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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2-84018
縣政府辦公室行政規范性文件
2022-05-09
縣政府辦公室
主動公開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政務公開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編號 | BXSD01—2022—0001 |
文件編號 | 象政辦發〔202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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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象垂直管理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9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7〕8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8〕17號)、《關于開展全省文物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攻堅行動的意見》(浙委辦發〔2021〕65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落實文物安全保護責任 (一)明確屬地政府主體責任。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文物安全屬地和管理主體責任單位,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由分管領導牽頭的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相關考核評價體系。要實施目標管理,強化源頭管理,整治重大隱患,督促有關方面履職盡責。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管理力量不足單位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 (二)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職責,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文物部門負責開展文物安全常態化檢查巡查,查處文物行政違法案件;公安機關負責打擊文物犯罪;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督導文物博物館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會同文物部門開展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管和執法工作;海關負責進出境文物監管和打擊文物走私工作;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旅游、宗教等負有文物安全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依規認真履行職責。發改、教育、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實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堅持誰管理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文物和博物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文物安全直接責任。田野文物等無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各鎮鄉(街道)承擔安全責任。縣政府與各鎮鄉(街道)、有關部門間,縣文廣旅游體育局(文物局)與文物、博物館單位間,各鎮鄉(街道)與所轄村委(社區)間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目標,逐級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實行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開責任人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完善文物安全防護設施 (四)加大文物經費投入力度。屬地政府本級財政應安排必要的文物安全工作經費,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基礎設施資金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安全保護工作。 (五)完善文物安全防護設施。屬地政府應建立覆蓋省級以上文保單位的監控系統,加強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博物館等風險單位安全防護設施的建設、運行及維護,進一步擴大安全防護設施覆蓋面,提升文物安全防護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 三、健全文物安全執法巡查體系 (六)加強文物執法力度。充分發揮縣級各行政執法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日常巡查為主,重點督察、交叉執法檢查和跨部門聯合抽查監管相結合的文物執法監管工作機制,促進文物安全執法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七)強化日常檢查巡查。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業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配齊配強文物工作隊伍,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及監視監測工作,做好巡查記錄,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各級文保單位(點)安全檢查。縣文廣旅游體育局(文物局)應加強對文物安全責任制落實和關鍵崗位、關鍵環節的檢查,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檔案和工作臺賬,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記錄。 四、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八)嚴厲打擊文物犯罪。公安、自然資源規劃、住建、海關、市場監管、旅游、宗教、文物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協同配合,建立長效機制,適時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畫和構件,盜撈水下文物以及倒賣、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動;嚴厲查處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清理非法經營主體。 (九)懲治法人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在涉及文物考古領域不依法依規辦理的審批、立項等事項,嚴厲查處未批先建、破壞損毀文物本體和環境、影響文物歷史風貌等法人違法行為,加大對重大文物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查清積案,嚴查新案。 五、建立文物安全問責追責機制 (十)全面履行文物行政審批程序。實行文物考古前置,涉及文物考古的修繕、建設工程及作業等應事先履行報批程序。在全國重點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行政審批程序參考本意見執行。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或在地下文物埋藏區以外進行占地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劃定勘察設計紅線前,應當報請省文物局在工程范圍內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相關規定按照《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十一)加大文物安全工作問責力度。縣政府每年開展一次文物安全檢查評估,將重大文物安全隱患、事故和違法案件列為督察重要事項。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問責追責機制,嚴肅查處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違法違紀行為。屬地政府、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決策失誤、失職瀆職等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并造成損失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