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縣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象山縣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第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對縣級有關單位和各鎮鄉(街道)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 工作考核應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制度完善,貫徹執行到位;公開內容明確具體,發布解讀回應高效;公開載體實用多樣,信息獲取方便快捷;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社會滿意度高。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組織保障方面。包括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等情況。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獲取、保存、處理等情況。
(三)主動公開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的制定發布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及后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五)政策解讀方面。包括明確解讀主體、時限、內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讀實效等情況。
(六)回應關切方面。包括明確回應責任、突出回應重點、做好研判處置、提升回應效果等工作情況。
(七)公眾參與方面。包括明確公眾參與事項范圍、規范公眾參與方式、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等情況。
(八)平臺建設方面。包括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公開專區等政府信息公開渠道的建設管理情況。
(九)監督檢查方面。包括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情況,責任追究等情況。
(十)公開創新等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 考核機關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每年至少開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制度由象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