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2.2 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2.3 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機構
3 預防與預警
3.1 事故預防
3.2 事故預警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4.2 事故報告
4.3 分級響應
4.4 信息發布
4.5 響應升級
4.6 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評估
5.3 責任追究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經費裝備物資保障
6.4 交通運輸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教育培訓
6.8 應急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解釋
7.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應急搶險,確保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寧波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寧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象山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房屋市政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長效管理;統一領導,明確職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科學處置,依法規范;強化準備,平戰結合。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將我縣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I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房屋市政工程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國務院認定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3)產生特別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1.5.2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超出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省政府認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4)產生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1.5.3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房屋市政工程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超出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
(3)市政府認定為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4)產生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1.5.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Ⅳ級)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房屋市政工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產生一定社會不良影響的。
上述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2 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縣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縣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機構組成。
2.2 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成立縣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為縣級應急指揮機構。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現場處置組和應急救援專家組。
2.2.1 縣指揮部
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住建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公安局、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縣住建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水利和漁業局、縣市場監督局、縣衛生健康局、國網象山縣供電公司、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負責人。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增加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
2.2.2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決策部署。
(2)負責制定、完善和實施縣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負責指導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完善和實施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發生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時,在省級指揮部的指揮下,執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在市級指揮部的指揮下,統一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縣指揮部視情況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啟動和終止I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5)統一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交通工具、裝備器材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對事故發生地進行技術和物資裝備支持。
(6)向縣委、縣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建設廳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助支援;落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決定全縣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他有關事項。
2.2.3 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預案實施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和保障工作。
(1)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牽頭做好媒體接待、事故現場采訪管理和社會輿論引導工作。
(2)縣發改局:協助對重點建設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3)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交通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組織指揮排爆、案件偵破,保障搶險救援人員、車輛的通行。
(4)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象山分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地區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事故產生的廢棄物等有害物的處置提出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放射源和射線裝置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5)縣住建局: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縣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及時掌握事故情況,組織建設行業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組織評估、修訂市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督促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組織全縣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宣傳培訓工作和事故應急演練。
(6)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協調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參與事故緊急搶險救援,提供其他有關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持;按縣政府要求組織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事發地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7)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協調城管系統的工程搶險工作。
(8)縣交通運輸局:協調交通系統的工程搶險設備、設施,負責交通系統工程的搶險工作。
(9)縣水利和漁業局:協調水利系統的工程搶險設備、設施及水利系統的搶險工作。
(10)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中的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疾病控制、職業衛生等工作。
(11)縣市場監管局:組織對事故中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非施工用產品的檢測鑒定工作,負責對事故中不合格產品廠家和經銷商的查究工作。
(12)國網象山縣供電公司:協調電力系統搶險工作,負責事發區域損壞的電力設施搶修。
(13)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事故中的火災撲救工作。
(14)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單位:第一時間組織先期處置,做好轄區內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評估、處理。
2.2.4 縣指揮部公室及其職責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建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從縣指揮部成員單位視情抽調。主要職責:根據縣指揮部授權,必要時發布和解除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組織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組織事故起因及處置過程的調查評估;承擔縣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做好縣指揮部會議召集、相關文件信息處理等工作;完成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5 現場處置組
發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由縣指揮部視情設立現場處置組,具體執行縣指揮部下達的工作任務,開展應急救援的現場組織、協調、處置工作。
2.2.6 應急救援專家組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由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巖土、結構、材料、建筑機械、建筑電氣和衛生防疫等方面專家,組建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搶險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專業技術支持。必要時,專家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現場處置組研判事故危害發展的趨勢、程度,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并參與事故調查、研究、處置等工作。
2.3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機構
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事故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事故先期處置時,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做好現場疏散、人員搜救等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調查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3 預防預警
3.1 事故預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進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進一步實施“防危大、防高墜、防死角盲區”安全提升工程,強化安全監管信息化手段運用;加強生產安全監督檢查,對實行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明確責任人員、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相應的應急預案,確保及時整改;加強工程生產安全基礎建設,推動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查檢測力度,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點部位和竣工驗收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定期演練和應急物資配備情況。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隱患排查,確保及時閉環整改到位,做好臺賬記錄;建立健全危險源識別、風險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對生產安全重大風險源應進行動態監控、定期檢查和監測評估;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備可操作性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3.2 事故預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召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形勢分析會,深入分析轄區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動態、薄弱環節和事故原因,形成生產安全形勢分析報告。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迅速準確接報事故信息和生產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生產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分析研判事故發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影響,指導監督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立即開展隱患排查整改,跟蹤整改情況,并視情況報告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根據職責,加強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風險點的監測和信息共享。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能職責依法開展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通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監測情況,開展風險分析,明確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將可能發生事故的重大風險點信息及時報告屬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政府應當立即按照本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建設、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專業救援機構、社會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搶救受害及受困人員,保護可能受到威脅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響,嚴防次生事故(災害)發生。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援,并全力協助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 事故報告
4.2.1 報告程序
(1)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要立即開展現場救援處置,并于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事發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將事故情況報告事發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按照傷亡和損失情況對事故分級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報告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4.2.2 報告內容
事故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主體及有關負責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
4.3 分級響應
根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級和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四個級別。
4.3.1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指揮部決定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縣住建局、縣應急管理局采取以下Ⅳ級響應措施:
(1)根據本預案,縣指揮部辦公室緊急通知有關成員組建現場處置組,緊急組織應急救援專家組進駐現場。
(2)縣指揮部相關單位業務負責人趕赴現場指導督促應急救援,聽取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現場處置組相關救援情況匯報,必要時將相關情況上報縣指揮部。
(3)現場處置組制定救援方案,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傷員救治、秩序維護、群眾轉移等工作,及時搶修受破壞的道路和電信、供水、供氣、供電等公共設施,開展環境監測,控制污染擴散。
(4)必要時,及時協調各方救援力量支援。縣指揮部統一調配應急物資、各方救援力量參與救援。
(5)組織新聞報道和輿情引導工作,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故救援信息。
(6)必要時向縣政府、市政府、省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4.3.2 Ⅲ級、Ⅱ級、I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本預案,即時成立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辦公室、現場處置組。由縣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Ⅱ級、I級應急響應,開展先期應急救援,及時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在上級領導下,執行指令,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和處置行動。
4.4 信息發布
按照“統一、準確、及時”的原則和“快報事實、慎報原因"的要求,一般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指揮部組織實施,縣委宣傳部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協助。
4.5 響應升級
當事故或險情的危害進一步擴大,達到更高級別時,各級指揮部應及時建議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經研判,Ⅳ級應急響應升級為Ⅲ級應急響應時,由縣政府向市政府報告,成立市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升級;Ⅲ級應急響應升級為Ⅱ級、I級應急響應由市指揮部決定,當事故超出本縣處置能力時,縣指揮部應建議縣政府向市政府報告并請求支援。
4.6 響應終止
當事故或險情的危害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事故(災害)因素被消除時,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上級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終止;一般事故由縣指揮部決定并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負責,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對事故造成的死、傷者及其家屬按規定做好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后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規給予補償。及時組織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危機干預。開展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環境修復、衍生災害預防監測工作,縣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
5.2 調查評估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縣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特別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
5.3 責任追究
對玩忽職守、瀆職、或者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按照“常備不懈、防患未然”的要求,縣級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做好工程設施搶險力量、專家咨詢和技術支持力量、應急處置和救援管理力量建設工作。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要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專業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鼓勵和動員專業救援力量、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處置。
6.2 通信保障
縣電信局應組織協調保障縣指揮部、現場處置組、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的通訊暢通,制定應急保障方案,保障音頻、視頻、數據等信息有效傳遞。
6.3 經費裝備物資保障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實行分級承擔。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設立應急專項資金,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日常防范、應急處置、物資儲備和應急演練。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保障工作,配備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完善裝備物資儲備信息庫,加強日常維修保障,確保用于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搶險指令下達后,隨時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6.4 交通運輸保障
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交通運輸保障,道路受損時迅速組織搶修,保障救援物資、設備、隊伍及時運送到位。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的治安保障,組織實施現場治安警戒。必要時,縣政府或縣指揮部根據有關應急救援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商請解放軍、武警力量予以協助配合。
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完善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組織調度醫療衛生人員、設備和物資力量,負責醫療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預等工作,保障應急醫療救護。
6.7 教育培訓
各有關部門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加強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置知識宣傳、培訓教育,加強從業人員和公眾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技能。
6.8 應急演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2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評估,分析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檢驗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縣住建局負責本預案修訂工作,定期召集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及時對預案作出相應修訂。負有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修訂本級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象山縣住建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