(一)網絡評議。在政府網站(部門網站)開設評議專欄,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三)問卷評議。根據網絡評議、監督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四)專題評議。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企業和群眾代表等各界人士為特邀監督評議員,組成監督評議小組,進行專題監督評議,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 評議程序:
網絡評議、監督評議為主要評議方式,納入常態管理,由政府信息公開單位自行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監管。問卷評議、各界評議等方式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監督評議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監督評議表格,在政府門戶網站和被評議單位網站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召開座談會訪談等形式,了解被評議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回收問卷,匯總測評情況;
(四)對被評議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做出評定,評定結果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將評定結果報同級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經同意后向被評議單位反饋,并在一定范圍公開。
第九條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單位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書面報送整改報告;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被評議單位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書面專題說明,待條件成熟時整改到位。
被評議單位的整改報告和專題說明應及時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第十條 社會評議結果要向本級政府以及被評議部門報告或通報。
評議結果作為政務公開考評的組成部分。對于連續兩年政務公開工作群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會反映強烈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評議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縣屬范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象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