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預防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象山縣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加強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約談;
(四)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合并適用。
第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主動公開內容;
(三)對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按規定回復;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收到舉報和投訴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將公開工作責任追究結果情況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經費保障,配齊配強工作力量,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落地落實。
第十一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程序、申訴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象山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