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動態管理,在制度層面使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四條 對本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具體內容: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2)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4)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對因情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及時、主動保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知情權。
第六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按照《象山縣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試行)》處理。
第七條 本制度由象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